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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明彥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98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律修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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