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志宗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271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