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嘉玲
選任辯護人 郭鐙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4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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