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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其信
選任辯護人 黃東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其信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其信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司法院釋字第665號)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9年5月13日,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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