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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鴻明
選任辯護人 周政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宗志強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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