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易,487,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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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申發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44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5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洪申發自民國102年1月3日起,受僱於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下稱中國佈道會)下轄,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天母感恩堂,擔任出納暨文書人員,負責取款支付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繳納稅款及收取奉獻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自107年1月2日至同年9月6日間,接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先後將其自中國佈道會帳戶內所提領原應用以支付如附表一各編號「項目」及「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及其所收取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奉獻款及「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684,864 元後,全數侵占入己。

嗣因天母感恩堂遭帕拉迪奧社區管理委員會催繳管理費,再經中國佈道會清點帳務,始悉上情。

二、案經中國佈道會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經查,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申發(下稱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供述證據部分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時狀況,並無顯不可信或違法取得等情況,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並認為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係依其提出之資料所製作,而如附表一、二各項目及編號所示之金額確為其所挪用,惟矢口否認前揭侵占犯行,辯稱:我是基於幫助他人的意思,先挪用借給案外人金忠毅而沒有把教會的錢放入自己的口袋,所以我沒有侵占的意思云云。

惟查:㈠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對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595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91至395頁、原審卷第54、84、1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文欽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他字卷第417至419頁)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行政同工基本資料、勞工保險加保、退保申報表、帕拉迪奧社區管理委員會108年4月8日(108 )帕拉迪奧字第00190408004號函所附106年10月至107 年10月管理費繳付紀錄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行108年4月12日北富銀古亭字第1080000014號函所附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108年4 月22日兆銀天母字第1080000022號函所附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臺灣銀行士林分行108年4月23日士林營密字第10850001611 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第一商業銀行天母分行108年4月19日一天母字第25號函所附歷史交易往來紀錄等資料在卷可考,是被告上開於偵查及原審之任意性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已足證被告確有上開事實欄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判例參照)。

查被告既係中國佈道會下轄之天母感恩堂擔任出納及文書之從事業務之人,並負責取款支付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繳納稅款及收取奉獻款等事務,自應按時將其所提領原應用以支付如附表一各編號「項目」欄所示之款項及所收取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奉獻款項,予以支付、繳納或存入中國佈道會所有之帳戶,不得逕依自己之意思而為使用,惟被告既均不否認如附表編號一、二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共計3,684,864 元,均為其所動用,已如前述,則依上開之說明,被告於各筆款項動用而未依原事務予以支付、繳納或存入之時,即屬易持有為所有,已構成侵占,無論被告係將其所挪用之款項以現金方式交付予他人、存入自身帳戶或將款項轉帳、匯款予他人,均無解於侵占罪名之成立。

是被告辯稱沒有把錢放到自己的口袋,沒有侵占云云,自無可採。

㈢綜上,被告前揭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業務侵占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

查刑法第336條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36條第2項,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

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應論以侵占罪,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

次按刑法上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

若侵占罪,則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其特質,至其持有之原因如何,可以不問,故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02號、30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例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於107年1月2日至同年9月6日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及多次業務侵占帳款之行為,均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審認被告業務侵占犯行,犯罪事證明確,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為貪己用,竟即利用任職於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之機會,先後將其業務上經手之款項侵吞入已,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侵占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並就被告本案所侵占之款項共計3,684,864元,屬其犯罪所得,扣除業已償還之127,460元外,尚餘3,557,404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認事用法,均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宣告沒收亦合於規定。

㈡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其動機及犯後態度,請求予以減刑及宣告緩刑云云,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量刑,能斟酌至當。

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0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審量刑時業已審酌上情,並詳敘如上,顯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就被告上開犯行,為刑之量定,既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亦無逾越職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

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輕判,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㈢又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

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

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形式上固有宣告緩刑之前提條件,惟被告屢屢自陳此非第一次挪用款項之行為,核與告訴人所述相符(他字卷第393頁、本院卷第129、139頁);

再觀被告所犯之業務侵占犯行,致告訴人損失達3,684,864元,金額甚多,被告雖有工作,惟僅償還些許款項,尚餘3,557,404元未予賠償告訴人;

且其犯後復未能提供擔保並與告訴人簽訂和解筆錄以獲得告訴人原諒及同意給予緩刑,此有告訴人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本院卷第129至131頁)可佐;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仍飾詞否認犯行,辯稱其係為幫助他人而非未己所用,教會之財務管理制度由1人保管存摺及印章缺少相關監督機制,以致無法及時阻止錯誤等語(本院卷第37、138頁),顯見被告並無坦然面對所為犯行之悔意,且迄今未能得到告訴人之諒解,經本院斟酌上情及全案情節後,認本件並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附表一:
編號 侵 占 日 期 項 目 侵占金額(新臺幣) 證 據 1 107 年1 月2 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之107 年1 月份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2,038 元 1.房屋租賃契約書 2.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3.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2 107 年1 月2 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之106 年11月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19,262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3 107 年2 月1 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之107 年2 月份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2,038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付款憑證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4.107 年2 月份薪資、管理費、房租及勞、健保、勞工退休金明細 5.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匯款委託書 4 107 年2 月1 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之106 年12月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19,262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5 107 年3 月1 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3 月份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2,038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107 年3 月份薪資、管理費、房租及勞、健保、勞工退休金明細 3.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付款憑證 4.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匯款委託書 6 107 年3 月1 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1 月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19,262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7 107 年3 月6 日 稅款 55,444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匯款表 3.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收付款憑證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電匯證實書、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匯出匯款申請書 8 107 年3 月15日 同上 6,252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收付款憑證 3.天母感恩堂107 年3 月薪資暨對外贊助費用明細表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電匯證實書、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匯出匯款申請書 9 107 年4 月3 日 稅款、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3 月份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12,71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付款憑證 3.107 年4 月份薪資、管理費、房租及勞、健保、勞工退休金明細 4.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匯款委託書 10 107 年4 月3 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2 月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19,262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11 107 年4 月24日 天母感恩堂中英文牧區106 年5 月至8 月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119,778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付款憑證 3.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明細 4.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分類帳 5.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107 年4 月份合庫481 帳戶收支明細表 6.存摺內頁影本 12 107 年4 月27日 天母感恩堂中英文牧區107 年3 月至4 月帕拉迪奧大廈之1 樓及地下二樓管理費 80,4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付款憑證 3.帕拉迪奧大廈管理委員會107 年3 、4 月管理費繳費單 4.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13 107 年5 月2 日 稅款、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5 月份二代健保補充費 12,71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付款憑證 3.107 年5 月份薪資、管理費、房租及勞、健保、勞工退休金明細 4.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匯款委託書 14 107 年5 月2 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5 月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19,262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15 107 年5 月8 日 稅款 12,698 元 1.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收付款憑證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電匯證實書、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匯出匯款申請書 16 107 年5 月29日 應交付予何牧師之費用 50,0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17 107 年6 月1 日 稅款、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6 月份二代健保補充費 12,71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18 107 年6 月1 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4 月份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19,262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19 107 年6 月15日 天母感恩堂英文牧區捐贈予恩美協會之捐贈款 41,030 元 1.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收付款憑證 3.天母感恩堂107 年6 月薪資暨對外贊助費用明細表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國內匯款申請書 5.北投明德郵局存款人收執聯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電匯證實書、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匯出匯款申請書 20 107 年6 月15日 稅款 6,252 元 同上 21 107 年6 月8 日 天母感恩堂中文牧區冷氣管線維修費 20,0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2 107 年6 月20日 帕拉迪奧大廈管理費 80,490 元 同上1. 2.帕拉迪奧大廈管理委員會107 年5 、6 月管費收據 23 107 年6 月21日 天母感恩堂中文牧區第一期消防工程款 57,0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4 107 年6 月28日 天母感恩堂中文堂團保費 68,964 元 同上 25 107 年6 月15日 天母感恩堂中文牧區捐贈予愛喜樂協會之捐贈款 44,000 元 同上 26 107 年6 月29日 稅款、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6 月份二代健保補充費 106,77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7 107 年6 月29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5 月份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19,262 元 同上 28 107 年7 月26日 天母感恩堂中文牧區第二期消防工程款 95,0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 29 107 年7 月5 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團保費 4,926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付款憑證 30 107 年7 月13日 英文牧區、珍珠牧區牧者之電話補助費用 7,2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31 107 年7 月27日 自行提領 123,223 元 同上 32 107 年7 月27日 自行提領 51,724 元 同上 33 107 年7 月20日 稅款、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7 月份二代健保補充費 12,71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34 107 年7 月20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6 月份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19,262 元 同上1. 35 107 年8 月15日 應支付予天母感恩堂英文牧區柏黛敏之薪資 10,0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收付款憑證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國內匯款申請書 36 107 年8 月15日 稅款 11,074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收付款憑證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電匯證實書、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匯出匯款申請書 37 107 年8 月24日 稅款、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8 月份二代健保補充費 12,71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38 107 年8 月24日 天母感恩堂珍珠牧區107 年7 月份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19,262 元 同上 39 107 年8 月7 日 天母感恩堂中文堂方舟教室投影機費用 30,0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40 107 年8 月7 日 天母感恩堂中文牧區冷氣機維修費 58,380 元 同上 41 107 年8 月3 日 自行提領 200,000 元 同上 42 107 年8 月7 日 應支付予天母感恩堂中文牧區薄亦芬、陳淑榕、楊美莉之薪資 77,404 元 同上 43 107 年8 月7 日 自行提領 100,000 元 同上 44 107 年8 月10日 教會經常費 100,000 元 同上 45 107 年8 月31日 房租 94,0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46 107 年9 月4 日 房租 94,0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47 107 年9 月5 日 管理公司管理費 115,36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48 107 年9 月5 日 天母感恩堂中英文牧區電費 91,508 元 同上 49 107 年9 月7 日 升降機維修費 28,350 元 同上 50 107 年9 月5 日 天母感恩堂英文牧區液晶螢幕貨款 61,161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51 107 年9 月6 日 中文牧區管理公司管理費 80,40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總計 2,425,810 元
附表二:
編號 侵 占 日 期 項 目 侵占金額(新臺幣) 證 據 1 107 年6 月24日 奉獻款 79,525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6 月24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2 107 年7 月1 日 同上 114,185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7 月1 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3 107 年7 月8 日 同上 105,660 元 同上1.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7 月8 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4 107 年7 月15日 同上 72,312 元 同上1.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7 月15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5 107 年7 月22日 同上 57,955 元 同上1.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7 月22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6 107 年7 月29日 同上 61,168 元 同上1.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7 月29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7 107 年8 月5 日 同上 92,575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8 月5 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8 107 年8 月12日 同上 129,051 元 同上1.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8 月12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9 107 年8 月19日 同上 72,030 元 同上1.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8 月19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10 107 年8 月26日 同上 65,068 元 同上1.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8 月26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11 107 年1 月至9 月 同上 104,820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現金奉獻收入明細表 3.信封影本 4.奉獻單 12 107 年1 月至9 月 同上 204,800 元 1.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天母感恩堂應收—已開立奉獻收據未存入銀行之款項明細表 3.奉獻收據 13 107 年9 月2 日 同上 99,455 元 1.天母感恩堂轉帳傳票 2.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天母感恩堂107 年9 月2 日主日奉獻點獻紀錄表 總計 1,259,0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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