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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兆定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陳冠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張兆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6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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