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易,1485,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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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娜



義務辯護人 李儼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10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3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蘇娜為蘇慧瑩之母,因蘇慧瑩於民國107 年4 月4 日上午11時43分向警方報案稱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12樓有家庭暴力事件,警方遂派遣警員黃志賢前往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處理,黃志賢到場處理後,見蘇娜與蘇慧瑩發生爭吵,並於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發現蘇娜徒手毆打蘇慧瑩臉頰及拉扯蘇慧瑩之頭髮(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黃志賢即上前將蘇娜拉開,並將其壓制在地上,告誡其不可亂來,且請蘇慧瑩上警車至派出所製作筆錄,詎蘇娜明知黃志賢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先於倒地後躺在地上用左腳踢黃志賢(未致傷),嗣蘇慧瑩聽從黃志賢指示上警車後,蘇娜隨即上車並接續以左腳阻擋車門關閉,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執行公務。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均未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蘇娜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其女蘇慧瑩發生爭吵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伊女兒有打電話報警沒有錯,報警以後,伊女兒先下樓,伊再下樓一起等警察,警察待很久,後來才會有一些誤導的地方,警察到的時候伊與伊女兒沒有爭執及拉扯,伊不知道為何會有妨害公務,伊沒有犯意,也沒有意圖,伊沒有阻止伊女兒上車,伊還幫她開車門,不能因為母女爭執,就認為伊有妨害公務,沒有母親不會不管小孩子云云(見原審易字卷二第160 至161 頁)。

經查:㈠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因與蘇慧瑩發生爭吵,蘇慧瑩報案稱有家庭暴力事件,警方接獲報案後由警員黃志賢到場處理,被告與蘇慧瑩仍持續爭吵中,且被告有徒手毆打蘇慧瑩臉頰、頸部及手腕等部位乙情,業據證人蘇慧瑩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明確(見偵字卷第11至12頁、第53至54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職務報告、壢新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暨所附病患圖片檔、蘇慧瑩家事聲請狀(聲請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光碟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查(見偵字卷第4 頁正反面、第15至36頁、第58至63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有關被告於107 年4 月4 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前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黃志賢妨害公務執行之情節,經原審當庭勘驗案發當日警員黃志賢所配戴之密錄器之錄影畫面檔案(勘驗內容如附件所示),是依上開密錄器錄影畫面勘驗內容及截圖可知,案發當日被告因與證人蘇慧瑩發生爭吵,於警方到場處理時,已有心生不快的情緒反應,嗣經警員黃志賢安撫,被告仍不時想要將證人蘇慧瑩拉回家中管教,並於警員黃志賢因被告攻擊證人蘇慧瑩後,將被告壓制在地並告誡其不可再度動手後,仍以左腳踢警員黃志賢等情,經核與警員黃志賢所提職務報告相吻(見偵字卷第4 頁正反面),嗣被告於證人蘇慧瑩上警車後,隨即坐上警車並以左腳阻止警車車門之關閉,顯係強暴之行為,是被告於上開時、地,確實有接續以前述行為妨害警員黃志賢執行公務乙節,甚為明灼。

被告雖辯稱:伊沒有犯意,只是消極不配合,伊並無積極地攻擊警察云云,被告之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無妨害公務之意,其無積極攻擊警員之行為云云。

然被告既於上開時、地,已使用強暴之方式以左腳踢警員黃志賢,並接續以左腳阻止警車車門之關閉等節,客觀上顯已非單純消極不配合之行為,而是以積極之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公務之執行,益證被告主觀上有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之犯意,是被告及辯護人前開辯稱,經核與本案卷證資料不符,不足採信。

㈢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乃先拉住證人蘇慧瑩使其不能上警車,復於證人蘇慧瑩進入警車後,抵住上揭警車之車門,使該車門無法關閉,警員黃志賢見狀即將被告拉開,並將被告摔倒在地上,被告遭摔倒後,又躺在地上用腳踢警員黃志賢乙節。

然查,被告倒地後,係先以左腳踢擊警員黃志賢,復於證人蘇慧瑩上警車後,隨即上車以左腳阻擋警車車門關閉等情,經原審勘驗當日警員黃志賢所配戴之密錄器影片等節,已認定如前,是公訴意旨上開關於事實流程之敘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另請求調閱社區案發當日之監視錄影畫面云云(見本院卷第99頁),然此部分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本分局員警至被告蘇娜住所社區處理家暴案件,因當時全程均在戶外與報案人及蘇娜接觸,故當時未調閱社區監視器影像」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9年11月2日中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而上開證據復據辯護人捨棄(見本院卷第136頁),爰不予以調查。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第135條,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

然該次修正僅就罰金刑部分修正,核與修正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同,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而無該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按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罪,須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始足構成;

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之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申言之,行為人之強暴行為,並不限於對公務員身體直接實施暴力,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他人實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 號、84年度台非字第3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警員黃志賢於上揭時、地,因證人蘇慧瑩通報有家庭暴力事件,到場欲將證人蘇慧瑩帶回派出所安置,所實施之作為,乃執行保護社會安全之法定任務所必要,係屬依法執行職務無疑,而被告為免證人蘇慧瑩被警員帶回派出所,而以腳踢警員及妨礙警車車門關閉之施暴舉動,自屬以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公務執行之行為。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被告在前揭時、地以腳攻擊執勤警員黃志賢,且於警員欲關上車門時阻擋車門關閉,其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之行為,均係在密切時間、空間接近之情況下所為,各行為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評價為一行為,應僅成立一罪。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審酌被告為不讓其女蘇慧瑩由警方帶回派出所安置,竟以強暴之方式攻擊警員黃志賢,且接續以強暴方式妨礙警車車門關閉,足見被告公然挑戰執法單位,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法治觀念淡薄,所為非是,被告犯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犯罪動機、目的、戶役政資料顯示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尚屬允當。

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行,要非可採,已如前述,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附件:
1. 【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2018/04/04 12 :00:18至12:03:18 】〔影像畫面中著白色襯衫及粉紅色短褲女子(下稱A 女,按即被告),身穿白色T 袖深色外套女子(下稱B 女,按即蘇慧瑩)。
〕A 女:你吸毒的沒辦法,然後治安這麼差。
你跟我講一些有的沒有的,正常的家庭你要逼成這樣子那有什麼意思?警員:我沒有逼妳啊,誰逼妳了?誰逼妳了?那如果說妳家庭好,那妳女兒今天為什麼要反抗呢?A 女:因為我管的比較嚴,我不想她出去遇到複雜的搞三搞四的。
我想讓她待的比較單純怎樣?警員:恩,那她的意見呢?A 女:她的意見當然是不接受啊,因為(無法辨識)。
警員:不接受嘛?A 女:當然是啊,不然呢?警員:她不接受,那妳能管得動嗎?妳能管到她幾歲?A 女:我問你嘛,你有沒有生小孩?你幾歲?警員:我有啊。
A 女:你小孩子多大,你管得動嗎?警員:我一樣都用溝通的啊,我小孩子國中我都用溝通的啊。
什麼可以教啊,什麼不可以教啊。
A 女:好啊好啊恭喜你啊,很好很好。
我看你以後...警員:謝謝。
那現在是妳們之間的問題怎麼辦、怎麼辦?妳要把她強押上去嗎?A 女:我幹嘛要強押啊?小孩子的家在這裡。
警員:那妳問她願不願意跟妳上去?她現在已經有自殺的傾向了。
妳當父母的好好關心一下。
A 女:你在講什麼東西?你耍什麼白癡?你知不知道你有生小孩子?你都這樣跟你小孩溝通的嗎?警員:對,我有生小孩子,我有辦法溝通。
我不像妳這樣子。
A 女:那你小孩子千萬不要被(無法辨識)、千萬不要有任何想法、千萬不要有要自殺還是怎麼樣。
警員:欸不用詛咒我,感謝妳,謝謝。
A 女:那你剛剛是講什麼話?警員:她、妳女兒剛剛已經講了,妳傷口給妳媽媽看一下。
妳自己看自己看自己看。
〔B 女舉起右手至胸口高度,並用左手拉開右手外套之袖口伸出右手手腕。
〕A 女:我不用看,我跟你講你不用裝模作樣在那邊當白癡樣。
看什麼看,是看什麼東西啊?自己要對自己的人生負責。
警員:妳真的不可理喻耶...。
A 女:對沒有錯!你又有什麼理喻?警員:妳有沒有辦法尊重妳女兒啊?A 女:你不要在那邊挑播離間了啦,搞三搞四的,媽的你在那邊挑、挑什麼東西啊。
你們有辦法的話你就先把這裡環境搞好啦,你媽整棟大樓報警也沒用屁用,他媽管委會也沒屁用,不知道繳錢在這裡做什麼的。
你若不是中國人,他媽你不是台灣人,你是日本人還是美國人啊?警員:那妳覺得沒有用那妳可以離開嘛。
A 女:關你屁事啊。
我離不離開關你什麼事?你們警察是什麼東西?你們警察是要維護治安內。
警員:那我來啦!A 女:你來了那吸毒的你去管一管啊,為什麼我每天都要忍受吸毒的,每天都臭的要死他媽的。
警員:哪一間?A 女:哪一間?整棟都是,你去問管委會。
警員:整棟?A 女:本來就是啊,不是只有我一個人講,來來來你去問管委會啊,你去問一下嘛。
先把這邊環境治理好嘛。
警員:還是妳自己有辦法去派出所?A 女:每天都在附近大小聲砰砰磅磅的。
警員:外面這條大馬路直走,大概兩公里。
也不到兩公里啦。
大概就下個公園就是派出所了。
還是說要直接上到警車也可以。
A 女:我跟你講,我們有自己的事情,不用你那邊挑播離間的。
小孩子事情我們溝通好,你講的用溝通我們會自己溝通好。
2. 【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2018/04/04 12 :03:19至12:06:19 】〔A 女、B 女及警員均無移動。
〕警員:妳自己不採納我意見啊。
妳不是都說我是狗屁嗎?對不對?A 女:我自己不是溝通好嗎?我自己在溝通你在那邊挑撥離間的。
你講那些話有什麼屁用?警員:我有挑播離間嗎?我叫妳關心一下小孩子的傷口,妳說我挑播離間?A 女:你知道什麼情況嗎?你不知道你就不用瞭解太多。
警員:我先帶回派出所,好好安置,我會請社工過來。
我會請社工過來好好協助她。
A 女:齁,請社工來。
請社工來看笑話是不是?那要送到哪哪裡去?我跟你講(無法辨識)啊你把我送去美國啊是不是?不然就是這樣子啊、不然就是這樣子啊。
警員:那妳站在這邊更笑話。
不用,我們台灣自然有安置機構。
妳有需要安置嗎?B 女:我已經23了。
我不需要安置。
A 女:安置?對啦對啦你現在就是挑播離間啊,小孩子就是這這樣子啊,他媽的你又多了兩個勞工可以用啊。
警員:他只是提供妳一個資訊,啊如果妳要保護令的話妳就要來派出所聲請。
看妳要直接坐上警車那就直接坐警車。
〔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12:04:09時,警員往警車左側移動,後來畫面顯示A 女在B 女前方以身體阻擋B 女行進方向,A 女與B 女並持續口角爭執中。
〕警員:妳有台灣的身分證嗎?B 女:有,被沒收了。
A 女:關你什麼事?警員:沒關係,那身分證隨時申請就可以了,沒有沒收的問題。
〔B 女往警員方向移動,A 女朝B 女方向以身體擋住B 女,並伸右手往B 女腹部處抓住B 女外套,且繼續以身體阻擋B 女行進方向,後A 女放開B 女,A 女及B 女保持些許距離且面對面口角爭執。
〕警員:那妳父親呢?B 女:我沒有父親。
A 女:死了,他媽的男人有什麼屁用?他媽的連生活費都付不起的。
警員:難怪妳壓力這麼大...A 女:我有什麼好壓力?哼你冷笑什麼東西?快把你們治安管好再講吧!警員:我沒有冷笑。
那我先處理好你們的事情,那來來來就直接上車了。
B 女:妳不要捏我!嗚嗚...很痛妳放手。
〔警員轉向警車處,警車左後車門已打開,A 女、B 女不在密錄器鏡頭顯示範圍內,並持續口角爭執中,警員轉向A女、B 女所在處,後畫面右方A 女伸左手抓住B 女右手肘處外套袖子,警員靠近A 女及B 女及出聲阻止。
〕警員:太太,妳冷靜一點。
不要讓我們警方用強制力。
〔A 女鬆開抓住B 女外套之左手且放下該手。
〕A 女:妳跟我上去。
B 女:妳不要打我。
A 女:好可憐齁我打妳蛤?〔A 女朝B 女方向前進,伸出右手拉扯B 女左手手臂,後B女走向警車後方,A 女持續朝B 女方向前進,不時對B 女有伸手碰觸、拍打B 女手臂之行為。
〕B 女:妳不要再打我了!警員:我去掉頭,要上車就來,等會在上車。
〔警員上警車駕駛座駕駛移動警車。
〕 3. 【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2018/04/04 12 :06:20至12:09:20】〔警員持續移動警車,至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12:06:39時, 警員下車轉向A 女、B 女所在處,A 女雙手伸出抓住B女雙手手臂,B 女雙手舉起,A 女與B 女持續口角爭執。
〕A 女:妳跟我上樓去。
B 女:我不去!〔警員上前伸出右手抓住A 女右手手腕,左手指著A 女。
〕警員:太太不要這樣子。
A 女:不要拉我的手喔!我跟我女兒是有關係,你跟我有什麼關係?你不要碰我的手喔。
警員:不要拉扯喔。
我提醒了不要拉扯、妳不要拉扯。
我警告妳。
A 女:你警告我什麼東西?你手拿開。
警員:我警告妳不要再拉扯了。
妳這樣算現行犯了喔。
A 女:現行犯什麼東西?你算什麼東西?〔A 女揮右手甩開警員抓住A 女手腕之右手,隨即恢復以雙手抓著B 女雙手之手臂。
〕警員:不要再拉扯了,不要在路上拉扯了,我說過。
A 女:妳跟我上去。
妳跟我上去。
B 女:我不去!我不去!警員:來,走。
〔警員靠近B 女。
〕A 女:不要拉我小孩喔。
〔A 女以右手臂將警員推開,左手抓住B 女腹部處衣襬。
〕警員:妳幹什麼?A 女:你幹什麼?警員:上車吧。
〔B 女往警員方向移動時,A 女以右手抓住B 女手肘衣襬等處,B 女亦持續伸手及移動身體推開A 女,過程中兩人持續口角爭執。
後A 女鬆開抓住B 女之雙手,兩人面對面保持些許距離,持續口角爭執。
〕B 女:放手。
〔警員往A 女、B 女處靠近,B 女往警員方向處移動時,A女雙手環抱胸口亦往警員方向處移動。
〕 4. 【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2018/04/04 12 :09:21至12:12:21】警員:那妳就自己走過去吧。
A 女:我們有需要我們會自己過去的。
B 女:好我走過去。
〔B女轉身背對鏡頭步行,欲離開現場,A女伸出右手拉住B女右手手臂拉住B 女,B 女轉過身伸出左手,欲甩開A 女抓住其右手手臂之右手,A 女不時伸手抓住B 女手臂或衣襬,B 女亦不斷伸手甩開A 女伸向其之手,過程中A 女與B 女不斷口角爭執。
〕A 女:妳過來。
B 女:我不過去,妳不要把我拉回房間裡啦!〔A 女及B 女在較遠處口角爭執,A 女伸出右手往B 女左手臂右手臂有數次推擠B 女行為,B 女亦伸手及側身阻擋A女手推其之行為。
〕A 女:他媽的妳同學哪個是好東西他媽的?不要跟我. . .。
〔B 女伸出右手朝向B 女自己嘴巴處咬自己手腕處手背,A女先伸出右手摑B 女左臉頰,後伸出雙手拉扯B 女頭髮。
〕警員:喂喂喂喂喂!小姐!妳幹嘛?妳幹嘛?〔警員上前伸出雙手抓住A 女手手臂制止A 女行為,B 女尖叫且雙手護頭蹲坐在畫面左角處,A 女伸手甩開警員之手臂後伸右手朝蹲坐之B 女的伸去時,警員左手抓住A 女左手、右手揪A 女襯衫後領,A 女壓制在地。
A 女先趴躺在地上,後A 女翻身面對警員時伸出左腳踢向警員,警員雙手抓住A 女雙手壓制A 女。
〕A 女:你這白癡你沒看到嗎?你這白癡他媽的。
警員:妳在幹嘛!妳在幹嘛!A 女:你在找機會是不是?你在找機會是不是?警員:不要動手!A 女:放開,我女兒在咬自己,你們在幹嘛?警員:上車!〔警員放手鬆開A 女,A 女自地板爬起。
〕A 女:蘇慧瑩妳要上車是不是?B 女:對。
A 女:好。
警員:再說一次妳不要給我動手!A 女:你是找機會是不是?警員:幹什麼妳?A 女:你是找機會是不是?你找機會是不是?〔B 女朝警車走去時,A 女靠近警員並快速伸出右手握拳朝向警員,遭警員伸左手抓住A 女之右手腕擋下,A 女右手甩開警員抓住其右手手腕,過程中有物品掉落地上。
後A女先拾起上開掉落地板之物品後,走向警車拉住警車駕駛座車門門把,遭警員伸出雙手阻擋車門並抓住A 女手腕,過程中A 女向右側跌倒坐在地,警員亦有重心不穩情形。
警員站穩後欲拾起掉落在地之原子筆時,遭A 女伸出右手先行撿走,此時A 女並伸右腳踢向警員。
〕〔隨後警員朝警車移動時,A 女起身又向警車走去,遭警員伸出雙手拉住A 女雙手手腕制止。
A 女雙手手腕被警員抓住並持續與警員口角爭執。
〕A 女:我要告你!我要告你、現在告。
警員:告,沒關係,妳要幹嘛?A 女:你在虐待、你在暴力、你執法過當。
走走走,我要告你。
警員:好,妳先去派出所。
A 女:走走走,我要弄監視器(音似),你不要給我大力的捏喔,你在捏什麼東西?警員:那妳把東西都扯掉了啊。
A 女:你在捏什麼東西?走走走我要去驗傷。
走走走我要驗傷。
走走走走走,你如果要這樣子他媽的我就要通報了,我不管了,太離譜了,不要捏我我要上車!警員:那妳走開。
A 女:走開啊!我不要給你在那邊搶什麼的。
放手啊!警員:離開。
A 女:你不是要一起嗎?走啊!我要去驗傷上車吧,你要這樣子的話我要通報。
〔A 女伸出手甩開警員雙手,並致警員秘錄器掉落地面,警員隨即將秘錄器自地板拾起佩戴,A 女隨後開警車車門上警車後座。
〕 5. 【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2018/04/04 12 :12:22至12:15:22】〔A 女自警車左後方坐上警車,伸出左腳卡在車門門軌處,並持續與警員口角爭執及已在警車右後座之B 女口角。
〕A 女:非人的待遇,走走走!走啊!警員:關門。
〔A 女及B 女口角爭執中,警員站在警車左後側旁,左手手肘靠在打開之車門上方。
〕A 女:我要(無法辨識)。
警員:妳可以告我。
A 女:你叫什麼名字啊?警員:我姓黃。
A 女:黃什麼啊?警員:妳自己都不講我幹嘛跟妳講?A 女:你叫黃什麼啊?我沒有動手他媽你這樣子。
警員:筆可以還我嗎?筆還我。
A 女:沒有啊你把我這樣子用受傷,你先載我去看醫生。
你先載我送去驗傷,我現在很難受。
我要叫救護車了,你先給我送去驗傷再說了。
警員:那先幫我叫救護車吧,她要叫救護車。
(台語)她要救護車,你幫她叫吧。
〔畫面右方出現一穿白色襯衫深色背心之男子。
〕A 女:我要先驗傷了,你們這執法過當我要直接告你。
警員:沒關係,我全程都錄影。
A 女:OK,你全程錄影沒有關係。
OK,我跟你講我受到非法待遇。
直接告了。
男子:去叫救護車喔?好。
警員:嗯,幫我叫救護車過來。
A 女:不用不用不用,不要他叫的。
我用他就好了,我直接叫他送我去醫院就好了。
警員:我沒有要送妳去醫院,我們警車不送醫院。
A 女:你說不用送醫院?那你執法過當是什麼東西?警員:妳可以告我啊。
A 女:(無法辨識),你到時候說我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媽的你們就不會判到啊。
警員:不會不會不會,我就說妳可以告我了。
A 女:沒有關係、沒有關係哈,繼續。
沒關係。
男子:是怎麼了啊?警員:家庭管教問題。
男子:喔。
警員:那妳要一起去派出所來啊,腳走開。
腳,我要關門了,我要開車了。
A 女:我現在腳有傷沒辦法動彈。
〔A 女維持原姿勢不動。
〕男子:妳磁扣掉了。
〔男子拾起一物品交給A 女。
〕A 女:好,謝謝。
警員:那妳們這樣子是要下車嗎?A 女:你們那有吸毒的問題啊要怎麼解決啊?昨天晚上還是臭的要死欸。
有住戶打電話報警嗎?男子:呃...沒有。
A 女:沒有。
應該反映到已經沒有辦法反映了吧。
都不想處理了吧?遇到那種窮凶惡極的他媽的他也不敢怎麼處理吧?警員:幫我開門,給那個小姐下車好了。
男子:好。
〔男子走向警車右後側打開右後車門,B 女隨即下車,男子則關上車門,A 女仍維持原姿勢不動。
〕 6. 【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2018/04/04 12 :15:23至12:18:23】警員:那妳就跟我回派出所吧,妳要告我吧?A 女:我會告你啊!警員:走啊。
那腳收起來啊。
〔A 女走下警車,並伸右手將一支原子筆朝警員方向放置,A 女後靠在警車左後側車尾持續與警員口角爭執,警員欲關上警車左後側車門時,A 女伸右手推開車門且以身體擋在警車車門及車體間,不讓警員關警車左後方車門。
〕A 女:我先把我事情處理好再跟你去。
你等著我告你好了,你這已經嚴重違法了我跟你講。
你執法過當,把摔了,你算什麼東西啊,你搞什麼啊?你這邊吸毒的處裡啊。
警員:手走開啊,不然這樣的話又會壓到了。
A 女:我現在沒力氣了,你把我用死了。
警員:把妳用死了?A 女:你把我用受傷了,我沒力氣啊。
警員:妳動手打人就不對。
A 女:我一個生病的人他媽的被你摔來摔去的。
警員:妳生病?那我就把妳強制載到醫院去喔?A 女:來啊來啊,我這生病是慢性疾病,他媽的你也是神經病嗎?看來你也是滿高興的啊,一聽到神經病了就好了很開心了對不對?我跟你講我神經病的話你更開心啦!警員:那妳自己走去派出所吧。
〔B 女往畫面右方移動,A 女亦往B 女方向行進而離開警車左後側,並以身體阻止B 女行進方向,警員隨即關上警車左後側車門。
A 女與B 女間保持一定距離持續口角爭執。
警員打開警車駕駛座車門,後又關上警車駕駛座車門,並站在A 女、B 女所在處不遠處。
〕警員:一起去派出所談好不好. . .A 女:我們家有家,我們家有位置。
警員:她現在不願意在家談,那就來派出所談,OK?A 女:派出所是怎樣?叫人來看好戲是不是?警員:不會。
A 女:不會不會什麼東西?你們有處理解決了嗎?沒有啊。
不會、不會,你這樣子用傷了我,我等一下會告你。
我等一下一定會。
警員:那妳這樣可以解決?這樣解決不了問題啊。
等一下麻煩妳來告我。
A 女:你把名字寫給我。
警員:妳的名字都不給我,我也不會給妳。
A 女:等一下你是誰啊?等一下誰知道知道你是誰啊?〔B女朝警車右側方向走去。
〕警員:對嘛,那妳自己都不給我名字了,我怎麼會給妳呢?A 女:沒關係嘛,你就繼續嘛。
〔A 女走向警車前方尾隨B 女,警員打開警車駕駛座車門並上車,後駕駛移動警車。
〕,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詳見原審易字卷一第50至59頁),並有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詳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0至37頁反面)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2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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