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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自 訴 人 上官秋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筱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8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官秋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並準用於第二審訴訟程序。
二、查被告余筱菁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依前述規定,自訴人上官秋燕應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爰依法裁定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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