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牟晨睿
被 告 林于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