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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7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喜
指定辯護人 邱雅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喜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柏喜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9年8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各項證據後,已於日前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維持原審對被告為有罪判決並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之刑度,是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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