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訴,2399,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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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威澧


指定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2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726、24727 、249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威澧部分撤銷。

王威澧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9、18、26至30、48至49所示毒品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5、附表二編號1、3 至8、10至17、19至25、35至47所示毒品、附表一編號6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王威澧明知大麻、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愷他命、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1-氯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氟安非他命、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哚、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芬納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苯基乙基胺己酮、氯乙基卡西酮、4-乙基-2,5-二甲氧基本基乙基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Cl-Alpha-PVP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氯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與林弘民(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基於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 年7 月間,由王威澧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之男子以「回帳」方式販入附表一編號1 至5 、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毒品、毒品咖啡包,連同先前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編號21、22至32、35至47、48至49所示梅片、一粒眠、愷他命、大麻等毒品,交由林弘民藏放在新北市○○區○○路00號5 樓住處,依王威澧指示分裝,王威澧則以暱稱「麥醫生」之微信通訊軟體帳號,伺機對外販賣牟利。

嗣於108年7月29日凌晨,林弘民在上址住處樓下將附表一編號5所示愷他命2包、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毒品咖啡包936包交付王威澧,由王威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外出販售,惟尚未售出,即於同日凌晨4時2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與廣權路口為警攔查,經王威澧同意搜索,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及於108年7月31日上午9時許,在上址林弘民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又檢察官、被告王威澧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24至125、150至15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726 號偵查卷宗【下稱24726偵卷】第126至128頁反面、195至198頁、原審卷第196、298至300頁、本院卷第120至123、154至157頁),核與同案被告林弘民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述之情節相符(24726偵卷第7至9、74至76頁反面、77頁),並有附表一、二所示物品扣案,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727 號偵查卷宗【下稱24727偵卷】第15至18、27至36頁、24726偵卷第20至23、30至36頁)、林弘民之手機通訊軟體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帳冊影本、帳冊內容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王威澧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24726 偵卷第26至29、36頁反面至38頁、92至101 頁反面、24727 偵卷第26、36頁反面至37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229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15日刑鑑字第1080076491號、108年12月13日刑鑑字第1080078332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9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暨108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至、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硝甲西泮㈠至㈡及愷他命㈠至㈦(24726偵卷第130至149、152頁、24727偵卷第82、88至89頁、原審卷第305 至311頁)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又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均屬嚴重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販售通路及管道,本無公定價格,並可任意分裝、增減其份量,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貨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密、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毒品來源之可能性,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機動調整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買受毒品之人通常亦難以探知販毒者賺取利潤幾何。

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販毒者就每次販入或賣出之毒品價格、數量及純度等項,俱臻詳記載成本利得並明確供述外,委難察得實情。

然因毒品非但對個人身心戕害甚鉅,對社會秩序亦潛藏有高度危險,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莫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與行動亦再三報導,致毒品取得不易,物稀價昂,苟無利可圖,自無甘冒刑事訴追風險而將價格昂貴、取得不易之毒品無端供應他人之理。

參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承:我駕駛計程車的收入不夠生活開銷,因為經濟壓力才販賣毒品等語(24726偵卷第127頁),足見被告販賣毒品,顯欲從中牟利,增加生活收入,其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4項、第17條第2項規定業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91號令修正公布,自109年7月15日起施行。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由「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第4條第3項規定將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罰金刑由「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第4條第4項規定將販賣第四級毒品罪之罰金刑由「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9條第3項「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

第17條第2項規定則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增加減刑之要件,排除未於事實審各審級均自白犯罪之被告,適用該條規定減刑。

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均非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及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

㈡被告與林弘民就上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同時販入第二、三、四級毒品而為販賣,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斷。

㈤被告雖已著手於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犯罪之實行,惟因未及賣出即遭查獲,犯罪尚屬未遂,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就本件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之事實,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24726偵卷第126至128頁反面、195至198頁、原審卷第196、298至300頁、本院卷第120至123、154至157頁),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又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甚明。

其立法理由係為有效追查毒品來源,基於鼓勵具體提供毒品上游資訊,以利追查,而得斷絕毒品供給,杜絕毒品泛濫,須行為人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始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而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而言。

其中所言「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其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55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78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就其本案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犯行,於為警查獲時供出其遭查扣毒品之來源為林弘民,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於108年7月31日上午9時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拘提林弘民,並徵得其同意在新北市○○區○○路00號5 樓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於108年7月31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44921號,以林弘民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9年7月21日新北板刑字第1093875020號函暨所附108年7月31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4492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附卷足供參憑(本院卷第99、101至102頁),即已查獲。

是被告所犯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為何、主觀惡性、有無前科、坦白犯行、家境貧困、犯罪所得低微、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刑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91年度台上第733 號、94年台上字第9 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8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扣案附表一、二所示毒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列管之第二、三、四級毒品,其流通、持有危害社會秩序至鉅,向為國法所厲禁,被告於本案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未遂,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及犯罪情節等,客觀上並無何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復以前述從一重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被告於本案著手販賣附表一、二所示毒品,數量並非戔微,經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後,已難認有情輕法重之弊,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㈨被告上開刑之減輕,應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後,遞減輕之。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科刑審酌事由及沒收:㈠原審以被告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未遂,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雖屬卓見。

惟被告為警查獲後,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警員供述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使有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發動調查,因而查獲共犯林弘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此經本院說明如前,原審未及審酌,而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容有未合。

被告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附表一、二所示列管毒品具有高度成癮性,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秩序至鉅,向為國法所厲禁,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共同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以牟利,法治觀念薄弱,行為偏差,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79頁),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經濟能力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57 頁),復念被告於本案販賣毒品進貨之數量甚鉅,幸經及時查獲而未流入市面,亦無實際利得,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之犯罪分工、參與情節,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㈢沒收: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9、18所示毒品咖啡包,附表二編號26至30所示一粒眠,附表二編號48至49所示大麻,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部分混合第三、四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一、二所載),為被告共同販賣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沾附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至32所示毒品,雖經檢驗分別含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及4-甲氧基安非他命、1-氯苯基-2- (1-吡咯烷基)-1- 戊酮、氟安非他命等成分,惟經鑑驗後已全部用罄,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10月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至㈤存卷可參(原審卷第155至157 頁),毋庸更行宣告沒收銷燬。

⑵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4、附表二編號1、3至8、10至17、19至20所示毒品咖啡包,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35至47所示愷他命,附表二編號21所示梅片,附表二編號22至25所示一粒眠,均為第三、四級毒品(詳如附表一、二所載),亦為被告共同販賣之毒品,核屬違禁物,其盛裝之外包裝袋因沾附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現金新臺幣33萬4500元,係被告本件販賣毒品所須回帳給「小宋」之購毒成本,此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原審卷第298 頁),係供被告本案販賣毒品使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所有/持有人 毒品成分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編號(A1至A31) (驗前毛重:264.62公克;
驗前淨重:233.93公克;
驗餘淨重:230.45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度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4.67公克) 31 包 王威澧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均為黑/白/紫色包裝袋 2 毒品咖啡包編號(B1) (驗前毛重:7.84公克;
驗前淨重:6.87公克;
驗餘淨重:4.07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0.20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紅/白色包裝袋 3 毒品咖啡包編號(C1至C114) (驗前毛重:823.59公克;
驗前淨重:689.07公克;
驗餘淨重:685.73公克) 114 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均為藍/銀白色包裝袋 4 毒品咖啡包編號(D1至D790) (驗前毛重:7958.36公克;
驗前淨重:7271.06公克;
驗餘淨重:7267.37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度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145.42公克) 790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均為黑/紅/藍/黃/綠色包裝袋 5 白色晶體(愷他命) (驗前毛重:10.3066公克;
驗前淨重:9.7990公克;
驗餘淨重:9.7668公克;
純質淨重:7.5256公克) 2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6 現金 334,500 元/新臺幣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所有/持有人 毒品成分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編號(A) (驗前淨重10.07公克,因鑑驗用罄1.30公克,驗餘淨重8.77公克) 1 包 林弘民/王威澧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 橘色包裝 2 毒品咖啡包編號(B1至B2) (驗前淨重1.61公克,因鑑驗用罄0.64公克,驗餘淨重0.97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硝甲西泮純度約1%,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3公克,硝甲西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2 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粉紅色包裝 3 毒品咖啡包編號(C) (驗前淨重1.10公克,因鑑驗用罄0.95公克,驗餘淨重0.15公克) 1 包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三級毒品4-乙基-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紫色包裝 4 毒品咖啡包編號(D) (驗前淨重6.45公克,因鑑驗用罄1.15公克,驗餘淨重5.30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06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紫色包裝 5 毒品咖啡包編號(E) (驗前淨重7.37公克,因鑑驗用罄1.26公克,驗餘淨重6.11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灰色包裝 6 毒品咖啡包編號(F1至F3) (驗前淨重27.13公克,因鑑驗用罄1.24公克,驗餘淨重25.89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7公克) 3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 彩色包裝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粉色包裝 7 毒品咖啡包編號(G) (驗前淨重9.52公克,因鑑驗用罄1.53公克,驗餘淨重7.99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9公克) 1 包 8 毒品咖啡包編號(H) (驗前淨重4.89公克,因鑑驗用罄1.14公克,驗餘淨重3.75公克;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4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 紅色包裝 9 毒品咖啡包編號(I1至I2) (驗前淨重17.69公克,因鑑驗用罄1.12公克,驗餘淨重16.57公克) 2 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 橘/褐色包裝 10 毒品咖啡包編號(J1至J2) (驗前淨重6.64公克,因鑑驗用罄1.18公克,驗餘淨重5.46公克) 2 包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三級毒品4-乙基-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褐色包裝 11 毒品咖啡包編號(K1至K3) (驗前淨重29.19公克,因鑑驗用罄1.11公克,驗餘淨重28.08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公克) 3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彩色包裝 12 毒品咖啡包編號(L1至L4) (驗前淨重29.32公克,因鑑驗用罄1.24公克,驗餘淨重28.08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7公克) 4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銀色包裝 13 毒品咖啡包編號(M1至M4) (驗前淨重34.76公克,因鑑驗用罄1.33公克,驗餘淨重33.43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4公克) 4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玫塊金色包裝 14 毒品咖啡包編號(N) (驗前淨重10.24公克,因鑑驗用罄1.32公克,驗餘淨重8.92公克;
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0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黑色包裝 15 毒品咖啡包編號(O1至O3) (驗前淨重32.12公克,因鑑驗用罄1.25公克,驗餘淨重30.87公克;
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8公克) 3 包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 黑色包裝 16 毒品咖啡包編號(P1至P9) (驗前淨重54.70公克,因鑑驗用罄1.25公克,驗餘淨重53.45公克;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4公克) 9 包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哚、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黑色包裝 17 毒品咖啡包編號(Q1至Q11) (驗前淨重107.47公克,因鑑驗用罄1.28公克,驗餘淨重106.19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7公克) 11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藍色包裝 18 毒品咖啡包編號(R1至R112) (驗前淨重669.22公克,因鑑驗用罄1.53公克,驗餘淨重667.69公克) 112 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銀色包裝 19 毒品咖啡包編號(S1至S258) (驗前淨重1993.20公克,因鑑驗用罄1.24公克,驗餘淨重1991.96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9.86公克) 258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紫色包裝 20 毒品咖啡包編號(T1至T309) (驗前淨重2674.57公克,因鑑驗用罄1.27公克,驗餘淨重2673.30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3.49公克) 309 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彩色包裝 21 梅片(驗前總淨重:412.63公克;
驗餘淨重:411.65公克) 1 包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紅色圓形錠狀物 22 一粒眠(5/028字樣橘色錠劑)(編號4,6,8,9,12~21,30,32~35)(驗前毛重:30.8040公克;
驗前淨重:26.5176公克;
驗餘淨重:25.9619公克;
硝甲西泮純度3.2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698公克) 147 顆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23 一粒眠(5/028字樣橘色錠劑)(編號38)(驗前毛重:2.0803公克;
驗前淨重:1.1388公克;
驗餘淨重:0.7586公克;
硝甲西泮純度2.7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312公克) 6 顆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24 一粒眠(汽車瑪莎拉蒂(Maserati)標誌圖案(三叉戟)藍綠色錠劑)(驗前毛重:9.7450公克;
驗前淨重:8.4640公克;
驗餘淨重:8.2620公克) 41 顆 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哚 25 一粒眠(三叉戟圖案深綠色錠劑)(驗前毛重:3.3359公克;
驗前淨重:2.6219公克;
驗餘淨重:2.3562公克) 10 顆 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 26 一粒眠(一字刻痕藍綠色斑點錠劑)(驗前毛重:3.3249公克;
驗前淨重:3.1386公克;
驗餘淨重:2.8315公克) 10 顆 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1-氯苯基-2-(l-吡咯烷基)-1-戊酮、苯基乙基胺己酮 27 一粒眠(圖案不明顯土黃色錠劑)(驗前毛重:2.7347公克;
驗前淨重:2.5385公克;
驗餘淨重:2.2605公克) 9 顆 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28 一粒眠(MickeyMouse(米奇老鼠)圖案/一字刻痕深藍色錠劑)(驗前毛重:0.7714公克;
驗前淨重:0.5846公克;
驗餘淨重:0.2943公克) 2 顆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29 一粒眠(炸彈超人圖案/一字刻痕紫色錠劑)(驗前毛重:1.4319公克;
驗前淨重:1.2508公克;
驗餘淨重:0.6309公克;
硝甲西泮純度0.2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28公克) 4 顆 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30 一粒眠(XIV字樣/一字刻痕藍色錠劑)(驗前毛重:0.8161公克;
驗前淨重:0.6311公克;
驗餘淨重:0.0030公克;
硝甲西泮純度0.19%,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12公克) 2 顆 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31 一粒眠(不完整粉紅色錠劑)(驗前毛重:0.4888公克;
驗前淨重:0.2958公克;
驗餘淨重:0公克) 1 顆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32 一粒眠(墨綠色錠劑)(驗前毛重:0.5084公克;
驗前淨重:0.3086公克;
驗餘淨重:0公克) 1 顆 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1-氯苯基-2-(l-吡咯烷基)-1-戊酮、氟安非他命 33 一粒眠(勃動力/VIGOROUS字樣,藍白色膠囊內含棕色粉末)(驗前毛重:0.6230公克;
驗前淨重:0.3263公克;
驗餘淨重:0公克) 1 顆 未檢出鴉片類、安非他命類、搖頭丸(MDMA、MDA等)、大麻、愷他命及苯二氮平類等藥物 34 一粒眠(黑紅色膠囊內含白色粉末)(驗前毛重:0.4420公克;
驗前淨重:0.1563公克;
驗餘淨重:0公克) 1 顆 未檢出鴉片類、安非他命類、搖頭丸(MDMA、MDA等)、大麻、愷他命及苯二氮平類等藥物 35 米白色晶體(愷他命)(編號1)(驗前毛重:1.7654公克;
驗前淨重:1.5281公克;
驗餘淨重:1.4729公克;
純度47.0%,驗前純質淨重0.7182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6 白色晶體(愷他命)(編號2)(驗前毛重:1.5395公克;
驗前淨重:1.0855公克;
驗餘淨重:1.0615公克;
純度75.5%,驗前純質淨重0.8196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7 白色晶體(愷他命)(編號3、16)(驗前毛重:1.9198公克;
驗前淨重:1.4508公克;
驗餘淨重:0.3774公克;
純度0.059%,驗前純質淨重0.0009公克) 2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8 白色或透明晶體(愷他命)(編號4、6)(驗前毛重:2.1522公克;
驗前淨重:1.6474公克;
驗餘淨重:0.5912公克;
純度0.046%,驗前純質淨重0.0008公克) 2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9 白色晶體(愷他命)(編號5、7、8、14)(驗前毛重:4.5574公克;
驗前淨重:3.6818公克;
驗餘淨重:3.6535公克;
純度71.8%,驗前純質淨重2.6435公克) 4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0 米黃色粉末(愷他命)(編號9)(驗前毛重:1.1892公克;
驗前淨重:0.8689公克;
驗餘淨重:0.8474公克;
純度73.2%,驗前純質淨重0.6360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1 米白色粉末(愷他命)(編號10、11、13)(驗前毛重:3.4358公克;
驗前淨重:2.8661公克;
驗餘淨重:2.8411公克;
純度67.1%,驗前純質淨重1.9232公克) 3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2 米白色粉末(愷他命)(編號15)(驗前毛重:1.1475公克;
驗前淨重:0.9561公克;
驗餘淨重:0.9362公克;
純度78.4%,驗前純質淨重0.7496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3 白色晶體(愷他命)(編號12)(驗前毛重:2.2098公克;
驗前淨重:1.9720公克;
驗餘淨重:0.9048公克;
純度0.061%,驗前純質淨重0.0012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4 白色晶體(愷他命)(編號17)(驗前毛重:2.0439公克;
驗前淨重:1.7990公克;
驗餘淨重:0.7459公克;
純度0.059%,驗前純質淨重0.0011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5 白色晶體(愷他命)(編號18)(驗前毛重:1.8804公克;
驗前淨重:1.6961公克;
驗餘淨重:1.6692公克;
純度77.3%,驗前純質淨重1.3111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6 白色晶體(愷他命)(編號19)(驗前毛重:2.6870公克;
驗前淨重:2.4413公克;
驗餘淨重:1.3566公克;
純度0.031%,驗前純質淨重0.0008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7 白色晶體(愷他命)(編號20)(驗前毛重:2.0311公克;
驗前淨重:0.7336公克;
驗餘淨重:0.7061公克;
純度77.8%,驗前純質淨重0.5707公克) 1 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8 大麻(菸草)(原編號1-4、6、7)(合計淨重:1.26公克;
驗餘淨重1.26克) 6 包 第二級毒品大麻 49 大麻(黏稠檢品)(原編號5) 1 包 第二級毒品PMA、第三級毒品氟安非他命、Cl-Alpha-PVP及藥品MMMP 50 IPHONE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林弘民 51 SAMSUNG牌手機(IMEI:0000000 00000、IMEI:000000000000) 1 支 52 磅秤 3 個 53 愷他命盤 2 個 54 黑色分裝袋 2 包 55 大分裝袋 2 包 56 中分裝袋 4 包 57 小分裝袋 18 包 58 帳冊 4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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