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訴,125,2020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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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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