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FRIEDERICH THOMAS(德國籍)
選任辯護人 陳重言律師
翁英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AENGARUN NATTAMON
選任辯護人 劉明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FRIEDERICH THOMAS、SAENGARUN NATTAMON等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9年8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FRIEDERICH THOMAS、SAENGARUN NATTAMON等前經本院認其等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見本院卷第69、69、77、79頁),至109年8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9年8月18日訊問上開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等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等均承認犯罪,並經原審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與3年8月,所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且其中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其等均為外籍人士,於我國境入並無住居所,是原羈押原因之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之事由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至於原羈押處分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即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事由),雖因被告等均已認罪,致此部分事由消滅,但仍不影響本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規定予以延長羈押之決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