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呈瑋
選任辯護人 劉士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德俊
選任辯護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大業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邱馨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詩嵐
選任辯護人 陳辰軒律師
劉政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英明
選任辯護人 曾冠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7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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