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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臺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06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臺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羅臺生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7日提出刑事上訴狀,僅載:「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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