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良原名陳佳欣
選任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8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