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附民,317,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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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梁峰

被 告 林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8 年度上易字第1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毅被訴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13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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