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淑萱(原名柳淑賢)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徐立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下午12時整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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