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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秀枝
選任辯護人 陳敬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109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結欄關於「刑法第168條」,更正為「刑法第169條第1項」。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結欄關於「刑法第168條」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刑法第169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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