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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71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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