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0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健忠
籍設宜蘭縣○○鎮○○里000鄰○○路000○0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