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訴,798,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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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玲琪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3號、108年度訴字第356、70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136、23442、23593、23616、2756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3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780號;
併案審理:108年度偵字第3087號、第503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5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6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郭玲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郭玲琪於民國107年7月間某日,經依報紙求職廣告所登載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聯繫,先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志」之成年人洽談,再先後由真實姓名、年籍亦不詳,自稱「阿諺」、「阿元」之成年人進行面試,嗣「阿諺」告知工作內容為依通訊軟體LINE指示前往特定地點如捷運站或車站附近轉角處或花圃等,撿拾置於該隱蔽處之包裹,復依所告知之提款卡密碼,持包裹內之提款卡至自動提款機提領款項後,將所提領之款項置入包裹後放在「阿諺」指定之特定地點,「阿諺」再指派他人取走後上繳,郭玲琪可按日取得新臺幣(下同)1千元之報酬。

郭玲琪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應可預見詐欺集團成員多係利用他人提供之金融帳戶,使不知情之被害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各該帳戶內,再趁被害民眾匯款後、察覺遭騙而報警前之空檔期間,推由俗稱「車手」之成員持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領款之方式,儘速將帳戶內之款項領出,以確保詐欺犯罪所得,此亦可掩飾參與詐欺者之真實身分,規避被害民眾及檢警機關之追緝調查,另可掩飾詐騙所得之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之可能。

是如支付代價或提供利益委由他人持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後,再將款項送至指定地點,常與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一旦允為分擔並著手前揭提領詐欺贓款之任務,即屬參與詐欺或洗錢犯罪之實行。

詎其因有款項需求,遂同意接受「阿志」、「阿諺」、「阿元」之邀約,參加由其等所組成三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

且萌生縱使對方是利用他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由其自金融帳戶內代領並轉交款項之所為,將使詐騙集團取得犯罪所得並掩飾該詐騙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與「阿志」、「阿諺」、「阿元」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應允擔任提領款項之工作(俗稱車手)。

該詐欺集團組織之運作方式,係先推由集團成年成員偽以提供貸款或職缺,借款人或應徵工作者須交付金融帳戶及提款卡為由,致如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所有人交付金融帳戶及提款卡(含密碼),而作為該詐欺集團收取詐欺款項之人頭帳戶後,再由集團成年成員各施以如附表一「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騙手法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各金融帳戶內。

嗣「阿諺」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玲琪,指示其至上揭地點拿取各該包裹內之提款卡後,由其於如附表二「被告提款時間」欄所示之提款時間,於如附表二「被告提款地點、ATM所屬金融機構」欄所示之提款地點,持所取得包裹內如附表二「使用之金融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阿諺」告知之密碼,而領取如附表二「被告提款金額」欄所示之詐騙款項,扣除本身可獲取之每日1千元之報酬後,將所提領之上揭款項置入包裹並依「阿諺」指示置於特定地點,再由集團其他成員前往取款,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嗣經如附表一「被害人」所示之各被害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及於107年8月21日11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前,發現郭玲琪形跡可疑,上前盤查,並經其同意受搜索後,在其身上及位於桃園市住處內,扣得如起訴書附件一、二所示提領之現金、人頭帳戶提款卡、交易明細及做為與詐欺集團成員「阿諺」聯繫之用之平板電腦、行動電話等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編號1-5、7-13、15-24、26-28、30-38、40-48、50-53、55-56所示之被害人J○○等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安分局、中正第二分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郭玲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資料,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等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二、另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依「阿諺」以通訊軟體LINE所指示,前往指定捷運站或車站轉角處或花圃等,撿拾置於該隱蔽處之包裹後,於附表二「被告提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持包裹內之提款卡至附表二「被告提款地點、ATM所屬金融機構」欄所示地點之自動提款機,再依「阿諺」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之密碼輸入後,領取如附表二「被告提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復將所領取之款項置回包裹內,放在「阿諺」指示之特定地點,再由「阿諺」派人取走等情。

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罪行。

辯稱所為只是幫助普通詐欺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求職後,自稱是遊藝場助理「阿志」之人表示因遊藝場內不能放太多現金,因此徵求「送賭金人員」將錢送到分店。

後由公司會計「阿諺」面試並要求被告將履歷拍照傳送,又要求繳交履歷表正本給「阿元」,「阿元」再到被告租屋住處確認被告在家而真正錄取,等候通知上班,此經原審勘驗被告平板電腦內留存之通訊軟體LINE之訊息內容即明。

故被告以為是參加合法公司之面試,而未生戒心。

而被告工作內容係依「阿諺」透過LINE指示至花圃隱蔽處找到包裹,再持包裹內之提款卡至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特定金額,復將款項包好後放回自動櫃員機附近花圃隱蔽處,被告離開現場後再由「阿諺」派人領取。

但被告並無參與詐騙被害人行為,對行騙過程亦毫無所悉,難認屬本件詐欺取財行為之共同正犯,且被告係於詐欺集團成員完成詐欺取財,被害款項已匯入詐騙集團控制帳戶内後,而為提領行為,所為應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另被告主觀既係面試賭場送金員之工作,公訴人復未提出被告主觀上知悉其涉犯組織犯罪條例之事證,被告自無該當參與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

又本件詐欺行為結束暨被告提領款項後,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後續處分贓物行為及流程,被告亦非將犯罪所得移轉予非詐騙集團成員抑或變更犯罪所得存在狀態以達成隱匿效果,是被告提領行為尚不足以使贓款來源合法化或製造金流斷點,與洗錢防制法規範之行為要件有間云云。

二、經查:㈠如附表一編號1-57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騙時間及詐騙方法施以詐術,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被害匯款時間」欄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內,而上開如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則係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偽以提供貸款或職缺,借款人或應徵工作者須交付金融帳戶及提款卡為由,致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所有人因而交付金融帳戶及提款卡(含密碼),而均作為該詐欺集團收取詐欺款項之人頭帳戶。

嗣「阿諺」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被告,指示其至指定捷運站或車站轉角處、花圃等隱蔽處,撿拾置於該隱蔽處之包裹後,於附表二「被告提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持包裹內之提款卡至附表二「被告提款地點、ATM所屬金融機構」欄所示地點之自動提款機,再依「阿諺」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之密碼輸入後,領取如附表二「被告提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復將所領取之款項置回包裹內,放在「阿諺」指定之地點,「阿諺」再派人取走等情,被告均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一、二「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暨扣案如如起訴書附件一、二所示提領之現金及人頭帳戶提款卡、交易明細及做為與詐欺集團成員「阿諺」聯繫之用之平板電腦、行動電話等物品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㈡被告就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不確定故意,分述如下:⒈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並具專屬性及私密性,應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付他人者,亦必與該收受之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始得為之,並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且我國金融機構眾多,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如帳戶內之款項來源正當,持有存摺及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之人大可自行提領,若其不自行提領金融機構帳戶內款項,反而支付代價或提供利益委由他人以臨櫃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方式提領款項,就該金融機構帳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所得等不法來源,當有合理之預期。

況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提領人頭金融機構帳戶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是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支付薪資或對價委由他人以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方式提領金融機構帳戶款項者,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金融機構帳戶內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

被告於行為時為年近40歲之成年人,具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除從事室內設計,亦有兼職派報社及臨時工等情,業據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四第64頁),是其案發時係具有一定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上情自無不知之理。

然其依「阿諺」指示至各車站、捷運站出口轉角處或花圃等處取得如附表二「使用之金融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再聽從指示於附表二「被告提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至附表二「被告提款地點、ATM所屬金融機構」欄所示之地點提款,提領完畢後,復將扣除當日報酬之剩餘款項放置於「阿諺」指定處所等情,同據本院認定如前,由上開被告依指示提款及交付款項之過程以觀,足見「阿志」、「阿諺」、「阿元」等於過程中均不欲親自或指派集團內其他人員與被告會面,而有逃避偵查機關追查之目的,方會透過此等迂迴且無從於事後追查之方式取交提款卡及款項,而被告猶配合此等顯與常情不符、亦與其所稱係「送交遊藝場賭金」不符之工作模式,顯見被告主觀上對於該等款項之來源係屬不法,應有所認識及預見。

且被告亦自陳其於提領款項發現其中2張卡是已掛失時即覺得奇怪,有查覺到公司是騙伊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7頁),足徵被告就其提領之款項為詐騙不法所得乙情,應有所認識甚明。

⒉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

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此即前揭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

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雖屬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同條第2項則屬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阿志」、「阿諺」、「阿元」要求被告以本件前揭所示迂迴方式領錢、上繳,已足認「阿志」、「阿諺」、「阿元」委由被告出面提領之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乃係「阿志」、「阿諺」、「阿元」及所屬本件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而來之贓款,且被告依指示多次撿拾置於隱蔽處之包裹,開拆取得提款卡並提領款項及丟包現金,前揭情事應為被告所預見,然被告竟無視於此,仍依指示提領款項並上繳,而以此方式參與「阿志」、「阿諺」、「阿元」暨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部分犯行,心態上顯係對其所為構成本件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是被告雖無積極使詐欺取財犯罪發生之欲求,即縱為「阿志」、「阿諺」、「阿元」等提領之款項為詐欺財產犯罪所得,亦放任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意思,揆諸前揭說明,足認被告有與「阿志」、「阿諺」、「阿元」及其他實行詐術之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等情,洵堪認定。

公訴意旨認被告與本件詐騙集團成員間,出於直接故意之犯意聯絡,顯屬誤認。

⒊再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

故行為人如有上揭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即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從而,倘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57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於如附表一「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騙時間及詐騙方法施以詐術,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被害匯款時間」欄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並由車手即被告前往提領款項,被告又將款項放於包裹內,復將包裹置於隱蔽處轉由他人取走,逐層轉交上游,業已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或難以追查前揭犯罪所得,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所為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且如前所述,被告持人頭帳戶提款時,就所持提款卡及所領取款項之來源係屬不法有所認識及預見,是被告就所為之洗錢犯行,同有不確定故意。

㈢本件被告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應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犯罪組織,而被告確有參與該犯罪組織: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本件依被告所述之犯罪情節、各被害人所述遭詐騙之經過暨人頭帳戶之申辦人陳述交付帳戶之緣由,可知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先由部分成員諉以核貸或求職者應徵工作所需為由,誘使如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各人頭帳戶申辦人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含提款卡及密碼),再由詐欺集團機房人員以如附表一「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騙時間及詐騙方法施以詐術詐騙被害人,至其等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復透過上下聯繫、指派工作、車手(即被告)提領詐欺款項等環節自帳戶提領贓款,嗣再逐層轉交收水人員或上游,顯非隨意組成之團體;

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擔任車手外,尚包含被告所指之「阿志」「阿諺」、「阿元」暨相關機房集團成年成員,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至為明確。

三、被告上揭所辯並不足採:㈠集團通信詐財之犯罪模式須仰賴多人密切配合分工,共犯間高度協調皆具強烈之功能性色彩,犯罪結果之發生,並非取決於個別或部分共犯之單獨行為,而係連結嵌附於參與者各該分擔行為所形成之整體流程中。

是其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劃,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共同犯罪歸責,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能發揮功能者,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因共同正犯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

又此類之犯罪結構係行為人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予他人得手之過程,雖被害人受騙匯付財物,已滿足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犯罪即屬既遂,然犯罪行為終了應解為直至行為人或他人已取得穩固支配財物之地位,始符此類詐騙之特性。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犯罪之基本構成要件,此觀該條項之規定自明。

又詐欺取財罪,係目的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其特別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而在行為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最終目的係在取得所騙取財物現實占有(持有)之場合,即如本案之詐欺集團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最終目的係在使詐欺集團主要成員取得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實際占有並分配之情形,出面自人頭帳戶領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行為,因係該罪目的行為之一部,亦屬詐欺取財罪之部分構成要件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

況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雖已將款項匯入(或經再轉入)詐欺集團指定之某帳戶,但相關款項在詐欺集團成員實際提領前,該帳戶隨時有被查覺而遭凍結之可能,故分擔出面提領詐騙款項之工作,更是詐欺集團最終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之關鍵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5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依指示前往提領匯入本件人頭帳戶內款項之行為,仍屬參與分擔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

又參與本件詐騙被害人等之詐欺取財犯行者,除被告本人外,至少另有「阿志」、「阿諺」、「阿元」等人,亦即本件共同為詐欺取財行為者為3人以上,已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此亦為被告所知悉。

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本件所為,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構成幫助詐欺取財云云,並不可採。

㈡被告自承先後與「阿志」「阿諺」、「阿元」聯繫,嗣擔任本件提領款項之車手工作,亦因此分受報酬。

則被告對於本案詐欺集團為3人以上,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同有所認識及預見,被告亦確有參與該犯罪組織無疑。

被告空言否認參與犯罪組織,委無足採。

㈢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

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第1條揭櫫之立法目的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而本次修法後修正為「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其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已自單純國家對重大(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擴增至防制洗錢體系之健全、金融秩序之穩定及透明金流軌跡之建置。

至於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祗一端,故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參照相關國際標準建議及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條為前開規定,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

從而,行為人對於特定犯罪所得,基於洗錢之犯意,參與整體洗錢過程中任一環節之處置、分層化或整合行為,致生新法所保護法益之危險者,即應屬新法所欲禁絕之洗錢行為,至該行為是否已使特定犯罪所得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財產,則非所問。

而上開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祗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與「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即為已足,不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行為為必要。

所稱「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係指將刑事不法所得移轉予他人,以達成隱匿效果而言;

所謂「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乃指將刑事不法所得之原有法律或事實上存在狀態予以變更而達成隱匿效果。

至所意圖隱匿者究為自己、共同正犯或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皆非所問。

過往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犯罪後處分或移轉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已與新法所規定之洗錢態樣有所扞格。

蓋行為人如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或移轉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甚或交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依新法規定,皆已侵害新法之保護法益,係屬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9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領取帳戶內之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後上繳,逐層轉交上游,業已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或難以追查前揭犯罪所得,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所為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件被告提領人頭帳戶內款項再上繳之行為,顯非將犯罪所得移轉或變更犯罪所得存在狀態以達成隱匿效果,尚不足以使贓款來源合法化或製造金流斷點,與洗錢防制法規範之行為要件有間云云,於法有違,同無足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依據。

四、綜上,被告確實有如事實欄所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被告之辯解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均無足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犯行均堪予認定。

五、論罪: ㈠故核被告之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7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57罪)。

㈡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

次按洗錢犯罪之偵辦在具體個案中經常只見可疑金流,未必瞭解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倘所有洗錢犯罪皆須可疑金流與特定犯罪進行連結,始得進一步偵辦處罰,則對於欠缺積極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前置犯罪,卻已明顯違反洗錢防制規定之可疑金流,卻無法處理,實無法達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

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除於第14條規定一般洗錢罪仍須有前置犯罪作為不法金流之聯結外,另於不法金流雖未與特定犯罪進行聯結,但依犯罪行為人取得該不法金流之方式,已明顯與洗錢防制規定相悖,足認有意規避洗錢防制規定,則為落實洗錢防制,避免不法金流流動,對於規避洗錢防制規定而取得不明財產者,亦增訂第15條予以處罰,此參該法第15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是該法第15條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所取得之不法金流未與特定犯罪進行聯結,亦即查無前置犯罪為限,如有前置犯罪之洗錢行為,即屬該法第14條之犯罪,並不該當同法第15條之構成要件。

本件被告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領取帳戶內之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後上繳,逐層轉交上游,業已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或難以追查前揭犯罪所得得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乃屬有前置犯罪之洗錢行為,依前述說明,自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起訴、追加起訴(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6780號)及併辦(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087號、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058號、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609號)意旨認構成同法第15條第1項之罪,容有未洽,然因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5035號追加起訴暨併辦意旨亦認定被告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復經本院審理時已就該法條諭知(見本院卷第348頁),無礙於被告及其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㈢共同正犯:被告與「阿志」、「阿諺」、「阿元」等人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接續犯: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

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7所示犯行間,因被害人均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至同一被害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各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只成立一加重詐欺取財罪,是附表一編號2、5、17,18、28、32、35、50所示被害人雖數次匯款,仍僅各論為一罪,附此敘明。

㈤想像競合犯: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依上揭說明,被告所犯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一編號31部分(提領時間即附表二編號20之首次提領)所示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以及其前開首次犯行以外之其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均係為求詐得各該被害人之金錢,犯罪目的單一,各行為間亦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俱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為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共5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4、6、7、9-12、14、15、20-25、36、39、41至46、48所示犯行,因被害人受騙之時,係遭本件詐騙集團成員另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情形,認被告亦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

惟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意旨參照)。

詐欺集團之行騙手段,層出不窮且花樣百出,亦可能隨接聽電話之被害人反應而隨時更改詐欺說詞,並非同一詐欺集團即當然使用相同手法對被害人施用詐術,此觀如附表一「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行騙說詞花樣百出、各有不同,可見一斑。

故若非詐欺集團之高層或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人,未必知曉各詐欺集團成員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手法為何,則被告在本件詐欺集團中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僅負責依照指示提領、繳回詐欺贓款,對於本件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係以何種方式詐欺被害人,實無從置喙亦毋須關心,故難認被告知悉詐欺集團成員有利用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虛假訊息而對如附表一編號3、4、6、7、9-12、14、15、20-25、36、39、41-46、48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之行為。

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實知悉其所屬本件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係以利用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虛假訊息為詐騙手法,被告所為尚難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之加重要件。

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均為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件上開情形僅屬加重詐欺罪之加重條件有所減縮,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㈧新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058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附表一編號2、9、11、12、13、14、16、17之犯罪事實相同,係同一案件;

臺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5035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附表一編號11、12、15之犯罪事實相同,係同一案件;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08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附表一編號39之犯罪事實相同,係同一案件;

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609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即附表一編號56之犯罪事實相同,係同一案件;

故上述部分,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⒈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6780號追加起訴,及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609號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於107年8月1日起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負責擔任提領款項之工作,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一編號54至56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因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4至56所示部分,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⒉起訴、併辦、追加意旨(除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5035號追加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外)略以:被告持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二「被告提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自附表二「被告提款地點、ATM所屬金融機構」欄所示之自動櫃員機,以輸入密碼方式領取款項,係以不正方法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判別陷於錯誤,誤判其係有權提款之人,而領取如附表二「被告提款金額」欄所示之詐騙款項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參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㈢經查:⒈上揭公訴意旨⒈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4至56所示,均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然如前所述,被告係基於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之犯意,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因被告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附表一編號31部分(提領時間即附表二編號20之首次提領)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4至56部分均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應有誤會。

⒉上揭公訴意旨⒉部分:①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

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非在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就其所知之程度負其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大部分係集團成年成員偽以提供貸款或職缺,借款人或應徵工作者須交付金融帳戶及提款卡為由,致如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所有人交付金融帳戶及提款卡(含密碼),而均作為該詐欺集團收取詐欺款項之人頭帳戶,雖被告對於該等帳戶確屬來源不明有不確定故意,已如前述。

惟被告對於該等帳戶究係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得或支付相當對價取得,抑或以其他原因獲取,難認有此進一步之認知,自未能僅以被告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即遽予認定被告同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㈣綜上,就上開公訴意旨⒈所示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4至56所載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另就公訴意旨⒉所指之部分原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與本件經論罪科刑部分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上訴之判斷:原審經詳細調查後,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⑴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5035號追加起訴書,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之提領款項之犯罪行為提起公訴,並認定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原判決就此部分未併予審判,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自有未洽;

⑵被告除就附表二編號42所示之提領款項犯行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外,另就附表二編號42以外之其他提領款項行為,同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原判決漏未審酌及此,難認妥適;

被告上訴意旨辯稱所為僅屬幫助詐欺,否認參與詐欺集團,亦無共同詐欺暨洗錢犯行,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

八、自為科刑及沒收之說明:㈠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貪圖一己之私,竟參與上揭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而共同以本件加重詐欺手法向各該被害人詐騙金錢,致各該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財產損害,亦紊亂社會秩序,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兼衡其素行、參與程度、參與期間,暨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

另衡酌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以打零工維生等生活狀況,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㈡被告應無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付強制工作之必要: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及重複評價,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上揭「從一重處斷」,僅限於「主刑」,法院應於較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

至於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故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

故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於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

然該項強制工作規定並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

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本院衡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為本案詐欺犯行,固有不該,但被告前無涉犯參與詐欺集團之紀錄,亦無其他犯罪前科,本案應屬初犯,素行非劣,又被告經查獲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尚短,且於詐欺集團中之角色僅為車手,涉案程度非深,雖仍屬該集團內不可獲缺之一環,但其主、客觀惡性較諸該集團主要成員,並非至惡不赦,犯罪前及目前均有正當工作,難認係好以犯罪為習性之徒,經本次偵審教訓,且將來經執行本案所處有期徒刑3年6月之相當刑罰後,應足以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尚不至對社會造成危害,故依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經斟酌比例原則後,本院認為尚無對被告施以刑前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對其宣付強制工作。

㈢沒收部分:⒈被告本件犯罪報酬為每提領款項當日可獲得1千元,而如附表二所示,本件被告共計提領15日,故被告犯罪所得合計為15,000元,上開報酬均未扣案,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四第44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之。

⒊其餘如起訴書附件一、二所示之扣案之金融卡、存摺等,分屬各該存摺、提款卡之帳戶申設人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之物,卷內亦無事證可認上開物品屬本案詐欺集團共犯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交易明細表、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個人資料,固有部分係被告用以犯案或因犯案取得之物,惟俱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雅方提起公訴、追加起訴;

檢察官林安紜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王涂芝追加起訴;

檢察官高肇佑、賴謝銓移送併案審理,被告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害人被詐騙情形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害匯(付)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起訴案號 轉入帳戶 扣案 物品 卷證出處 (臺灣臺北、新北、桃園地方檢察署以下分別簡稱北檢、新北檢及桃檢) 1 J○○(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J○○之先生何進傳,假冒為其先生之堂弟,佯稱因要處理一張票據,欲向其借款云云,致J○○、何進傳陷於錯誤,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9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劉淑珍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淑珍上開中信帳戶) 劉淑珍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J○○之指訴(北檢偵23442卷第81-85頁);
證人劉淑珍之警詢(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27-330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44440號函暨其所附之劉淑珍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421-425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劉淑珍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01-109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紙、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75-77頁、第87-105頁) 2 壬○○ (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9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壬○○,假冒為其友人,佯稱因投資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9日上午11時28分許 20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新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 何忠勳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忠勳上開郵局帳戶) 何忠勳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壬○○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二第543-545頁);
證人何忠勳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他5589卷第9-13頁;
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33-236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儲字第1070223654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51-159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9-2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3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檢偵20136卷二第541-542頁、北檢偵23442卷第111-115、137-139頁、北檢偵27569卷第42-45、49、79-80頁、北檢偵23593卷第52頁;
北檢少連偵卷二第230頁) 107年8月9日下午1時35分許 1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劉建閎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福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建閎上開郵局帳戶) 劉建閎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壬○○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二第543-545頁);
證人劉建閎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05-307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儲字第1070223654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51-159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9-2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3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檢偵20136卷二 第541-542頁、北檢偵 23442卷第111-115、137-139頁、北檢偵27569卷第 42-44、49-51、79-80 頁) 3 宇○○(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4日上午10時40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 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奶粉之資訊,致宇○○於107年8月14日上午10時4分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奶粉,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6 日中午12時 57分許 3,285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彭馨儀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彭馨儀上開玉山帳戶) 彭馨儀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彭馨儀上開玉山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 1.告訴人宇○○之指訴(北檢偵23442卷第360-362頁);
證人彭馨儀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29-232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6717號函暨其所附之彭馨儀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442-445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5-11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及内頁影本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北檢偵23442卷第171-175、211、323、357-358、363-366、367-368、369-371頁) 4 午○○(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樂樂生活營養小店」,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亞培奶粉之資訊,致午○○於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亞培奶粉,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6日下午2時4分許 1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彭馨儀上開玉山帳戶 彭馨儀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彭馨儀上開玉山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 1.告訴人午○○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二第569-571頁=北檢偵23442卷第181-183頁);
證人彭馨儀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29-232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6717號函暨其所附之彭馨儀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442-445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5-11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交易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567-568頁、北檢偵23442卷第175-178、187-189、195-197、203-209頁) 5 M○○(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6日上午9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M○○,假冒為PC個人賣場人員,佯稱其先前遭詐騙之公文已下來,欲退款予其云云,再假冒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確有收到公文,將會退款,但要先至ATM操作,輸入銷帳編號及試刷金額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10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郭姿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姿伶上開中信帳戶) 郭姿伶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M○○之指訴(北檢偵23442卷第378-380頁);
證人郭姿伶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83-28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55-7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53273號函暨其所附之郭姿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207-21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明細畫面2紙、通聯記錄畫面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檢偵23442卷第219、229、231-233、374-377、382-383頁) 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18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6 地○○(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45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海生館門票之資訊,致地○○於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45分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門票,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49分許 1,51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郭姿伶上開中信帳戶 郭姿伶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 1.被害人地○○之指訴(北檢偵23442卷第241-243頁);
證人郭姿伶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83-28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55-7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53273號函暨其所附之郭姿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207-21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明細畫面1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225-226、231、239、245-263、287、382頁、北檢少連偵卷二第386頁) 7 Q○○(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5日上午11時41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賀寶芙奶昔之資訊,致Q○○於107年8月15日上午11時41分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奶昔,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47分許 3,15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郭姿伶上開中信帳戶 郭姿伶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Q○○之指訴(北檢偵23442卷第273I-275頁);
證人郭姿伶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83-28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55-7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53273號函暨其所附之郭姿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207-21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明細畫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I227-228、231、251、267、271、277-281、285-287、382頁) 8 張學楫(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07年8月15日下午6時47分許起,撥打電話予張學楫,假冒為其友人黃毓基,佯稱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張學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6日下午2時32分許 3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陳立侖(更名前為陳浩揚)所申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侖上開臺銀帳戶) 陳立侖上開臺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張學楫之指訴(北檢偵23442卷第309-315頁);
證人陳立侖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87-290頁) 2.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10月15日營存密字第10750263861號函暨其所附之陳立侖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433-438頁) 3.臺灣銀行豐原分行107年9月17日豐原營字第10700036391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09-221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土地銀行自動櫃員存戶交易明細表2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293-294、297-301、305-307、317-323頁) 9 V○○ (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0日上午9時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遊樂園門票之資訊,致V○○於107年8月10日上午9時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門票,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0日上午10時6分許 2,1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新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一 何忠勳上開郵局帳戶 何忠勳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V○○之指訴(北檢偵23593卷第25-27頁);
證人何忠勳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他5589卷第9-13頁;
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33-236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儲字第1070223654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I073839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51-159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9-2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匯款明細畫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593卷第28-30、52頁、北檢偵27569卷第45頁、北檢少連偵卷二第201、230頁) 10 I○○(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0日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買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麗寶樂園門票之資訊,致I○○於107年8月10日上午某時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門票,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0日上午9時56分許 45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何忠勳上開郵局帳戶 何忠勳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I○○之指訴(北檢偵23593卷第46-47頁);
證人何忠勳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他5589卷第9-13頁;
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33-236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儲字第1070223654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51-159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9-2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PChome個人賣場頁面1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593卷第48-56、59頁、北檢偵27569卷第45頁、北檢少連偵卷二第230頁) 11 戊○○ (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9日中午12時30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安麗乳酸菌之資訊,致戊○○於107年8月9日中午12時30分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乳酸菌,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9日下午1時20分許 3,8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新北檢108偵10581併辦附表一、 北檢108偵5035併辦附表一 何忠勳所申設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戊○○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二第549-550頁);
證人何忠勳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他5589卷第9-13頁;
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33-236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42533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7年8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67-171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37786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39-26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1紙、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北檢偵20136卷二第547-548頁、北檢偵23593卷第63-69頁) 12 亥○○(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9日中午12時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網路賣家,在網頁上刊登販賣奶昔之資訊,致亥○○於107年8月9日中午12時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奶昔,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9日中午12時21分許 1,86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新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 北檢108偵5035併辦附表一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亥○○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二第553-554頁=北檢偵23593卷第77-78頁);
證人何忠勳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他5589卷第9-13頁;
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33-236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42533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7年8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67-171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37786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39-26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金融卡影本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551-552頁、北檢偵23593卷第72-76頁、北檢偵27569卷第103頁) 13 辰○○(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7日下午3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辰○○,假冒為其友人干文昇,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9日下午2時15分許 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新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辰○○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二第557-559頁);
證人何忠勳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他5589卷第9-13頁;
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33-236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42533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7年8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67-171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37786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39-26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影本各1份、辰○○存簿内頁影本12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551-552頁、北檢偵23593卷第72-76頁、北檢偵27569卷第125-127、129、133、137、139頁) 14 天○○ (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9日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豐力富兒童奶粉之資訊,致天○○於107年8月9日某時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奶粉,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本案起訴書: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9日某時許前某日時許】 107年8月9日下午2時57分許 2,985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新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之金融卡1張 1.被害人天○○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二第563-565頁);
證人何忠勳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他5589卷第9-13頁;
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33-236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42533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7年8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67-171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37786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39-26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通知單、郵政存簿封面及内頁影本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北檢偵20136卷二第561-562頁、北檢少連偵卷四第6、9、10-12頁) 15 黃○○(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8日晚間10時28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來復易成人尿布之資訊,致黃○○於107年8月8日下午晚間10時28分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成人尿布,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9日下午2時40分許 1,68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北檢108偵5035併辦附表一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黃○○之指訴(北檢偵23593卷第80-81頁=北檢107少連偵103卷四第19-20頁);
證人何忠勳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他5589卷第9-13頁;
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33-236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42533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7年8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67-171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37786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39-26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知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北檢偵23593卷第82-86、87、88頁=北檢107少連偵103卷四第15-16、18、21-24頁) 16 戌○○(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6日下午4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戌○○,假冒為其姪子林裕智,佯稱因進貨缺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0日下午4時43分許 3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新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 何忠勳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後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忠勳上開玉山帳戶 何忠勳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戌○○之指訴(北檢偵23593卷第91-93頁);
證人何忠勳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他5589卷第9-13頁;
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33-236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9-125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3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26971號函暨所附何忠勳帳戶DEBIT卡號與存款帳號對應資料(107訴863卷三第411-417頁) 6.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簡訊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3紙、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北檢偵23593卷第95-101頁、北檢少連偵卷三第118頁) 17 丙○○○ (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9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予丙○○○,假冒為其孫女湯雅如,佯稱因友人母親開刀缺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32分許 10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新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 何忠勳上開玉山帳戶 何忠勳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丙○○○之指訴(北檢偵23593卷第118-119頁=北檢107少連偵103卷三第133-134頁);
證人何忠勳於警詢之陳述(新北檢他5589卷第9-13頁;
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33-236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9-125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3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26971號函暨所附何忠勳帳戶DEBIT卡號與存款帳號對應資料(107訴863卷三第411-417頁) 6.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各1份、存簿内頁影本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北檢偵23593卷第120-124、北檢少連偵卷三第130、132、135-138頁) 107年8月10日下午3時55分許 10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新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 18 玄○○(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7日中午12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玄○○,假冒為其高中同學,佯稱因做成衣生意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1分許 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張嘉豪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七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嘉豪上開郵局帳戶) 張嘉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張嘉豪上開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 1.告訴人玄○○之指訴(北檢偵23616卷第27-29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儲字第1070223654號函暨其所附之張嘉豪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51-159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封面及内頁影本、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616卷第31-51、55-58頁)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6分許 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8分許 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19 R○○(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0日上午某時許,撥打電話予R○○之妻張梅英,假冒為其姪女,佯稱因友人家人住院急需用錢,要求其姪女還款,欲請其幫忙還款云云,致R○○、張梅英均陷於錯誤,R○○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 2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李子育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R○○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一第67-71頁=北檢偵23616卷第64、66-67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9-364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一第63、73-79頁、北檢偵23616卷第60-63、65頁、北檢少連偵卷二第113頁) 20 E○○(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7日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亞培安素香草口味之資訊,致E○○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 2,79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E○○之指訴(北檢偵23616卷第120-122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9-364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款明細查詢各1份(北檢偵23616卷第85、119、123-124頁) 21 N○○(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26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康爾喜乳酸菌之資訊,致N○○瀏覽並聯繋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25分許 1,9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N○○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二第111-115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9-364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07-109、117-127頁) 22 D○○(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1日上午9時54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白蘭氏保捷膠原錠之資訊,致D○○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1日上午9時54分許 1,425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D○○之指訴(北檢偵23616卷第88-89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9-364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5.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明細畫面、PChome個人賣場網頁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各1份(北檢偵23616卷第90-98頁) 23 F○○(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1日上午9時49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商店街個人賣場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六福村門票之資訊,致F○○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門票,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1日上午9時48分許 1,125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F○○之指訴(北檢偵23616卷第74-76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9-364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Chome個人賣場網頁畫面2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明細畫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616卷第70、72-73、77-85頁) 24 巳○○(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8日晚間10時1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PANASONIC牌吹風機之資訊,致巳○○於107年8月18日晚間10時1分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4分許 3,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巳○○之指訴(北檢偵23616卷第105-108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9-364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簿内頁影本、PChome個人賣場網頁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明細畫面各1份(北檢偵23616卷第85、100-103、109-117頁) 25 乙○○(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0日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0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0PP0牌A57手機之資訊,致乙○○於107年8月20日上午某時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手機,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1日上午11時0分許 4,5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 1.被害人乙○○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一第27-29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9-364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PChome個人賣場網頁畫面擷圖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一第21-23、31-33、37-41、45頁、北檢偵23616卷第128-133、135頁) 26 己○○(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己○○,假冒為其姪子之太太,佯稱因還債款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己○○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0日上午11時50分許 1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龔萬華所申設聯邦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 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之金融卡1張、身分證正面影本、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 1.告訴人己○○之指訴(北檢偵23616卷第172-174頁);
證人龔萬華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5-358頁) 2.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10月18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45860號函暨其所附之龔萬華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87-189頁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9月12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3998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67-27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圏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616卷第171、175-176、179頁) 27 T○○(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0日上午某時許,撥打電話予T○○,假冒為其同事,佯稱因投資需要資金,欲向其借款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0日上午10時許 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 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之金融卡1張、身分證正面影本、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 1.告訴人T○○之指訴(北檢偵23616卷第152-154頁);
證人龔萬華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5-358頁) 2.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10月18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45860號函暨其所附之龔萬華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87-189頁) 3.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9月12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3998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67-27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616卷第155-169頁) 28 Y○○(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20日上午10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Y○○,假冒為其友人林恆毅,佯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Y○○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0 日中午12時44分許 10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陳柄志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柄志上開玉山帳戶) 陳炳志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陳炳志上開玉山帳戶存簿1本 1.告訴人Y○○之指訴(北檢偵23616卷第184-186頁);
證人陳柄志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25-228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66-367頁) 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陳柄志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139-155頁) 5.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簿内頁影本1份、頭份市農會匯款申請書3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北檢偵23616卷第181-183、187-194頁)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4 4萬2,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29 Z○○(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07年8月17日下午4時許起,撥打電話予Z○○,假冒為其友人陳恭德,佯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Z○○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1日中午12時36分許 30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張嘉豪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嘉豪上開合庫帳戶) 張嘉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張嘉豪上開合庫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 1.被害人Z○○之指訴(北檢偵23616卷第197-19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跨行申請書、Z○○郵政存簿封面及内頁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手機通聯記錄畫面翻拍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616卷第196、200-207頁) 30 G○○○ (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07年8月19日下午3時21分許起,撥打電話予G○○○,假冒為其友人莊火塗,佯稱因土地買賣急需資金賺取傭金,欲向其借款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21分許 18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李子育所申設台新商業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子育上開台新帳戶) 李子育上開台新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G○○○之指訴(北檢偵23616卷第210-213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0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10760543號函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北檢偵20136卷二第175-177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0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0758224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掛失換發紀錄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91-39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3616卷第215-22頂) 31 K○○(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07年7月24日上午某時許起,撥打電話予黃淑瑩螢,假冒為其友人陳秀英,佯稱因女兒要開咖啡店,資金不足,又因丈夫銀行定存解約時間來不及,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黃淑瑩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2日中午12時47分許 3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楊鋒汎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清泉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鋒汎上開郵局帳戶) 楊鋒汎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K○○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二第181-184頁);
證人楊鋒汎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59-262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3-6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北檢少連偵卷二第177-178、180、185頁) 32 丁○○(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丁○○,假冒為PCHOME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遭詐騙之款項已拿回來,欲退款云云,再假借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開網路銀行,並匯款至所提供銷帳編號內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28分許 2萬1,007 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林婉菱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婉菱上開國泰帳戶) 林婉菱上開國泰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丁○○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二第251-253頁);
證人林婉菱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73-276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7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522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9-165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列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二第247-248、250、254-259、260頁)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26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37分許 2萬1,007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林婉菱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投舊北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婉菱上開郵局帳戶 林婉菱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丁○○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二第251-253頁);
證人林婉菱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73-276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3-26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列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二第247-248、250、254-256、259-260頁) 33 庚○○(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07年8月4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予庚○○,假冒為其舅舅余弘祥,佯稱因投資失利,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42分許 10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林婉菱上開郵局帳戶 林婉菱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庚○○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二第265-267頁);
證人林婉菱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73-276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3-26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二第259、263-264、268、270-271頁) 34 癸○○(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4日下午2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癸○○,假冒為大德公司老闆,佯稱欲向其借款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側帳戶 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26分許 18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郭姿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園烏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姿伶上開郵局帳戶) 郭姿伶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癸○○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二第575-577頁=107偵27569卷第162-164頁);
證人郭姿伶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83-286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7日儲字第1070196747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31-34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聯記錄擷圖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7569卷第47、159-160、166-169、171-175頁) 35 S○○(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S○○,假冒為PCHOME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遭詐騙之款項已拿回來,後續會有相關行員與其聯絡云云,再假冒為銀行行員,佯稱其先詐騙之款項已拿回來,欲退款予其,需先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7日上午9時48分許 4萬5,123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陳立侖上開臺銀帳戶 陳立侖上開臺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S○○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二第321-325頁);
證人陳立侖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87-290頁) 2.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10月15日營存密字第10750263861號函暨其所附之陳立侖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433-438頁) 3.臺灣銀行豐原分行107年9月17日豐原營字第10700036391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09-221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交易明細3紙、存款人收執聯1紙(北檢少連偵卷二第317-320、327-331頁) 107年8月17日上午9時59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24分許 2萬9,986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36分許 1萬9,985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107年8月17日上午11時57分許 9,985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107年8月17日上午11時42分許 3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陳立侖(更名前為陳浩揚)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南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侖上開郵局帳戶) 陳立侖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S○○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二第321-325頁);
證人陳立侖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87-290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35-3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交易明細3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二第317-320、326-327、331頁) 107年8月17日上午12時20分許 4萬8,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起訴書P.13) 陳立侖上開郵局帳戶 陳立侖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S○○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二第321-325頁);
證人陳立侖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87-290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35-3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款人收執聯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二第317-320、326、328、344頁) 36 C○○(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5日上午10時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奶粉之資訊,致C○○於107年8月5日上午10時許,瀏覽並聯繋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奶粉,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7日下午2時39分許 3,5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陳立侖上開郵局帳戶 陳立侖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C○○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二第337-339頁);
證人陳立侖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87-290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35-3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存簿封面及内頁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PChome個人賣場網頁畫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二第326、333-334、336、340-344、345-349頁) 37 卯○ (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07年8月1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予卯○,假冒為其友人柯智褀,佯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6日上午11時1分許 20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黃美鳳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美鳳上開中信帳戶) 黃美鳳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卯○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7-10頁);
證人黃美鳳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17-320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543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81-86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存簿内頁影本1份、台北富邦銀行取款憑條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3-4、6、11-12、15-19頁) 38 子○○(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6日下午3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子○○先生潘明昌,假冒為子○○姑姑之女婿張權順,佯稱臨時缺錢,欲向其借款云云,經潘明昌告知子○○後,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7日下午2時24分許 10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王俊力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俊力上開中信帳戶) 王俊力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子○○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49-52頁);
證人王俊力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13-31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1-114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0679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偵3087卷第145-151頁、107訴863卷一第121-12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47-48、53-55、57頁) 39 O○○(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7日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保健食品之資訊,致O○○於107年8月7日某時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保健食品,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8日上午10時 13分許 6,7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北檢108偵3087併辦附表一 王俊力上開中信帳戶 王俊力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 1.被害人O○○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63-65頁);
證人王俊力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13-31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1-114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0679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偵3087卷第145-151頁、107訴863卷一第121-12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Chome個人賣場網頁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57-60、62、66-68、69-77頁) 40 H○○○ (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5日上午9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H○○○,假冒為其姪女陳棻禎,佯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6日上午11時32分許 18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H○○○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一第271-275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少連偵卷三第165-166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2份、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一第305、319、333-337頁、北檢少連偵卷三第161、162、164、168-171頁) 41 P○○(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4日某時許,佯裝為快易購網路賣家,在LINE上向P○○佯稱有販賣尿布云云,致P○○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尿布,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7日下午1時25分許 2,1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P○○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179-180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175-178、181-187頁) 42 X○○(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7日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活潑寶寶尿布之資訊,致X○○於107年8月7日某時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尿布,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7日上午11時57分許 2,1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X○○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191-192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189、193-200頁) 43 辛○○(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7日下午3時16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原燒餐券之資訊,致辛○○於107年8月7日下午3時16分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餐券,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7日下午4時4分許 2,4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辛○○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一第265-269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結果畫面、PChome個人賣場網頁畫面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一第301-303、307-311、313頁、北檢少連偵卷三第205、210-216、256頁) 44 O○○(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7日前某日時許,佯裝為露天拍賣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亞培葡勝納SR3之資訊,致O○○於107年8月7日某時分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7日下午2時42分許 4,335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O○○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221-223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結果畫面、PChome個人賣場網頁畫面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210、217-220、225-233頁) 45 b○○(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7日下午1時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 該網頁上刊登販賣喜多兒奶 粉之資訊,致b○○於107 年8月7日下午 1時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 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奶粉,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7 日下午1時 18分許 2,28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b○○之指訴( 北檢少連偵卷三第000 -000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000 -000 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 210、 226、 235、238、241-243頁) 46 宙○○(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3日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0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倍速營養食品之資訊,致宙○○於107年8月3日某時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7日上午11時39分許 3,01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宙○○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249-251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PChome個人賣場網頁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245-248、252-257頁) 47 申○○(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日下午4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申○○,假冒為其友人林進原,佯稱投資缺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7日下午1時30分許 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申○○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263-265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259-262、269頁) 48 a○○(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3日下午5時27分許前某日時許,佯裝為PCHOME網路賣家,在該網頁上刊登販賣關固力與合力他命之資訊,致a○○於107年8月3日下午5時27分許,瀏覽並聯繫該賣家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7日上午10時26分許 6,1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a○○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277-280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273-276、281頁) 49 U○○(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18分許前同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U○○,假冒為其友人張珠芳,佯稱 欲向其借款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18分許 3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林婉菱上開國泰帳戶 林婉菱上開國泰帳戶之金融卡1張 1.被害人U○○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303-304頁);
證人林婉菱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73-276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7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522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9-165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三第299-302、305-307、309頁) 50 L○○(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5日下午2時49分許,撥打電話予黃钰婷,假冒為PCHOME客服人員,佯稱有收到警政單位公文,並詢問其先前遭詐騙事宜,及後續會轉由金管會做後續退款云云,再假冒為金管會人員,佯稱其先前遭詐騙之款項已拿回來,欲退款予其,需先進行轉帳沖銷動作云云,致黃钰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15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楊凱翔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凱翔上開國泰帳戶) 楊凱翔上開國泰帳戶之金融卡1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楊凱翔上開國泰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 1.告訴人黃钰婷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一第363-366頁);
證人楊凱翔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41-244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7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522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67-171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北檢偵20136卷一第360-362、367-369頁) 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32分許 3萬0,088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41分許 9,972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54分許 9,988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51 甲○○(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3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甲○○胞兄,假冒為其等胞姊之媳婦靖詣,佯稱有向他人借款,現需還款,欲向其借款云云,經甲○○胞兄告知甲○○後,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43分許 1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陳怡伊所申設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怡伊上開臺銀帳戶) 陳怡伊上開臺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甲○○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三第375-378頁);
證人陳怡伊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49-351頁) 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7年9月18日汐止營密字第10700031491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99-20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商業銀行存簿封面及内頁影本(北檢少連偵卷三第371-374、379-383頁) 52 W○○(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3日上午10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W○○,假冒為其友人阿仁,佯稱因投資法拍,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3日下午1時29分許 18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所申設台北富邦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心慧上開富邦帳戶) 鄭心慧上開富邦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W○○之指訴(北檢少連偵卷四第75-77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107年9月21日北富銀博愛字第107000003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73-28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5份、匯款申請書2份、存款存根聯1份、第一銀行存簿封面影本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71-72、74、79、82、86頁) 53 B○○(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6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B○○,假冒為其同學陳銘福,佯稱在外欠款,欲向其借款,將會還款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6日下午1時4分許 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一 鄭心慧上開富邦帳戶 鄭心慧上開富邦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告訴人B○○之指訴(北檢偵20136卷一第259-263頁);
證人鄭心慧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39-342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107年9月21日北富銀博愛字第107000003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73-28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 戶於ATM提領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一第297-299頁、北檢少連偵卷四第79、97-100頁) 54 酉○○(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9日下午3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酉○○,假冒為其客戶友人宋皖民,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致右列指示帳戶 107年8月13日中午12時49分 3萬元 新北檢108偵6780追加起訴附表 沈清鉦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沈清鉦上開中信帳戶) 1.被害人酉○○之指訴(新北檢偵6780卷第15-19頁) 2.中國信託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8943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新北檢偵6780卷第37-39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8張、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各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新北檢偵6780卷第53-61、73-75頁) 55 未○○(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13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未○○,假冒為其友人尤品方,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請友人李念庭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致右列指示帳戶 107年8月13日12時0分許 2萬元 新北檢108偵6780追加起訴附表 沈清鉦上開中信帳戶 1.被害人未○○之指訴(新北檢偵6780卷第21-25頁) 2.中國信託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8943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新北檢偵6780卷第37-39頁) 3.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1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新北檢偵6780卷第63-65、73、77-79頁) 56 寅○○(有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8日下午4時許傳送訊息佯裝寅○○之表妹,偽稱電話號碼改為0000000000號並加入寅○○之line,再於107年8月13日上午11時許以line向寅○○借款,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8月13日13時10分許 25萬元 新北檢108偵6780追加起訴附表一、 桃檢108偵3609併辦附表 廖若安所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廖若安上開郵局帳戶) 1.告訴人寅○○之指訴(新北檢偵6780卷第27-29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1日儲字第1070284937號函暨其所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新北檢偵6780卷第41-45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9日儲字第1080036831號函暨其所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桃檢偵3609影卷第53-54頁反面) 4.告訴人寅○○提出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客戶收執聯2 1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3張、金融帳戶存摺内頁影本1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檢偵3609影卷第18、20-21頁、新北檢偵6780卷第81、83-85頁) 57 丑○○(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丑○○,假借其友人嚴仲脩,佯稱急需資金周轉,欲向其借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7年8月8日下午1時44分許 10萬元 北檢108偵5035追加起訴 秋盛敏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秋盛敏上開中信帳戶) 1.被害人丑○○之指訴(北檢偵5035卷第99-103頁);
證人秋盛敏於警詢之陳述(北檢少連偵卷四第293-296頁) 2.中信銀行108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32373號函暨秋盛敏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北檢偵5035卷第263-280頁)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丑○○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與存摺明細(北檢偵5035卷第107-123頁)
附表二:被告郭玲琪提領情形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被告提款時間 被告提款地點、ATM所屬金融機構 被告提款金額 起訴案號 使用之金融帳戶 扣案物品 卷證出處 1 J○○ (5次) 107年8月9日下午1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劉淑珍上開中信帳戶 劉淑珍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2紙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44440號函暨其所附之劉淑珍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421-425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劉淑珍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01-109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5、13-15頁;
北檢偵23442卷第13、19-23、59-61頁) 107年8月9日13時4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1時50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1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1時53分許 1萬9,000元 2 壬○○(19次) 107年8月9日上午11時4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二 何忠勳上開郵局帳戶 何忠勳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6紙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儲字第1070223654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51-159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9-2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7、39、43、45、305、379-383、387、527、530-531頁;
北檢偵27569卷第20-23頁) 107年8月9日上午11時43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11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上午11時47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上午11時48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上午11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上午11時56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上午11時57分許 1萬元 107年8月10日凌晨0時13分許 桃圜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圜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10日凌晨0時15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0日凌晨0時15分許 9,000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劉建閎上開郵局帳戶 劉建閎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47-50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儲字第1070222674號函暨其所附之劉建閎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413-41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5-307、413-415頁;
北檢偵23442卷第13-15、25-33頁)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14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15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16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1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 1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 2萬元 3 宇○○ 午○○ (2次) 107年8月16日下午2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元大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彭馨儀上開玉山帳戶 彭馨儀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開玉山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交易明細1紙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6717號函暨其所附之彭馨儀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442-445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5-11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3、353頁) 107年8月16日下午2時23分許 1,000元 4 M○○ (6次) 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郭姿伶上開中信帳戶 郭姿伶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2紙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55-71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53273號函暨其所附之郭姿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207-21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3、315-317頁;
北檢偵23442卷第14、35-39頁) 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1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19分許 1萬元 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22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23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 9,000元 5 地○○ Q○○ (1次) 107年8月16日上午11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8,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郭姿伶上開中信帳戶 郭姿伶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1紙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55-71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53273號函暨其所附之郭姿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207-21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3、319頁;
北檢偵23442卷第14、41頁) 6 張學楫(3次) 107年8月16日下午2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陳立侖上開臺銀帳戶 陳立侖上開臺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10月15日營存密字第10750263861號函暨其所附之陳立侖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433-438頁) 2.臺灣銀行豐原分行107年9月17日豐原營字第10700036391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09-221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9、471頁;
北檢偵23442卷第14、47-49頁) 107年8月16日下午2時57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6日下午2時58分許 2萬元 7 V○○ I○○ (1次) 107年8月10日上午10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商業銀行學府分行) 5,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二 何忠勳上開郵局帳戶 何忠勳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1紙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儲字第1070223654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51-159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9-2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5、385頁) 8 戊○○亥○○辰○○天○○黃○○ (4次) 107年8月9日下午2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古亭分行) 8,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二、 北檢108偵5035併辦附表二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 何忠勳上開兆豐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42533號函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7年8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67-171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37786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39-26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一第382-385頁;
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7、429-431、536頁)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44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45分許 1萬6,000元 9 丙○○○ (6次)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二 何忠勳上開玉山帳戶 何忠勳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2紙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9-125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3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26971號函暨所附何忠勳帳戶DEBIT卡號與存款帳號對應資料(107訴863卷三第411-417頁) ⒌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3、341-343頁)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51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51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52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9日下午3時53分許 1萬9,000元 107年8月10日下午2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500元 10 戌○○ 丙○○○ (5次) 107年8月10日下午4時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3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北檢108偵1058併辦附表二 何忠勳上開玉山帳戶 何忠勳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4紙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9-125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何忠勳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4.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3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26971號函暨所附何忠勳帳戶DEBIT卡號與存款帳號對應資料(107訴863卷三第411-417頁) 5.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5、347頁;
新北檢他5589影卷第107-108頁) 107年8月10日下午4時51分許 3萬元 107年8月10日下午4時52分許 3萬元 107年8月10日下午4時53分許 3萬元 107年8月10日下午4時54分許 1萬元 11 玄○○(8次)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張嘉豪上開郵局帳戶 張嘉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張嘉豪上開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儲字第1070223654號函暨其所附之張嘉豪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51-15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3616卷第19、22-23頁)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36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36分許 1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40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41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42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42分許 2萬元 12 R○○(10次)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2紙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9-364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5-7、17-19、21、303-305、357-359、361頁;
北檢偵23616卷第15、24頁;
桃檢偵3609影卷第12、15頁)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32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33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3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37分許 3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38分許 3萬元 107年8月21日凌晨0時5分許 桃圜市○○區○○路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行) 3萬元 107年8月21日凌晨0時6分許 3萬元 107年8月21日凌晨0時7分許 3萬元 107年8月21日凌晨0時8分許 9,000元 13 D○○ F○○ 巳○○ (1次) 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 1萬4,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1紙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9-364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7、23、305、363;
北檢偵23616卷第15、25頁) 14 E○○ N○○ 乙○○ (1次) 107年8月21日上午11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萬8,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 李子育上開玉山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1紙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59-364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7、25、305、365頁;
北檢偵23616卷第16、25頁) 15 己○○(4次) 107年8月20日中午12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 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之金融卡1張、身分證正面影本、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交易明細1紙 1.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10月18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45860號函暨其所附之龔萬華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87-189頁) 2.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9月12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3998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67-27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7、35-37、305、375-377頁;
北檢偵23616卷第16、23頁) 107年8月20日中午12時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中午12時10分許 1萬元 107年8月20日中午12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000元 16 T○○(3次) 107年8月20日上午11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 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之金融卡1張、身分證正面影本、龔萬華上開聯邦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交易明細1紙 1.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10月18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45860號函暨其所附之龔萬華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87-189頁) 2.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9月12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3998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67-27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7、33、305、373頁) 107年8月20日上午11時44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上午11時45分許 9,000元 17 Y○○(6次)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3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陳柄志上開玉山帳戶 陳炳志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陳炳志上開玉山帳戶存簿1本、交易明細1紙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3362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66-367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7423號暨其所附之陳柄志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0136卷二第193-20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7、29、305、369頁;北檢偵23616卷第16、24-25頁)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14分許 3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1時17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3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42分許 1萬2,000元 18 Z○○(8次)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永豐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張嘉豪上開合庫帳戶 張嘉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張嘉豪上開合庫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2.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3616卷第16、26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8年8月23日合金基隆字第1080003127號函暨其所附之張嘉豪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7年8月16日至107年8月21日止之往來交易明細1份(107訴863卷一第319、321頁)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36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36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46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48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4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51分許 1萬元 19 G○○○ (9次)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李子育上開台新帳戶 李子育上開台新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1紙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0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10760543號函暨其所附之李子育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北檢偵20136卷二第175-177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0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0758224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掛失換發紀錄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四第391-39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83-91頁) 4.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11、309、483、485-487頁;
北檢偵23616卷第20-21頁) 107年8月20日下午2時5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0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7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8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9分許 1萬元 107年8月21日凌晨0時30分許 桃圜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行内-桃圜分行) 3萬元 20 黃淑瑩螢 (6次) 107年8月2日下午1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板橋站前郵局) 5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楊鋒汎上開郵局帳戶 楊鋒汎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3-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9、49-51、307、417-419頁;
桃檢偵3609影卷第12-13頁) 107年8月2日下午1時29分許 5萬元 107年8月2日下午1時31分許 5萬元 107年8月3日凌晨0時15分許 桃圜市○○區○○路0段00號(桃圜成功路郵 局) 5萬元 107年8月3日凌晨0時16分許 5萬元 107年8月3日凌晨0時17分許 5萬元 21 丁○○ U○○(5次)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林婉菱上開國泰帳戶 林婉菱上開國泰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7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522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9-16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7、439頁)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32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33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34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35分許 2萬元 22 丁○○(1次)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林婉菱上開郵局帳戶 林婉菱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3-2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7、423頁) 23 庚○○ (7次) 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2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林婉菱上開郵局帳戶 林婉菱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3-2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7、421-423頁) 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23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24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27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28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2時28分許 1萬元 24 癸○○ (8次) 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郭姿伶上開郵局帳戶 郭姿伶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2紙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7日儲字第1070196747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31-34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5、401-405、527、537-538頁;北檢偵27569卷第29-33頁) 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35分 2萬元 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遠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3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40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4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新商業銀行行内-古亭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43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6日下午1時44分許 1萬元 25 S○○ (15次) 107年8月17日上午11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陳立侖上開郵局帳戶 陳立侖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1紙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35-3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5、391-395、481頁) 107年8月17日中午12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聯邦邦商業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17日中午12時1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7日中午12時3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17日中午12時34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7日中午12時35分許 8,000元 107年8月17日上午9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行) 2萬元 陳立侖上開臺銀帳戶 陳立侖上開臺銀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2紙 1.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10月15日營存密字第10750263861號函暨其所附之陳立侖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各1份(北檢偵23442卷第433-438頁) 2.臺灣銀行豐原分行107年9月17日豐原營字第10700036391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09-221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9、477、479、481頁) 107年8月17日上午9時5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許 5,000元 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5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7分許 1萬元 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聯邦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53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54分許 1萬元 26 C○○ (1次) 107年8月17日下午2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7,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陳立侖上開郵局帳戶 陳立侖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1紙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儲字第1070196260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35-3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5、399頁) 27 卯○ (6次) 107年8月6日上午11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黃美鳳上開中信帳戶 黃美鳳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5433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81-8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3、327-331頁) 107年8月6日上午11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6日上午11時26分許 2萬 107年8月6日上午11時28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6日上午11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安泰商業銀行三重簡易型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6日上午11時31分許 2萬元 28 子○○ (5次) 107年8月7日下午2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民權郵局)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王俊力上開中信帳戶 王俊力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1-11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0679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偵3087卷第145-151頁、107訴863卷一第121-12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3、321-323、477頁) 107年8月7日下午2時45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7日下午2時46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7日下午2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7日下午2時52分許 2萬元 29 O○○ (1次) 107年8月8日上午10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業銀行國外部正門) 6,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北檢108偵3087併辦附表二 王俊力上開中信帳戶 王俊力上開中信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1紙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1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11-11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0679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偵3087卷第145-151頁、107訴863本院卷一第121-12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⒋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3087卷第9、11頁;
北檢偵20136卷二第325頁) 30 H○○○ (8次) 107年8月6日下午1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3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9-11、53-57、307-309、453-457頁) 107年8月6日下午1時11分許 3萬元 107年8月6日下午1時13分許 3萬元 107年8月6日下午1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群益金鼎南三重收付處 2萬元 107年8月6日下午1時1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6日下午1時20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鶯歌鳳鳴郵局) 2萬元 107年8月7日凌晨0時7分許 9,000元 31 P○○ O○○ b○○ 申○○ (3次) 107年8月7日下午3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元大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11、63、309、463頁) 107年8月7日下午3時17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7日下午3時18分許 2萬元 32 X○○ 宙○○(1次) 107年8月7日中午12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萬7,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11、61、309、461頁) 33 辛○○(1次) 107年8月7日下午5時3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7,000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11、65、309、465頁) 34 a○○ (1次) 107年8月7日上午10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 鄭心慧上開合庫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7年9月21日合金左營字第107000330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55-15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11、59、309、459頁) 35 L○○(6次) 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和地區農會)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楊凱翔上開國泰帳戶 楊凱翔上開國泰帳戶之金融卡1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楊凱翔上開國泰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交易明細3紙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7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5222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67-171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一第343、372-375頁;
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7、433-437頁) 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35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3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3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5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永和中正路郵局) 1萬元 107年8月15日下午4時1分許 1萬元 36 甲○○(4次)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板橋站前郵局)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陳怡伊上開臺銀帳戶 陳怡伊上開臺銀帳戶之金融卡1張 1.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7年9月18日汐止營密字第10700031491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199-207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9、423、467-469頁)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19分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21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3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9萬元 37 W○○(10次) 107年8月3日下午2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鄭心慧上開富邦帳戶 鄭心慧上開富邦帳戶之金融卡1張、交易明細9紙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107年9月21日北富銀博愛字第107000003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73-282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7、441、443頁) 107年8月3日下午2時8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3日下午2時9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3日下午2時11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3日下午2時13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3日下午2時14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3日下午2時17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3日下午2時19分許 1萬元 107年8月4日凌晨0時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鶯歌鳳鳴郵局) 2萬元 107年8月4日凌晨0時6分許 9,000元 38 B○○(3次) 107年8月6日下午1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 2萬元 本案起訴附表二 鄭心慧上開富邦帳戶 鄭心慧上開富邦帳戶之金融卡1張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107年9月21日北富銀博愛字第107000003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北檢少連偵卷五第273-282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北檢偵20136卷一第139-155頁)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20136卷一第249、281-383;
北檢偵20136卷二第307、449-451頁) 107年8月6日下午1時31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6日下午1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萬元 39 酉○○(2次) 107年8月13日中午12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板橋分行) 2萬元 新北檢108偵6780追加起訴附表 沈清鉦上開中信帳戶 交易明細1紙 1.中國信託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8943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新北檢偵6780卷第37-39頁) ⒉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新北檢偵6780卷第32-33、49頁)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0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1樓(京城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萬元 40 未○○(1次) 107年8月13日中午12時56分許 新北市○○區○○○0段00號(彰化銀行板橋分行) 2萬元 新北檢108偵6780追加起訴附表 沈清鉦上開中信帳戶 1.中國信託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89439號函暨其所附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新北檢偵6780卷第37-39頁) ⒉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新北檢偵6780卷第32、49頁) 41 寅○○(10次)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1樓(京城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2萬元 新北檢108偵6780追加起訴附表 廖若安上開郵局帳戶 交易明細2紙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1日儲字第1070284937號函暨其所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新北檢偵6780卷第41-45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9日儲字第1080036831號函暨其所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桃檢偵3609影卷第53-54頁反面) ⒊165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新北檢偵6780卷第34-36、51頁;桃檢偵3609影卷第12、14頁反面)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12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日盛銀行板橋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20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21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22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22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24分許 1萬元 107年8月14日凌晨0時11分許 桃圜市○○區○○路0000○0000號(桃圜慈文郵局) 6萬元 桃檢108年偵3609併辦附表 107年8月14日凌晨0時11分許 4萬元 42 丑○○(5次) 107年8月8日下午2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建橋分行) 2萬元 北檢108偵5035追加起訴附表 秋盛敏上開中信帳戶 1.中信銀行108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32373號函暨秋盛敏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北檢偵5035卷第263-280頁) 2.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北檢偵5035卷第33-35、37-41頁) 107年8月8日下午2時28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8日下午2時30分許 2萬元 107年8月8日下午2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儲蓄分行) 2萬元 107年8月8日下午2時34分許 1萬9,000元 共計提領212次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IPHONE牌手機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2 三星平板電腦1台 3 筆記本1本 4 帳號筆記含密碼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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