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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凱濱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黃凱濱受其兄黃凱世(綽號「老大」)指示,擔任黃凱世組織之詐騙集團之收水工作,負責向陳敏俊收受詐騙所得贓款,與黃凱世、陳敏俊、羅武德(陳敏俊等3人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偵字第31151號起訴,現由該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19號審理中)、湯成財、曾浩竣(另行通緝)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敏俊向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申設人收購帳戶之提款卡後,再由詐騙集團內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擔任電話手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葉素華等15人施以詐術,致葉素華等15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之行為時間、方式與告訴人暨匯款時、地、金額及轉匯入之帳戶等詳如附表二所載)。
嗣前揭詐騙集團某成員確認款項匯入後,陳敏俊、羅武德、湯成財即依詐騙集團內某成員之指示單獨或夥同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待陳敏俊、羅武德及湯成財各於附表三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三所示之附表一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後,即將提款卡丟棄或交付給陳敏俊,並在扣除報酬後,由陳敏俊將贓款交給被告,被告並取得贓款之0.2%為報酬,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
是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時,除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外,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
又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其一部犯行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效力當然及於全部,縱令後之起訴(或自訴)事實較之繫屬在先之事實有減縮或擴張之情形,均不失為同一案件。
蓋國家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
故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之法院,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194號、107年度偵字第25509號、108年度偵字第11335號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之犯罪事實略以:「黃凱世自106年5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1月間某日,就集團每日獲取之詐欺不法所得,或指示集團車手頭汪祐安、莊萬皇(以上2人業已起訴)、陳敏俊(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直接交予地下匯兌業者張宗豪,或自106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間某日,指示明知黃凱世藉詐欺獲取不法所得,而與黃凱世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之黃凱濱,向陳敏俊等詐欺集團車手頭收取詐欺不法所得後,再轉交給張宗豪,張宗豪再依黃凱世指示,或以無摺存款、轉帳等方式匯入魏鳳蘭前開郵局帳戶,或將款項經由地下匯兌途徑匯至黃凱世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等詞(下稱前案,見107年度偵字第5535號卷第313-319頁),而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經該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後,於民國「108年5月28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該院並分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案件審理,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07頁)。
(二)前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於106年9月間至同年11月間某日,擔任其兄黃凱世組織之詐騙集團之收水工作,負責收取陳敏俊提領之詐欺贓款,並轉交給其他共犯之參與洗錢犯行;
而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則係被告於106年9月12日至同年10月22日期間,擔任其兄黃凱世組織之詐騙集團之收水工作,參與附表二所示各次之詐欺取財犯行,收取陳敏俊提領之詐欺贓款,並轉交給其他共犯之參與詐欺取財犯行。
二者所指,均係被告於上開期間參與其兄黃凱世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工作,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所為破壞數法益之行為,因而涉犯構成要件相異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數罪(上開2案之追加起訴意旨僅分別論以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應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其中所涉洗錢罪部分之犯行,既經前案追加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效力當然及於本案之加重詐欺取財(甚至及於追加起訴書未論及之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首次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為同一案件。
(三)而查,本案追加起訴部分,係於「108年9月19日繫屬」第一審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因此,本案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因與已追加起訴並繫屬在先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前案追加起訴效力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應併予審理。
因被告所涉裁判上一罪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屬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繫屬在先,原審法院繫屬在後,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
先程序、後實體,為公認之訴訟法則,原審法院疏於注意將繫屬在後之本案同一案件為實體判決,依法有違,自難以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改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附帶說明: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重行起訴者,繫屬在後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7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若後起訴之判決,已經確定,應以先確定者有既判之拘束力,繫屬在先之法院,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被告若折服本案第一審判決,原判決即告確定,基於同一案件既判力之延展,檢察官就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甚至是首次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即不得再行追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亦不得為實體有罪判決,但被告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本院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僅得以程序判決結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若認前案追加起訴合法,即應併就被告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甚至是首次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一併審理,為免本案之被害人誤會,特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一:人頭帳戶明細
編號 申設人 金融機構 帳號 收購時間 收購地點 收購金額 備註 1 董佳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9月下旬許 不詳 1萬8千元 所涉幫助詐欺罪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11559號案件偵辦中 2 董佳和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 宋文華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106年10月中旬許 不詳 1萬4千元 所涉幫助詐欺罪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7223號案件偵辦中 4 宋文華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5 林羽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06年9月下旬許 不詳 8,000元 簽分他案偵辦
附表二: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過程及匯款之時、地、金額編號 詐騙時間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人及提領編號 匯款時間、地點及匯入之帳戶 證據 1 106年10月22日13時50分許 告訴人葉素華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兒子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5,000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乙支,致葉素華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永豐銀行鶯歌分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5,000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25 於106年10月22日14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1樓住家處以網路銀行轉帳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宋文華之永豐銀行帳戶。
1.葉素華之子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帳號對話紀錄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 2 106年10月22日14時30分許 告訴人陳鈺雯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朋友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1萬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 plus乙支,致陳鈺雯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永豐銀行鶯歌分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1萬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25 於106年10月22日14時45分許,在彰化縣溪湖鎮7-11溪湖門市以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宋文華之永豐銀行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3 106年10月22日15時10分許 告訴人黃彥霖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朋友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5,000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手機乙支,致黃彥霖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永豐銀行鶯歌分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5,000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29 於106年10月22日15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住家處,以網路銀行轉帳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宋文華之永豐銀行帳戶。
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 4 106年10月13日17時許 告訴人蔡尚諮 詐騙集團表示要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5,000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 plus乙支,致蔡尚諮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彰化銀行,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5,000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25 於106年10月13日17時42分許,在花蓮縣壽豐鄉志學郵局已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林羽婷彰化銀行帳戶。
1.蔡尚諮與詐欺集團LINE帳號對話紀錄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 106年10月13日17時45分許 告訴人林俊偉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朋友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1萬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7乙支,致林俊偉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1萬元 附表三羅武德部分編號1 於106年10月13日18時許,在新竹市○○路00巷0000號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林羽婷彰化銀行帳戶 1.林俊偉與詐欺集團LINE帳號對話紀錄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 6 106年10月13日17時01分許 告訴人王柏霽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他人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5,000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乙支,致王柏霽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5,000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20 於106年10月13日17時01分許,在雲林縣○○鎮○○街00號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林羽婷彰化銀行帳戶 1.王柏霽與詐欺集團LINE帳號對話紀錄 2.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 7 106年10月13日16時許 告訴人張育瑋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朋友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5,000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乙支,致張育瑋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5,000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18、19 於106年10月13日16時35許,在臺中市○○區○○00街0巷0號2樓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林羽婷彰化銀行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8 106年10月13日17時17分許 告訴人姜婷婷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朋友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5,000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乙支,致姜婷婷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5,000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20 於106年10月13日17時17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號福華飯店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林羽婷彰化銀行帳戶。
1.姜婷婷與詐欺集團LINE帳號對話紀錄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9 106年10月13日16時30分許 被害人王慈薇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朋友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5,000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乙支,致王慈薇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2萬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23 於106年10月14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國姓鄉國姓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林羽婷彰化銀行帳戶 1.王慈薇與詐欺集團臉書帳號對話紀錄 2.ATM轉帳交易明細 3.王慈薇與詐欺集團LINE帳號對話紀錄 10 106年9月12日19時許 告訴人李嘉芳 詐欺集團以冒稱OB嚴選之客服人員,以電話向被害人告知其因內部人員操作錯誤,致使其誤訂12筆訂單,隨後再冒稱為第一銀行行員協助其止付,因而按照其指示操作,陸續至住家附近自動櫃員機匯款。
130萬2,960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1到8、編號10到11 附表三陳敏俊部分編號1到3 106年9月28日11時15分許及17時16分許,匯款15萬元及4萬2,960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董佳和之合作金庫帳戶;
同年月日11時15分許及17時16分許,匯款15萬元及15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董佳和之郵局帳戶;
106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匯款24萬至附表一編號2董佳和之合作金庫帳戶,匯款15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董佳和之郵局帳戶;
10月2日10時14分許,匯款21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董佳和之合作金庫帳戶,同年月日10時16分許,匯款21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董佳和之郵局帳戶內。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11 106年10月22日16時36分許 告訴人謝昀晏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朋友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2萬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乙支,致謝昀晏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聯邦銀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2萬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40 於106年10月22日16時38分許,在台北市○○區○○○路000號2樓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宋文華聯邦銀行帳戶內 1.謝昀晏與詐欺集團LINE帳號對話紀錄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12 106年10月20日20時許 告訴人林慶棋 詐欺集團以冒稱其朋友羅健良因投資需求需要資金周轉,向被害人詐騙,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以公司之上海銀行帳戶於匯款8萬元至指定帳戶。
8萬元 不詳 同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匯款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宋文華聯邦銀行帳戶 匯款交易明細 13 106年10月22日16時30分許 告訴人林品萱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朋友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5,000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乙支,致林品萱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聯邦銀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5,000元 附表三陳敏俊部分編號5 於106年10月22日16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已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宋文華聯邦銀行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14 106年10月22日16時49分許 告訴人陳建龍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朋友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5,000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乙支,致陳建龍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聯邦銀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1萬元 不詳 於106年10月22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宋文華聯邦銀行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15 106年10月22日16時許 告訴人黃冠錚 詐騙集團以盜用其朋友之臉書帳號發文表示販賣IPHONE手機訊息,於加入其LINE帳號後,並以其訊息告知以5,000元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IPHONE 7乙支,致黃冠錚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聯邦銀行帳戶,惟轉帳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亦無法取得連繫。
1萬元 附表三湯成財部分編號42 於106年10月22日16時5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宋文華聯邦銀行帳戶 1.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 2.與詐欺集團LINE帳號對話紀錄
附表三:陳敏俊、羅武德、湯成財提領之時、地、金額
一、陳敏俊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之提款卡及金額 被害人 1 106年10月2日13時23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東興郵局 附表一編號1董佳和之郵局提款卡 5萬元 附表二編號10李嘉芳 2 106年10月2日13時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仁美全家超商 附表一編號2董佳和之合庫提款卡 2萬元 3 106年10月2日13時3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壢福超商 附表一編號2董佳和之合庫提款卡 2萬元 4 106年10月13日17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龜山嶺頂農會 附表一編號5林羽婷之彰化銀行提款卡 2萬元 不詳 5 106年10月22日16時31分許 同上 附表一編號3宋文華之聯邦銀行提款卡 1萬4千元 附表二編號13林品萱 二、羅武德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之提款卡及金額 被害人 1 106年10月13日18時18分許 桃園市龜山區西嶺頂26中國信託ATM 附表一編號5林羽婷之彰化銀行提款卡 3千元 附表二編號5林俊偉 三、湯成財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之提款卡及金額 被害人 1 106年9月28日11時55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農會嶺頂分部 附表一編號1董佳和之郵局提款卡 2萬元 附表二編號10李嘉芳 2 同年月日11時56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3 同年月日11時56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4 同年月日11時57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5 同年月日11時58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6 同年月日11時59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7 同年月日11時59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8 同年月日12時許 同上 同上 9千元 9 106年9月29日13時4分許 桃園市○○區○○○00號統一超商嶺頂店中國信託ATM 附表一編號2董佳和之合庫提款卡 2萬元 不詳 10 同年月日13時31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附表二編號10李嘉芳 11 同年月日13時32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12 106年10月3日0時5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農會領頂分部 附表一編號1董佳和之郵局提款卡 2萬元 不詳 13 同年月日0時7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14 同年月日0時8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15 同年月0時3分許 同上 附表一編號2董佳和之合庫提款卡 2萬元 不詳 16 同年月日0時4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17 同年月日0時4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18 106年10月13日16時54分許 桃園市○○區○○○00號統一超商嶺頂店中國信託ATM 附表一編號5林羽婷之彰銀提款卡 1千元 附表二編號7張育瑋 19 同年月日16時57分許 同上 同上 5千元 附表二編號7張育瑋 20 同年月日17時1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農會嶺頂分部 同上 5千元 附表二編號6王柏霽、編號8姜婷婷 21 同年月日17時20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22 同年月日17時21分許 同上 同上 5千元 不詳 23 同年月日17時37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附表二編號9王慈薇 24 同年月日17時42分許 同上 同上 1萬元 不詳 25 106年10月22日15時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農會嶺頂分部 附表一編號4宋文華之永豐銀行提款卡 2萬元 附表二編號1葉素華、編號2陳鈺雯、編號4蔡尚諮 26 同年月日15時5分許 同上 同上 5千元 不詳 27 同年月日15時22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祥耀店中國信託ATM 同上 1萬5千元 不詳 28 同年月日15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農會嶺頂分部 同上 1萬5千元 不詳 29 同年月日15時55分許 同上 同上 5千元 附表二編號3黃彥霖 30 106年10月19日11時37分許 桃園市○○區○○村○○○00號統一超商嶺頂店中國信託ATM 附表一編號3宋文華之聯邦銀行提款卡 2萬元 不詳 31 同年月日11時38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32 同年月日11時39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33 同年月日11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農會嶺頂分部 同上 2萬元 不詳 34 同年月日11時41分許 同上 同上 1萬9千元 不詳 35 同年月日11時55分許 桃園市○○區○○村○○○00號統一超商嶺頂店中國信託ATM 同上 1千元 不詳 36 106年10月20日13時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農會嶺頂分部 同上 2萬元 不詳 37 同年月日13時2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38 同年月日13時2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39 同年月日13時3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40 同年月日16時42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附表二編號11謝昀晏 41 同年月日16時43分許 同上 同上 5千元 不詳 42 同年月日17時2分許 同上 同上 1萬5千元 附表二編號15黃冠錚 43 同年月日17時32分許 同上 同上 1萬元 不詳 44 同年月日17時33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不詳 45 同年月日17時33分許 同上 同上 5千元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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