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訴,1605,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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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隱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隱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2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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