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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被 告 廖德富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連思成律師(法扶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德富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廖德富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9年6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6月1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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