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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千翔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千翔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千翔(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3月9日執行羈押,至109年6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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