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訴,1726,20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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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新傳



義務辯護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1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153號、第4916號、第4917號、第4918號、第5967號、第596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即被告呂新傳就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至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等部分,本院將另行依法辦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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