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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竣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44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164、107年度偵字第82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竣凱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明確。
二、上訴人即被告梁竣凱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4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稱:「理由後補」等語,有該上訴狀可稽(本院卷第35至37頁)。
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
倘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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