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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奕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465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4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奕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晚上8時21分前某時許至10時許間,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已歇業),利用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將店內架上影音光碟商品藏入自備手提袋內而置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旋將該手提袋連同竊得之影音光碟攜出店外,放入預先置放在附近咖啡店前水泥平台上黑色後背包內,再攜空手提袋返回店內,以相同手法接續行竊多次,計竊得如附表所示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2萬8,610元之影音光碟商品54組。
嗣「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店長劉思盈於當日晚上9時20分許,察覺林奕中持手提袋頻繁進出該店之行為詭異,即指示店員周家康查看並報警處理,林奕中於當晚10時許未經結帳即離開該店,店員周家康尾隨林奕中至上開水泥平台處,適員警獲報趕抵現場,經徵得林奕中同意後執行搜索,在林奕中黑色後背包及手提袋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發還劉思盈),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店長劉思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下述據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林奕中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其沒有同意被搜索的真意云云,然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業經「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店長劉思盈於當日晚上9時20分許即察覺被告持手提袋頻繁進出該店之行為詭異,即指示店員周家康查看並報警處理,店員周家康復尾隨被告至店外等情,已如前述,是員警據報趕抵現場逮捕被告,並對被告攜帶之黑色後背包及手提袋執行附帶搜索,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5、37頁),乃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逕行逮捕準現行犯及同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之規定,自難認被告遭逮捕、搜索之過程有何違法之處。
再者,被告有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亦有該同意書附卷可考(見偵卷第21頁),其於偵訊及原審時均未爭執其係非自願同意受搜索,顯見被告前揭空言所辯,乃避重就輕之詞,尚不足據為對其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上開客觀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意,辯稱:案發當天伊確實有要在「亞藝影音古亭分店」消費的意思,伊是要找同好一起過來買,但怕被別人先買走,就先把商品自店裡拿出,伊當時身心狀況不佳,沒有顧慮到店家的感受云云。
經查:㈠被告未結帳且未經「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店員同意,分多次將店內如附表所示之物置入自備手提袋內攜出店外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4-16、72頁、原審卷第47、152、153頁、本院卷第142、149頁),並經告訴人即告訴人「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店長劉思盈於警詢時、證人即「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店員周家康於警詢時指證明確(見偵卷第41-45、47-51頁),復經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無誤,有原審勘驗筆錄(見原審卷第153、154頁)及監視器截圖畫面14張(見偵卷第57-63頁)附卷可憑。
而員警獲報後趕抵現場,在「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店外附近查獲被告,經徵得被告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在被告黑色後背包及手提袋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在卷參照(見偵卷第21-31頁),此部分客觀事實堪以認定。
至被告雖以證人劉思盈、周家康於警詢筆錄之記載內容有多處完全相同而質疑證人陳述之真實性等語置辯(本院卷第153-155頁),然稽之證人劉思盈、周家康於警詢時所述內容,均為渠等親身見聞之事項,經核與原審勘驗結果及監視器截圖畫面等證據資料亦相符,且被告對於上揭客觀事實亦不爭執,已如前述,自應認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屬實,堪以採信,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㈡被告主觀上確實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被告雖辯稱店內並無足夠空間供其挑選商品,且因其有社交退縮之心理障礙,不願讓別人看到選片過程,又擔心店內商品遭人先選購,因此才將未結帳之商品攜出店外,在附近咖啡店前水泥平台上仔細挑選,其當時睡眠品質不好、身心狀況不佳,沒有顧慮到店家的感受云云。
惟查:⒈將未結帳之商品攜出店外挑選之舉,顯已悖於正常交易情形,更難想像一般店家會允准顧客以此方式挑選商品,此為具一般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均應知曉之常識,被告既具碩士畢業之學歷(見原審卷第15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實難諉為不知;
且被告被告於本案之前,另因於108年3月26日在便利商店行竊案件,業由檢察官於同年6月27日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審易字第1917號判處罰金5千元,緩刑2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151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稽,則被告至遲於上開另案偵查時,已能明確知悉其未經結帳即將商品攜出店外乃屬竊盜犯行,是其辯稱係為挑選商品才將附表所示之物攜出云云,顯與常情事理相違;
況被告並非一次性將附表所示之物攜出店外,而係在約1個多小時之不短期間內分多次攜出,難認被告有何因其睡眠品質不好、身心狀況不佳,致一時失神,未察覺尚未結帳之商品不應攜出店外之理,堪認被告此部分辯解,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經原審勘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店內顧客雖不只被告1人,然空間並不擁擠,結帳櫃檯前方尚置放數紙箱,實可充為供挑選商品之平台,且被告最常挑選商品之該區,往往僅見被告1人在內,被告從架上取下商品後,並非逕放入手提袋內,而會仔細察看該商品之外觀圖片及文字說明,縱有其他客人進入該區,亦未見被告有因此放棄挑選或離開該區之舉動,此有上開原審勘驗筆錄可稽,顯見被告在店內即可從容挑選商品,並無被告所謂店內空間不足及其因社交障礙而不願讓他人看到選片過程之情事。
況且,倘被告係因要找同好一起過來選購,擔心商品恐遭其他顧客挑選,大可先向店員說明並寄放在特定處,殊難想像有何先將商品攜出店外挑選之必要。
⒊又觀諸前揭原審勘驗結果可知,「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已提供購物籃供顧客使用,且被告於原審時亦自承其知悉此情(見原審卷第151頁);
該店內購物籃之大小,經原審勘驗影片中其他顧客盛裝情形,可認長寬面約可放置2片影音光碟、深度則約7片光碟,亦即可盛裝約14片左右之光碟。
而被告於案發當日晚上8時32分至9時14分間某時,走出店外將其「黑色後背包」置於前揭咖啡店前方水泥平台處,僅持其「手提袋」返回店內,並將所挑選之商品放入該「手提袋」內攜出店外多次等情,除據被告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153、154頁),並經原審勘驗上開錄影畫面確認屬實。
再經原審當庭檢視該「手提袋」,係以不透明布料材質製作,僅以肉眼觀察無法看出其內盛裝之物品,復經原審測量其長(深)、寬,各約35公分、28公分,有該手提袋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7、159頁),足認該手提袋可盛裝之影音光碟數量未必多於店內購物籃。
基此,倘被告確實不知將未結帳商品攜出店外恐遭質疑為竊盜行為,其理當逕持店內購物籃裝盛商品後大方從櫃檯前方大門攜出店外,又何以會先將黑色後背包置於前開店外公眾往來之處,不顧遺失之風險,再持該「不透明材質」之手提袋返回店內裝盛商品後攜出?被告此違常之舉顯係為遮掩、隱藏犯罪,益徵被告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無疑。
⒋另被告雖辯稱其係欲與同好相約選片云云,然至今未指明該同好友人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僅供稱:伊係在德國文化中心舉辦的活動認識「Jack」,僅以LINE聯絡,但聯絡內容已刪除云云(見原審卷第45、46頁),已難信為真實。
況縱該相約挑片之友人確實存在,被告亦無將未結帳商品攜出店外挑選之必要,無從憑此證明被告前揭所辯屬實。
至被告另提出遠東聯合診所就醫病歷、診斷證明書、繳費紀錄、捐血檢驗報告、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繳費收據等件(見原審卷第63-131頁、本院卷第53-67、105-122頁),僅能證明被告曾因後腦杓疼痛、睡眠障礙、焦慮、疑似睡眠呼吸中止等症狀就醫,實難憑此認定其於本件行為時有何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上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
此外,被告復提出本案54組影音產品價格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25、127頁)欲證明其係因告訴人販售商品價格較低、有折扣而前往消費云云,然本案被告未經結帳即擅自將商品攜出店外,業如上述,況縱告訴人販售價格較優惠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並無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是其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可採,其所為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自108年6月20日晚上8時21分前某時至晚上10時間,多次在「亞藝影音古亭分店」店內竊取影音光碟商品並攜出店外藏放,係基於1個犯罪計畫而於密接時間分次為之,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明確,而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並說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任意竊取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始終矢口否認犯行,然所竊取之財物經警及時查扣,使被害人損失稍減,暨被告碩士畢業之最高學歷,未婚且無子女(見原審卷第15頁個人戶籍查詢資料),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3頁),於原審審理時陳稱:目前並無工作,正準備財稅方面國家考試等語(見原審卷第47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復說明:被告於本案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屬於被告犯罪所得,然經警查扣後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揭情詞否認犯罪,然其所辯均非可採,業據本院一一指駁說明如前,從而,本件被告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店內商品編號 品名 價格(新臺幣元) 1 0000000000000 真愛典藏作品集 1,050 2 0000000000000 蝙蝠俠3 157 3 0000000000000 蝙蝠俠4急凍人 157 4 0000000000000 尖叫旅社1+3套裝 718 5 0000000000000 獅子王1+2+3經典套裝 2,500 6 0000000000000 動畫系列 398 7 0000000000000 52HZ I LOVE YOU 495 8 0000000000000 飛躍奇蹟 559 9 0000000000000 媽媽咪呀!回來了 1,280 10 0000000000000 地獄 622 11 0000000000000 惡鄰纏身 850 12 0000000000000 樂一通系列: 巨星總動員2 84 13 0000000000000 不願面對的真相1+2 套裝 585 14 0000000000000 鐘樓怪人II 279 15 0000000000000 藤子海敏:寂寞鋼琴師 450 16 0000000000000 賽得克巴萊 1,176 17 0000000000000 華爾街 299 18 0000000000000 蟲蟲危機 405 19 0000000000000 美女與野獸: 貝兒的心願 279 20 0000000000000 明日邊界 1,180 21 0000000000000 泰山傳奇 448 22 0000000000000 魔鬼剋星 448 23 0000000000000 神隱任務:永不回頭 559 24 0000000000000 樂一通系列: 太菲鴨與豬小弟精選 99 25 0000000000000 美女與野獸: 貝兒的奇幻世界 279 26 0000000000000 長城 850 27 0000000000000 模仿遊戲 559 28 0000000000000 猩球崛起:終極決戰 299 29 0000000000000 猩球崛起:黎明的進擊 299 30 0000000000000 第七號情報員 606 31 0000000000000 神鬼奇航:死無對證 299 32 0000000000000 超人:鋼鐵英雄 900 33 0000000000000 時尚教父的福音 405 34 0000000000000 極樂世界 199 35 0000000000000 自殺突擊隊:慘痛代價 157 36 0000000000000 蝙蝠俠大顯神威 179 37 0000000000000 金爆內幕 359 38 0000000000000 表情符號電影 448 39 0000000000000 007空降危機 640 40 0000000000000 私刑教 199 41 0000000000000 女王密使 399 42 0000000000000 金鎗人 798 43 0000000000000 金鋼鑽 399 44 0000000000000 黎明生機 399 45 0000000000000 火戰車 489 46 0000000000000 殺人執照 399 47 0000000000000 明日帝國 399 48 0000000000000 誰與爭鋒 540 49 0000000000000 霹靂彈 399 50 0000000000000 金手指 798 51 0000000000000 雷霆谷 399 52 0000000000000 太空城 499 53 0000000000000 最高機密 540 54 0000000000000 雷霆殺機 399 合計:2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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