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附民,221,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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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295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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