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良
選任辯護人 趙君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煌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脫逃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中華民國一0九年三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0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二五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八 月 十三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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