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宜珊
籍設新北市○○區○○○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提出「補充理由書」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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