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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陳富珍
被 告 陳國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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