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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中華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
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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