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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褚敬元
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12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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