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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81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雖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但本件被告所涉犯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3部分,另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應予告知變更起訴法條之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定於109年9月9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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