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A女之母 (住址詳卷)
被 告 邱○迪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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