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訴,2902,202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臺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06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臺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羅臺生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7日提出刑事上訴狀,僅載:「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