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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53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5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明滿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明滿與李秀蓮均為臺北市政府大安區公所之代賑工,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名稱為「大安區代賑工」、成員有51人之群組。
緣於民國108年7月6日上午7、8時許,因陳明滿留言請李秀蓮當日幫忙打掃臺北市四維公園(下稱四維公園),李秀蓮回覆稱:「妳在找我麻煩嗎?」等語,二人即對於當日是否要前往四維公園打掃或是否會前往四維公園打掃,互有留言、針鋒相對,嗣於當日10時32分許,陳明滿在四維公園打掃而未見李秀蓮前來,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大安區代賑工」群組內,以「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 當縮頭烏龜啊」等留言辱罵李秀蓮,足以貶損李秀蓮之人格評價及名譽。
二、案經李秀蓮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
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些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
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明滿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在LINE通訊軟體「大安區代賑工」之聊天群組內,以「璇媽」之帳號名稱發送「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 當縮頭烏龜啊」之訊息,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如果要冒犯告訴人的話,我不會前面先打很多問號,還有「怎麼了」,我說縮頭烏龜是想說告訴人是不是因為跟別人的糾紛,而不敢來見我們,我並不是要侮辱她的意思云云(見本院卷第36、40頁)。
經查:㈠被告於上開時、地,有以「璇媽」之帳號名稱發送「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 當縮頭烏龜啊」之訊息,至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大安區代賑工」、成員共計有51人之群組內等節,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31頁背面、第54頁背面、原審卷第34至37頁、本院卷第36至4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秀蓮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指述之情節(見他字卷第33、34、54、55頁、原審卷第37頁、本院卷第40頁),大致相符,並有通訊軟體LINE「大安區代賑工」群組對話紀錄1份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4至23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只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本院院字第二O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應予補充說明。
」質言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
次按侮辱者,係指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 、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 即足當之。
本件被告在成員人數多達51人之LINE通訊軟體聊天群組內,發送前開訊息予告訴人,自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核與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規定「公然」之要件相符。
又被告對告訴人留言「縮頭烏龜」之文字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此乃係嘲笑他人遇事膽小怯懦之意,含有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會令人感到難堪與屈辱,傷及人格尊嚴,影響社會地位及評價,自屬侮辱他人之言詞。
且衡諸當時之客觀情境,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尊嚴,並使告訴人感到難堪與屈辱,而影響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再者,依上開LINE對話記錄之內容(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先表示:「妳在找我麻煩嗎?」、「妳為何可以指定我」等語,被告則回以:「我行使最後的權利最後的權力啊」、「有本事一句話自己去」、「...四維公園離你很近,你可以先過去啊。
我家比較遠在萬華,那你有得等了,免得你曬傷喔要就先去吧」等語,告訴人繼而回稱:「其實這也沒什麼」、「9點半前你會到嗎」等語,被告復以:「有心到不用問幾點可能已到」、「如果有心會到就是會到,不要找藉口,有心吧同事愛,那就會去不要拿我當藉口」等語(見他字卷第39頁背面至第43頁背面),顯見被告係就指定告訴人到場打掃一事,與告訴人有口舌之爭,被告更質疑告訴人係在找藉口而不去打掃,依渠等對話前後文之內容、語氣、情境等各項情狀綜合以觀,堪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而為之。
被告徒以前詞辯稱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思云云,僅屬事後卸責、推諉之詞,殊無可採。
㈢綜上,本案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300元,修正為新臺幣9,000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被告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㈠原審未予詳酌,遽以被告上開留言內容之真意乃是對告訴人提出質疑,主觀上並不是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而為,難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犯行,而為無罪之諭知,即有未洽。
檢察官執此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其與告訴人之間有前述細故、不快,即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群組內,以上開貶抑之言詞侮辱告訴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於犯後猶否認犯行之態度,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補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惟考量被告並無因案遭起訴或判刑之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擔任代賑工等生活狀況與經濟能力(見他字卷第31頁)、本件所為言論對告訴人人格貶損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江宇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國安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時 間 發話人及發話內容(陳:指陳明滿;
李:指李秀蓮) 108 年7月5日19:05 陳:本人偶爾會做善心人幫同事免費代工,今天有同事昏倒送醫,不知我們這個正義魔人屁話一堆有沒有人要自願代工做,掃四維公園呢…… 20:12 陳:怎麼呢?正義魔人呢?為什麼都沒有人敢出聲,說他要免費幫忙代工、做事呢?……不是說我做管理者很輕鬆嗎? 22:03 22:03 李:阿滿,妳在講什麼阿,的確看不懂妳的意思。
李:都這麼晚了還有哪麼多問題,我想很多同仁一定都看得霧煞煞?抱歉。
108 年7月6日07:53 陳:李秀蓮,請你幫忙掃四維公園,莊春雄請病假,今天現在。
07:54 李:我可以嗎?妳在找我麻煩嗎? 07:56 陳:幫忙同事愛不是找麻煩,有人受傷就是同事互相幫忙。
你可以。
07:57 07:58 李:妳陪嗎?還有嗎?李:有妳陪既可。
07:59 08:01 陳:我現在又不是管理者,我為何要陪同你。
陳:那我現在可以請祖浩打電話給你,請你去掃。
08:01 李:妳為何可以指定我,我就是要妳陪同。
08:02 陳:我行使最後的權利,最後的權力啊! 08:03 李:妳是管理員,當然要妳陪同。
08:05 陳:話不要那麼多屁話,有本事一句話,自己去。
08:06 李:正經一點,我等妳去掃。
08:07 陳:我從頭到尾都是很正經在跟你說話,四維公園離你很近,你可以先過去啊,我家比較遠在萬華… 08:13 08:15 李:我真倒霉,昨晚看不懂妳的意思,才發問,而今天卻被貼標籤,看以後還有誰敢出來說真心話。
李:其實這也沒什麼,9點半前妳會到嗎? 08:32 李:我等妳到9 點半,不要開口就是屁話,有點不對啦! 10:31 10:32 陳:我在四維公園現在。
陳: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
我已經做了一個多鐘頭了呢! 11:41 李:我找不到路,我已找姐姐代掃去了。
11:42 李:阿滿,妳講話不要那麼強勢好嗎?從頭到尾我都沒有罵人啊! 15:58 陳:我也沒有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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