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文駿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蔡仲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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