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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睿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8號、第627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511號、第11699號、第12052號、第13089號、第13100號、第13101號、第13401號、第13865號、第13894號、第14708號、第14893號、第15134號、第15143號、第15153號、第15211號、第15360號、第15401號、第15593號、第15604號、第15606號、第16336號、第1648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98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444號、第2268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犯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追徵其價額。
事 實辛○○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初起,加入由微信暱稱「卡比獸」、「皮卡丘」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下稱「卡比獸」、「皮卡丘」)及詐騙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下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結構性、牟利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從事取款工作之車手。
「卡比獸」旋於108年4月間,提供專為連繫用之不詳行動電話(下稱工作手機)予辛○○使用,辛○○、「卡比獸」、「皮卡丘」及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詐騙被害人等,致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再由「卡比獸」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至辛○○所持用工作手機,指示辛○○前往指定地點拿取前開帳戶之提款卡(無證據證明辛○○知悉該提款卡係以不正方法取得)後,辛○○再親自或利用不知情之友人陳俊佑前往前開帳戶提領款項,辛○○於各次提款後,在指定地點將領取款項、提款卡、工作手機交付前來取款之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詐騙時間、地點、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提款人均如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
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
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參照)。
準此,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是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證人E○○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上訴人即被告辛○○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
㈡當事人對於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加重詐欺、洗錢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358至360頁),並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按證人等於警詢證述僅供證明詐欺、洗錢犯行之用),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其並未加入詐騙集團云云。
惟查,被告與「卡比獸」、「皮卡丘」共同為詐欺取財犯行,並受「卡比獸」之指示擔任車手而提領款項等事實,已如前述,且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於108年4月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是卡比獸帶我加入的等語(偵Z卷第86頁,偵C卷第158頁),足認其確有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之行為,是其嗣後否認有參與詐騙集團一事,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非可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被告係於108年4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且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4月間共計詐騙附表一所示之52名被害人,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4,616,075元,顯見本案詐欺集團係持續性之組織,且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詐騙被害人後,被告經「卡比獸」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取得帳戶提款卡,再親自或利用友人提款,並將所提款項交付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足認本案詐欺集團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而係具有結構性之組織,綜觀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期間、集團成員之分工、遂行詐欺犯行之獲利,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屬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誤。
㈡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規定,係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
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
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詐騙被害人後,被告經「卡比獸」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取得帳戶提款卡,再親自或利用友人提款,並將所提款項交付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其作用在於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詐欺被害人所取得贓款,透過被告及其友人提領為現金後,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被告知悉其及友人提領款項之行為得以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主觀上也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其所為係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甚明。
㈢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21、25、40所示之犯行,雖因匯入帳戶於被害人匯款後列為警示帳戶而未能提款,然被害人既已匯款,被告實際上已得隨時領取,對匯入款項有管領能力,自屬詐欺取財既遂;
然因被告已將提款卡置入實力支配下,僅於領款時因匯入帳戶已成警示帳戶而未能領款,致未能製造金流斷點,應屬一般洗錢未遂罪。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20、22至24、26至39、4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21、25、4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1、25、40所為涉犯一般洗錢既遂罪云云,容有誤會,惟僅係犯罪態樣之變更,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等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云云,然詐騙集團分工精密,被告僅負責從事詐騙集團下游之提款工作,且被告僅與「卡比獸」聯繫,受「卡比獸」指示提領款項,其無從知悉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係以何種方式詐騙被害人,尚不悖於常情,無從認定其主觀上知悉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係以冒用公務員名義詐騙被害人,且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係以電話及通訊軟體發送私人訊息之方式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未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自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等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固有未洽,然僅屬加重條件之誤載,亦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知悉被害人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詐騙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仍依「卡比獸」指示擔任車手前往提領款項,使本案詐欺集團順利完成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並確保獲得不法利潤,是被告於集團分工中,係屬實現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不可或缺之角色,足見被告與「卡比獸」、「皮卡丘」及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至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俊佑提領款項,應論以間接正犯。
㈤被告就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多次提款行為,均各本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㈥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是以被告參與犯罪組織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其加入詐騙集團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
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並分工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於參與行為繼續中對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就附表一編號2至20、22至24、26至39、41至52部分,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就附表一編號21、25、40部分,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所為附表一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㈧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444號、第2286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之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之附表一編號1、7、50事實係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12部分之提領款項各為750,000元、170,000元(如附表一編號1、12所示),原審誤認上開款項各為720,000元、190,000元,有認定事實之違誤,其憑此計算犯罪所得金額並據以宣告沒收、追徵,亦有未洽。
㈡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已如前述,原審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1部分已提領款項,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原審誤認此部分因列為警示帳戶而未提領款項,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有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違誤,其漏未計算此部分犯罪所得金額並宣告沒收、追爭,亦有未合。
㈣被告本件提領款項共計3,834,863元,原審認被告本件提領款項為3,844,000元,有認定事實之違誤,其憑此計算犯罪所得金額並據以宣告沒收、追徵,亦有未洽。
㈤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等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云云,固有未洽,然僅屬加重條件之誤載,原審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合。
㈥被告犯行多達52次,提領款項達383萬餘元,原審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不無輕縱之嫌。
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難認有據,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則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貿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以詐騙財物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造成52名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損失金額高達4,616,075元,其中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亦高達3,834,863元,又其固已坦承大部分犯行,然其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要與被害人和解,經本院排定調解其日後,於調解期日竟未到場,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素行、參與程度、所得利益,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從事服務業之生活狀況(本院卷一第36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六、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被告所處之宣告刑,本案審酌其等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尚屬集中,且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於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
惟該條項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
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參照)。
被告之前並無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取財、洗錢等前科,難認其有何犯罪習慣,且其有正當職業,亦難認有何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情,又被告本件犯罪情節固非輕微,惟究僅係擔任詐騙集團下游之車手工作,並非詐騙集團之上游人員,亦非居於犯罪組織之主導地位,且被告本件獲利金額非鉅,復已坦承大部分犯行,堪信施以一般預防之刑罰即足達到制裁及教化之目的,縱再予機構性保安處分,仍無益於再社會化,況被告經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已足以完全評價及處罰其應負之罪責,倘再予以宣告強制工作,實有悖於比例原則,爰裁量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
八、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其重點在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是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的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最新見解,已經不採共犯連帶說,改由法院視具體個案的實際情形而就共犯各人所分得,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限之物,予以個別處理。
被告自承領款的第一天說以領款的1.5%至2%計算報酬等語(甲卷二第90頁),應以提款金額之1.5%計算報酬,最有利於被告,又本件被告提款金額(含陳俊佑提領部分)總計3,834,863元,足認被告所得報酬為57,522元(計算式:3,834,863×1.5%=57,522﹝小數點以下捨去,對被告較為有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且因與被告本身固有之金錢混同,性質上已無從就原始犯罪所得為沒收,屬不能沒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至被害人其餘遭詐騙款項,係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所分得,並非被告之犯罪所得,均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且此部分款項亦非被告所得管領、處分,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供本件詐騙犯罪所使用之工作手機,被告自承已丟棄等語(甲卷二第91頁),自毋庸宣告沒收。
九、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2所為另涉犯組織危害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云云。
惟被告僅有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僅就被告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即可,毋庸另就附表一編號52之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又詐騙集團分工精密,被告僅負責從事詐騙集團下游之提款工作,且被告僅與「卡比獸」聯繫,受「卡比獸」指示提領款項,其無從知悉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係以何種方式取得提款卡,尚不悖於常情,無從認定其主觀上知悉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係以不正方式取得提款卡,無從論以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有罪之附表一編號52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告提款之時間、地點及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主文 備註 1 E○○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4 月1 日下午2 時37分許,撥打電話予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4 樓之被害人,佯稱為檢察官,因被害人涉犯洗錢罪嫌,需將財產信託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3日上午11時8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3日某時許於不詳地點某ATM以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3日某時許於不詳地點某ATM以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3日某時許於不詳地點某ATM以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3日某時許於不詳地點某ATM以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 月3日某時許於不詳地點某ATM以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6、被告辛○○於108 年4 月3日某時許於不詳地點某ATM以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30,000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再於不詳日期某時許以上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提領30,000元 7、被告辛○○於108 年4 月3日某時許於不詳地點以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70,000元 8、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下午3 時4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以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0元 9、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下午3 時47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5,000元 10、被告辛○○於 108 年4 月11日下午3 時4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以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45,000元 11、被告辛○○於 108 年4 月12日中午12時42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2、被告辛○○於 108 年4 月12日中午12時43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3、被告辛○○於 108 年4 月12日中午12時44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4、被告辛○○於 108 年4 月12日中午12時45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5、被告辛○○於 108 年4 月12日中午12時45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6、被告辛○○於 108 年4 月12日中午12時46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 元 17、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2日中午12時46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18、被告辛○○於108年4月11日下午3 時42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某ATM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20,000元 19、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2日中午12時50分許於新北市○○區○○街00號某ATM 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2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750,000 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72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720,000元計算。 1、證人E○○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215至21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E○○(偵A2卷第214、219、223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土城區農會匯票申請書、土城區農會匯款申請書收執聯1 份(偵A2卷第225、227至230 頁) 4、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結果1紙(偵U卷第77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原審甲卷第129至131頁) 6、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原審甲卷第395 頁) 7、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2卷第207頁、偵R 卷第147頁、偵A3卷第63、65至66頁、偵R卷第130頁) 8、被告辛○○於警詢之所述(偵S 卷第14至15頁、偵X卷第10至11卷) 9、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頁) 10、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1 108 年4 月11日下午1 時42分許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50,000元 108 年4 月11日下午1 時42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0,000元 108 年4 月12日上午11時13分許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30,000元 108 年4 月12日上午11時15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0,000元 2 D○○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6 時41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lu lu’S 工作人員,表示因其作業疏失,將被害人設定為批貨賣家,造成郵局直接扣款;復於同日晚間6 時57分許,接獲佯稱郵局客服人員來電,指示取消訂單及確認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4月13日晚間7 時22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38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某AT M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提領3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4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某ATM 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5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 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9,000 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9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119,955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90,000元計算。 1、證人D○○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214至21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A1卷第219至226頁、偵A4卷第43至45頁) 3、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偵A1卷第228至230頁) 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K卷第63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 份(原審甲卷第131頁) 6、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K 卷第35頁、第39至45頁、偵A3卷第455至456頁) 7、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K卷第13頁、偵T卷第18頁) 8、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393頁) 9、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30 108年4月13日晚間7 時32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4月13日晚間7 時40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4月13日晚間7 時54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000元 108年4月13日晚間7 時55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元 3 宇○○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6 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為LULU’S 網購平台公司工作人員,因其作業疏失,將其登記為超級會員,欲協助被害人更正會員資格並取消多餘交易;復於同年月日晚間6 時42分許,接獲佯稱二信合作社客服人員,表示協助查詢扣款情形及更正會員資格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25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 元 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38分許於臺灣銀 行中山分行某ATM 以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30,000 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3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9,985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9,985元計算。 1、證人宇○○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235至237 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A1卷第234、239至240 、245頁) 3、中華郵政台中四張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1份(偵A1卷第241 至242頁)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偵A1卷第243頁) 5、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K卷第63頁) 6、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K卷第35頁) 7、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K 卷第13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31 4 N○○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3 月底某日,以撥打網路通訊軟體LINE語音電話與被害人,佯稱為被害人姪女劉若瑜,因欠錢致週轉不靈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8日上午11時15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5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M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8日上午11時33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M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3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5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5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50,000元計算。 1、證人N○○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352至353 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2卷第349至350、355、363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A2卷第357頁) 4、N○○與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偵A2卷第365至372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紙(偵Q卷第87頁) 6、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Q 卷第29頁、偵V 卷第129頁) 7、被告辛○○於警詢之證述(偵Q卷第12頁、偵V卷第20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3 5 T○○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3 月24日某時許,佯稱為被害人姪女婷婷,加入被害人之網路通訊軟體LINE好友;復於同年4 月8 日11時許,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撥打語音電話與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光田醫院)之被害人,佯稱其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8日上午11時21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8日上午11時3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M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8日上午11時37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M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9,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2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5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9,000元計算。 1、證人T○○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337至34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2卷第335至336、344頁) 3、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沙鹿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各1 紙(偵A2卷第345頁) 4、中華郵政沙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1份(偵A2卷第346 至347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紙(偵Q卷第87頁) 6、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V卷第129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2 108 年4 月8日中午12時3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6 未○○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4 月7 日某時許,佯稱為被害人表兄弟,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加被害人為好友。復於同年月10日早上11時46分許,以撥打網路通訊軟體LINE語音電話,佯稱從事生意需與人結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0日中午12時35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40,000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0日下午2 時36分許於臺北市 萬華區長沙街2 段 92號某AT M 以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瑞 光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70,000 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7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4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40,000元計算。 1、證人未○○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392至394 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2卷第387至388、390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紙(偵Q卷第87頁) 4、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紙(偵A2卷第269頁) 5、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W 卷第15頁) 6、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6 7 U○○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4 月9 日上午10時16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苗栗縣○○鎮○○00○0號之被害人,佯稱為其友人阿煙,因工作投資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9日中午12時56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下午2 時1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M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下午2 時21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M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下午2 時22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M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0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48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100,000元計算。 1、證人U○○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233至235頁) 2、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A2卷第231、236至237 頁、241至243頁、偵a卷第23至25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偵A2卷第238至240頁) 4、U○○之手機通聯紀錄截圖1 紙(偵a卷第17頁) 5、證人李昊恩於警詢之證述(偵a卷第31至34頁) 6、證人陳秀泓於警詢之證述(偵a卷第49至52頁) 7、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 紙(偵a卷第91至94頁) 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A4卷第305頁) 9、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4卷第307、308頁=偵a卷第83、84頁) 10、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V卷第20頁、偵R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偵a卷第80頁) 11、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4 108 年4 月10日上午11時57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0,000元 108 年4 月11日中午12時51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0,000元 8 庚○○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2日上午10分29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彰化縣○○鄉○○路000 巷00號公司內之被害人,佯稱其為友人百州;復於同日上午11時25分,佯稱因廠商款項急需借款云云,致被害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2日下午2 時59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000元 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2日下午4 時27分許於臺北市 士林區後港街91之 1 號某AT M 以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臺 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3號帳戶提領 1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1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10,000元計算。 1、證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偵A3卷第253至25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3卷第251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偵A4卷第305頁) 4、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紙(偵A3卷第211頁) 5、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頁) 6、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16 9 戌○○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5日下午3 時6 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 號3 樓之被害人,佯稱為熟識之陳經理,因急需貨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5日中午12時17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0,000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5日中午12 時17分許於臺北市 大安區忠孝東路4 段181 巷7 弄21號 某ATM 以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0 3號帳戶提領 2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2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0,000元計算。 1、證人戌○○於警詢之證述(偵A3卷第321至323 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3卷第327至329 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A3卷第325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偵A4卷第305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紙(偵A3卷第211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P 卷第11頁) 7、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37 10 P○○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5日下午5 時34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新竹市○○區○○街0 巷0 號之被害人,佯稱樂天市場服務人員,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致扣款9 次;復於同日下午5 時52分許,因被害人誤認為兆豐銀行人員來電,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5日晚間6 時37分許 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9,987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晚間6 時44分於統一超商頂東門市某ATM 以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晚間6 時46分於統一超商頂東門市某ATM 以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9,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晚間6 時50分於統一超商頂東門市某ATM 以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晚間6 時51分於統一超商頂東門市某ATM 以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0,000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晚間6 時59分許於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某ATM 以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6、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晚間7 時許於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0,000元 7、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晚間7 時27分許於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8、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晚間7 時28分許於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2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119,972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119,972元計算。 1、證人P○○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91至95頁) 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1卷第99、115頁) 3、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 紙(偵A1卷第97頁)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1紙(偵A1卷第101頁) 5、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1紙(偵A1卷第441頁)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偵A4卷第306頁) 7、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1卷第41頁、偵P 卷第21頁) 8、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A1卷第22頁) 9、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1卷第133 頁) 10、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 頁) 11、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38 108 年4 月15日晚間6 時46分許 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9,985元 108 年4 月15日晚間6 時57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30,000元 108 年4 月15日晚間7 時4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30,000元 11 乙○○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5日下午5 時40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彰化縣○○鎮道○路000 巷00號之被害人,佯稱為LULU商城被駭客入侵,所以造成一筆多刷款項,需登入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5日晚間7 時9分許 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41,002元 1、被告辛○○於108年4月15日晚間19時19分許於光武郵局ATM以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1,000元 2、被告辛○○於108年4月15日晚間19時20分許於光武郵局ATM以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52,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51,01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51,010元計算。 1、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103至107 頁) 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A1卷第113 頁) 3、臺幣活存明細1 份(偵A1卷第109至111頁) 4、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1 紙(偵A1卷第441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1卷第45頁) 6、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1卷第133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39 108 年4 月15日晚間7 時11分許 中華郵政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008元 12 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4 月9 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新北市○○區○○街0 段00號A 棟公司內之被害人,佯稱為其友人鄒年榮需借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9日上午10時40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0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9日上午10時5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9日上午11時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以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9日上午11時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以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9日上午11時4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 月9日上午11時5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6、被告辛○○於108 年4 月9日上午11時6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7、被告辛○○於108 年4 月9日上午11時7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8、被告辛○○於108 年4 月9日上午11時7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0,000元 9、被告辛○○於108 年4 月9日上午11時42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30,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同日上午11時43分於同地以前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20,000元,再於同日11時44分於同地以前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2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70,000 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0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170,000 元計算。 1、證人寅○○於警詢之證述(偵B 卷第17至1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B卷第23頁) 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幣單筆交易明細1紙(偵B 卷第25頁) 4、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偵B 卷第77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B卷第37至42頁、偵F卷第19至20頁)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偵F卷第21頁) 7、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B卷第11至16頁) 8、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B卷第57頁、偵A 3卷第392頁) 9、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5 1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下午5 時48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其為奇摩商城之客服,表示因將被害人之網路訂單誤刷為12筆,會聯繫第一銀行協助解除設定。旋即於同日下午5 時55分許,接獲佯稱為第一銀行員工來電,表示會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0日晚間6 時24分許 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9,92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6 時3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以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6 時37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3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6 時37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以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 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6 時38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以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91,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91,285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91,000元計算。 1、證人辰○○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415至419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2卷第413 至414 、422頁) 3、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份(偵A2卷第424頁) 4、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臺幣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I卷第37至39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2卷第259至261 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W 卷第15頁) 7、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至393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10 108 年4 月10日晚間6 時33分許 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9,985元 14 H○○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下午4 時39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彰化縣○○鎮○○○0 路00號公司內之被害人,佯稱其為網路購物的客服人員,因被害人網路購物訂單誤訂為12筆,會有銀行人員協助解除設定。復於同日下午5 時59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為第一銀行人員,會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0日晚間6 時26分許 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6,987元 1、證人H○○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379至383頁) 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2卷第373至374、376頁) 3、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偵A2卷第386頁 ) 4、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臺幣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I卷第37至39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2卷第259至261 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W 卷第15頁) 7、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至393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7 15 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下午5 時45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其為網路購物廠商,因廠商作業疏失,造成被害人為批發商。復於同日晚間6 時3 分許,接獲佯稱為郵局員工來電,表示會協助取消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0日晚間6 時29分許 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7,648元 1、證人壬○○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438至440 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2卷第437、441 至443頁) 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偵A2卷第444頁) 4、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臺幣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I卷第37至39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2卷第259至261 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W 卷第15頁) 7、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11 108 年4 月10日晚間6 時31分許 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6,745元 16 B○○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下午5 時44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花蓮縣○○鄉○○村○○路000 ○0 號之被害人,佯稱其為讀冊生活之員工,表示因其內部人員疏失誤植為12筆訂單,會有郵局人員協助解除設定。旋即接獲佯稱為郵局人員來電,表示會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0日晚間6 時48分許 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9,092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0日晚間6 時56分許於臺鐵臺 北車站某ATM 以華 南銀行三峽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 79號帳戶提領 9,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9,000 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9,092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9,000 元計算。 1、證人B○○於警詢之證述(偵W 卷第93至94頁) 2、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各類案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表(偵W卷第92、96頁) 3、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臺幣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I卷第37至39頁) 4、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3卷第7至9頁) 5、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I卷第10頁) 6、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 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8 17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下午4 時許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9 樓之2之被害人,佯稱其為網購網站之會計,表示因被害人在網路上訂購之商品設定錯誤,變成按月寄送,會幫忙聯繫郵局人員解除設定。旋即接獲佯稱為郵局人員來電,表示會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0日晚間7 時6分許 彰化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7 時10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號某ATM以彰化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7 時11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號某ATM以彰化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9,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2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9,985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9,000元計算。 1、證人丁○○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327至333 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A1卷第337、359 頁) 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偵A1卷第345頁) 4、彰化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多幣別帳戶存款交易查詢表1份(偵J卷第101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1卷第313至315 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H 卷第9頁正反面) 7、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至393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 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9 18 地○○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8 時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被害人,佯稱被害人於Viewfind er網站購買之衣物與廠商有交易程序糾紛,若無取消糾紛會造成每月遭扣款580 元為期1 年,詢問被害人要用何金融機構取消糾紛,被害人表示欲用中華郵政後,旋即接獲佯稱中華電信人員之電話,指示被害人解除設定云云,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0日晚間9 時3分許 彰化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9 時6 分許於臺北市○○○○○○路0 段00號B1某ATM 以彰化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9 時7 分許於臺北市○○○○○○路0 段00號B1某ATM 以彰化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3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9,985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9,985元計算。 1、證人地○○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284至285 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1卷第286 、288 至289頁) 3、彰化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多幣別帳戶存款交易查詢表1份(偵J卷第101至102 頁) 4、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1卷第279至280 頁) 5、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C 卷第39頁正反面) 6、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14 19 甲○○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7 持42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高雄市○○區○○路0 ○00號5 樓之被害人,佯稱被害人於網路平台購物購物不小心簽到經銷商之帳單,詢問被害人是否要取消扣款和訂單。被害人表示欲取消後,該員表示會有銀行人員加以確認。復於同日7 時53分許,接獲佯稱為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表示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4元取消設定,並先匯款3 萬元至指定帳戶,待程序結束後會歸還3 萬元款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0日晚間8 時29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3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8 時4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號某ATM以中華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4,000元 2、被告辛○○指示不知情之友人陳俊佑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9 時43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以中華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30,000元 3、被告辛○○指示不知情之友人陳俊佑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9 時4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以中華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5,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9 時5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中華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9 時5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中華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9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102,204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99,000元計算。 1、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363至365 頁) 2、證人陳俊佑於警詢之證述(偵D卷第11至20頁) 3、證人陳俊佑於偵訊之證述(偵D 卷第139至142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A1卷第369、373至375 、385至389頁) 5、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1份(偵A1卷第379至381頁) 6、中華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H卷第83頁) 7、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H卷第37至39頁、偵D卷第87至95頁、偵C卷第51至59頁) 8、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C卷第35頁反面至39頁、偵H卷第9 頁反面) 9、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3卷第393頁、偵C卷第159頁) 10、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12 108 年4 月10日晚間8 時35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4,234元 108 年4 月10日晚間9 時22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4,985元 108 年4 月10日晚間9 時32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42,985元 20 戊○○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0下午4 時58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號(桃園市文化局)之被害人,佯稱網拍歡樂鹿之客服人員,因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致重複下15筆訂單,若不解除將從被害人信用卡扣除13,485元,會通知玉山銀行人員聯繫被害人。旋即接獲佯稱為玉山銀行林主任之電話,指示被害人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0晚間7 時59分許 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999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0日晚間8 時5分於臺北市中 正區忠孝西路1段 49號B3某ATM 以臺 灣銀行博愛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8,000 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8,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7,999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7,999元計算。 1、證人戊○○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292至294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1卷第291、295 、298頁) 3、國泰世華myATM 轉出明細查詢結果1紙(偵A1卷第299頁) 4、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結果1紙(偵W卷第249頁) 5、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J 卷第10至11頁) 6、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15 21 黃○○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0日晚間7 時57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秀泰影城之被害人,佯稱其為網路購物平台之賣家,因被害人之前於網路所購買之泰國4G網路卡有重複扣款的情形,會通知銀行人員聯繫。旋即接獲佯稱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表示會指示被害人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0日晚間9 時16分許 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49,987元 辛○○提領附表一編號20所示左列帳戶之款項後,因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而未能繼續領出左列匯入款項。 ---------------- 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49,987元。 1、證人黃○○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403至40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2卷第401至402、410頁) 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台幣帳戶金額異動通知(偵A2卷第407、408頁) 4、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結果1紙(偵W卷第249頁) 5、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13 22 午○○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4 時7 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其為KOUZOU服飾店,因其疏失下錯訂單會請郵局取消。復於同日下午4 時24分許,接獲佯稱郵局客服來電,指示被害人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2日下午4 時51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健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4 時5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臺灣銀行帳號健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M 以臺灣銀行帳號健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3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9,989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9,989元計算。 1、證人午○○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22至2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A2卷第19 至20、25、27至28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偵A2卷第26頁) 4、臺灣銀行帳號健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結果1 份(偵U卷第77至79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U 卷第107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證述(偵U卷第68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17 23 S○○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3 時59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與遠東路口之被害人,佯稱為LULU網路商店的客服,告知被害人購買商品會成為會員;復於同日下午4 時16分許,接獲佯稱為郵局客服之來電,表示被害人之帳戶不安全,要求被害人將錢領出來轉存至另一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14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健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985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3日下午5 時22分許於臺北市 中山區林森北路 411號某ATM以帳號 臺灣銀行帳號健行 分行000000000000 489號帳戶提領8,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8,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7,985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7,985元計算。 1、證人S○○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35至37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2卷第31至32、39、45頁)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偵A2卷第43頁) 4、臺灣銀行帳號健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結果1 份(偵U卷第77至79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U 卷第109 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證述(偵U 卷第68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 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20 24 丑○○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4 時11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工業工程與管理館5 樓(勤益大學)之被害人,佯稱HI T0本舖網路商店的工作人員,告知被害人購買商品成為高級會員,每月要付500 元;復於同日下午4 時43分許,接獲佯稱為郵局工作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取消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3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健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85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3日下午5 時41分許於臺北市 中山區林森北路 428號某ATM以臺灣 銀行帳號健行分行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9,000 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19,985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19,000元計算。 1、證人丑○○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53至5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2卷第49至50、63、83頁) 3、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偵A2卷第65頁) 4、臺灣銀行帳號健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結果1份(偵U卷第77至79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紙(偵U卷第113 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證述(偵U卷第68至69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21 25 卯○○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4 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嘉義縣○○鄉○○村0 鄰○○○00號之被害人,佯稱為DELIGHT SE XY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設為分期轉帳,導致帳戶重複扣款;復於同日5 時29分許,接獲佯稱為土地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表示協助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52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健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元 辛○○提領附表一編號24所示左列帳戶之款項後,因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而未能繼續領出左列匯入款項。 ----------------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9,989元。 1、證人卯○○於警詢之證述(偵R卷第45至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R卷第43至44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偵R卷第49頁) 4、臺灣銀行帳號健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結果1份(偵U卷第77至79頁) 5、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 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22 26 M○○○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之被害人,佯稱其為購物網站員工,因內部人員疏失致設為分期轉帳會重複扣款,需通知銀行協助辦理取消,旋即接獲佯稱為郵政總局專員來電,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9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12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15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00 號某ATM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16分許於臺北市○○區○○街0000 號某ATM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 號帳戶提領9,000 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2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30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0,000元 5、被告辛○○指示不知情之友人陳俊佑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33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6、被告辛○○指示不知情之友人陳俊佑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3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7、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4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某ATM 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8、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4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某ATM 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1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119,873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119,000元計算。 1、證人M○○○於警詢之證述(偵A3卷第137至14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A3卷第143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 紙(偵D卷第121頁)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原審甲卷第389頁) 5、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S卷第17至19頁) 6、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S卷第29、49至52、55、57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19 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21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27 A○○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9 日,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為HITO官網,表示因被害人於購物網站操作錯誤;旋即接獲佯稱為玉山銀行林專員來電,指示被害人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30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8元 1、證人A○○於警詢之證述(偵D 卷第43至5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D 卷第117頁) 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 紙(原審甲卷第389頁) 4、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S卷第17至19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S卷第29、49至52、55、57頁) 6、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18 108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41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8元 28 C○○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2 時26分,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為165 反詐騙電話人員,表示被害人前向警方報詐欺案金額經向台新銀行確認後,是鎖在加密帳戶,尚無外流;復於日下午3 時3 分許,接獲佯稱為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表示已開通總部ATM 功能,可把名下的資金移動到加密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4月13日下午5 時44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49,999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47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某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4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某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50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某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51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某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下午5 時52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某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9,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9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99,998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99,000元計算。 1、證人C○○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100至104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2卷第106、114頁) 3、台新銀行、第一銀行、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份(偵A2卷第142頁) 4、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 紙(偵U卷第85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份(偵U 卷第115至121 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證述(偵U 卷第68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 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23 108年4月13日下午5 時46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49,999元 29 拉拜‧伊吉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6 時10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花蓮縣○○鄉○○村○○000號之被害人,佯稱被害人於超級商城網路購物給錯條碼,刷到批發客戶條碼,其已將取消的資料傳給銀行;復於同日晚間6 時20分許,接獲佯稱永豐銀行客服來電,指示被害人前往AT M 操作操作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晚間6 時46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000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3日晚間6 時50分許於臺北市 大同區南京西路22 號某ATM以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2,000 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2,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12,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12,000元計算。 1、證人拉拜‧伊吉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186至188頁) 2、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瑞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1卷第184 、189頁) 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紙(偵A1卷第190頁) 4、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A1卷第191頁) 5、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 紙(偵U卷第85頁) 6、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紙(偵A3卷第455 頁) 7、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T卷第17頁) 8、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頁) 9、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28 30 Q○○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網路商店LULUS 客服人員,表示因其作業疏失,致將被害人會員升級為VI P ,造成每月直接由帳戶扣款以維持VIP 資格;旋即接獲佯稱郵局人員來電,指示取消合約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13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85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40分許於臺灣銀行中山分行某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41分許於臺灣銀行中山分行某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26,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5,85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5,850元計算。 1、證人Q○○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199至202 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1卷第203 至205、209頁) 3、中華郵政台北華江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1份(偵A1卷第206至207頁) 4、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 紙(偵U卷第85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K 卷第29至33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K 卷第13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 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29 31 丙○○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7 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臺南市○○區○○路0 段000巷00弄00號之被害人,佯稱LULUS 商家,因公司作業疏失,致誤設被害人為高級會員,未解除將於同日晚間9時扣款;旋即接獲佯稱為郵局人員來電,表示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13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123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3日晚間8 時17分許於臺北市 大同區南京西路36 號某ATM以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6,000 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6,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6,123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6,000元計算。 1、證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偵A4卷第73至7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A4卷第 81、85至87、95頁) 3、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偵A4卷第91頁) 4、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 紙(偵U卷第85頁) 5、監視器路翻拍畫面1 紙(偵A3卷第458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T卷第19至20頁) 7、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3卷第392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26 32 R○○ 詐騙集團於108年3 月間某日起,撥打電話與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 ○0 號之被害人,佯稱為中華電信、165 人員等,稱因被害人身分證被盜用需繳交3 分之1 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1日上午11時12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中午12時3 分許於某玉山銀行分行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中午12時4 分許於某玉山銀行分行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中午12時5 分許於某玉山銀行分行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中午12時9 分許於某合作金庫銀行分行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中午12時10分許於某合作金庫銀行分行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6、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1日中午12時11分許於某合作金庫銀行分行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7、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2日上午9 時39分許於某ATM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000元 8、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許於某ATM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000元 9、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2日上午9 時41分許於某ATM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000元 10、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2 日上午9 時45分許於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2 日上午9 時46分許於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2日上午9 時50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B1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9,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29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30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99,000元計算。 1、證人R○○於警詢之證述(偵V卷第81至85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V 卷第89頁) 3、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 紙(偵V卷第101頁) 4、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偵A1卷第447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1卷第37頁、偵Q 卷第25至27頁、偵V卷第121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A1卷第21頁、偵Q卷第9頁反面至10頁、偵V卷第20頁) 7、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3卷第392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49 33 亥○○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13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被害人於露天拍賣網站購物,因其內部人員疏失,導致扣款12次。復於同日晚間7 時53分許,接獲佯稱為富邦銀行工作人員來電,表示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11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8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1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1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3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9,988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9,988元計算。 1、證人亥○○於警詢之證述(偵A4卷第57至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A4卷第54至 56、60、67頁) 3、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偵A1卷第447頁) 4、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3卷第457頁) 5、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1卷第133 頁、偵A3卷第392頁) 6、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 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24 34 L○○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7 時52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前於網路購物重複下單;復於同日晚間8 時17分許,接獲佯稱中國信託客服來電,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32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012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38分於臺北市○○區○○○路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39分於臺北市○○區○○○路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40分於臺北市○○區○○○路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9,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41分於臺北市○○區○○○路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3日晚間8 時42分於臺北市○○區○○○路00號以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8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88,99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88,990元計算。 1、證人L○○於警詢之證述(偵A4卷第101至102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4卷第107 至109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偵A4卷第113頁) 4、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偵A3卷第458至460頁) 5、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偵A1卷第447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T卷第20至21頁) 7、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1卷第133頁、偵A3卷第392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27 35 V○○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2日下午3 、4 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為網路拍賣賣家,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導致設為分期轉帳;旋即接獲佯稱為彰化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表示協助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4月13日晚間8 時33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 元(起訴書誤載為29,988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1、證人V○○於警詢之證述(偵A4卷第124 至127 頁) 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A4卷第123、129、145頁)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偵A4卷第139頁) 4、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偵A1卷第447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3卷第458至460 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T卷第20至21頁) 7、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1卷第133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25 108年4月13日晚間8 時3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 元(起訴書誤載為29,988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36 酉○○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5日上午10時45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苗栗縣○○鎮000 ○00號之被害人,佯稱為被害人姪子徐鏡浩,因買法拍屋急需用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5日上午10時14分許 中華郵政臺中中清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 8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上午10時41分許於中華郵政光武郵局某ATM 以中華郵政臺中中清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提領6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上午10時42分許於中華郵政光武郵局某ATM 以中華郵政臺中中清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提領2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8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8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80,000元計算。 1、證人酉○○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65至69頁) 2、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諮詢紀錄表(偵A1卷第73至75頁) 3、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紙(偵A1卷第71頁) 4、中華郵政臺中中清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1 紙(偵A1卷第437 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1卷第39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A1卷第21頁) 7、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1卷第133 頁、偵A3卷第392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 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32 37 巳○○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5日上午11時8 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被害人,佯稱PCHO ME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表示被害人之前被詐騙之2,500元可以退款;旋即接獲佯稱國泰世華客服人員來電,表示要做銷帳處理,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5日下午1 時16分許 中華郵政新竹安明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49,989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下午1 時28分許於中華郵政臺北敦南郵局某ATM 以中華郵政新竹安明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5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下午1 時30分許於中華郵政臺北敦南郵局某ATM 以中華郵政新竹安明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5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下午1 時37分許於中華郵政臺北敦南郵局某ATM 以中華郵政新竹安明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下午1 時30分許於中華郵政臺北敦南郵局某ATM 以中華郵政新竹安明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9,000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月15日中午12時2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6、被告辛○○於108年4月15日中午12時2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某ATM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7、被告辛○○於108年4月15 日中午12時30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某ATM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提領46,000元 8、被告辛○○108年4月15日中午12時43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某ATM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9、被告辛○○於108年4月15 日中午12時4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某ATM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元 10、被告辛○○於108年4月15日中午12時47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某AT 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4,000元 1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中午12時52分許於兆豐銀行忠孝分行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5日中午12時53分許於兆豐銀行忠孝分行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8,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288,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88,346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88,000元計算。 1、證人巳○○於警詢之證述(偵A3卷第371至377 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3卷第381 至385頁) 3、證人巳○○翻拍手機帳戶交易明細2 紙(偵A3卷第379頁) 4、中華郵政新竹安明街郵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偵A1卷第439 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1卷第41頁、偵P卷第23至24頁、偵A3卷第215至216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A1卷第21頁正反面、偵P卷第11頁) 7、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1卷第133頁、偵A3 卷第382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33 108 年4 月15日下午1 時25分許 中華郵政新竹安明街郵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49,989元 108 年4 月15日下午1 時40分許 中華郵政新竹安明街郵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39,128元 108 年4 月15日中午12時39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4,987元 38 玄○○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5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為PCHO ME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表示被害人之前購物之款項1,500 元可以退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5日中午12時19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50,004元 1、證人玄○○於警詢之證述(偵A3卷第355 至359 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3卷第361 至365 頁) 3、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新臺幣交易明細1 紙(偵A3卷第367頁)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偵A3卷第369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1卷第41頁、偵P卷第23至24頁、偵A3卷第215至216頁)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A3卷第319至320頁) 7、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34 108 年4 月15日中午12時23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36,138元 108 年4 月15日中午12時35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9,988元 108 年4 月15日中午12時47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8,123元 39 J○○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5日中午12時4 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新竹市○區○○街0 號之被害人,佯稱其為被害人友人之妻子小慧,因店內需資金周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5日中午12時40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5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月15日中午12時47分許於兆豐銀行忠孝分行某ATM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月15日中午12時48分許於兆豐銀行忠孝分行某ATM提領2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月15日中午12時49分許於兆豐銀行忠孝分行某ATM提領1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5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5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50,000元計算。 1、證人J○○於警詢之證述(偵A3卷第345至347頁) 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3卷第351 至353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偵A3卷第349頁) 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偵P卷第27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P卷第22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P卷第11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36 40 張珉銖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4日下午1 時許,以通訊軟體LI NE撥打語音電話與被害人,佯稱其胞弟張文祺電話已變更,被害人旋即輸入新電話號碼。復於同年月15日上午10時56分許,接獲佯稱為被害人胞弟張文祺來電,表示急需用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5日下午1 時20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30,000元 辛○○提領附表一編號39所示左列帳戶之款項後,因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而未能繼續領出左列匯入款項。 ----------------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30,000元。 1、證人張珉銖於警詢之證述(偵R 卷第109至1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偵R卷第107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書1 紙(偵R卷第112頁) 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偵P卷第27頁、原審甲卷第377頁) 5、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35 41 天○○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6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1 樓之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前於歡樂路網站消費688 元且於超商付款實誤簽同意每月消費688 元;復於後某時許接獲佯稱為富邦之客服人員來電,指示如何取消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6日晚間5 時57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6日晚間6 時1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6日晚間6 時1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6日晚間6 時1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45,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45,112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45,000元計算。 1、證人天○○於警詢之證述(偵A4卷第162至164 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A4卷第166至168、173頁) 3、台北富邦銀行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份(偵A4卷第169頁) 4、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3卷第461至462 頁) 5、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T 卷第21至22頁) 6、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40 108 年4 月16日晚間5 時5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123元 42 宙○○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5日晚間8 時42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嘉義市○區○○街0 巷0 號之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於網路購物,因其內部人員疏失致重複下單30筆;旋即接獲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表示協助取消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6日晚間6 時2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7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6日晚間6 時3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6日晚間6 時3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3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9,987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9,987元計算。 1、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偵A4卷第184至186 頁)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4卷第178、180至181、191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偵A4卷第192頁) 4、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3卷第462至463 頁) 5、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T 卷第22頁) 6、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41 43 己○○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1 時46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為被害人朋友阿賢,因急需要借款25萬元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7日下午2 時許 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5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3 時58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3 時59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2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6、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3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7、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3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8、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4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9、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凌晨0 時3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0、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凌晨0 時4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凌晨0 時5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凌晨0 時6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1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凌晨0 時7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某AT M 以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25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5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50,000元計算。 1、證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偵A3卷第147至149 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A3卷第153頁) 3、匯款客戶收執聯1紙(偵A3卷第151頁) 4、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紙(原審甲卷第155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紙(偵A3卷第77至91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S 卷第21至22頁) 7、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3卷第392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42 44 I○○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7日下午5 時8 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歡樂鹿之工作人員,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致訂單被輸入為經銷商之訂單,需將訂單改為一般客戶購買之訂單,否則會一直扣款;復於同日下午5 時32分起,陸續接獲佯稱為彰化銀行之人員來電,表示協助更改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7日下午6 時14分許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26,123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晚間6 時21分於不詳處所以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晚間6 時23分於不詳處所以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提領6,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7日晚間6 時24分於不詳處所以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提領1,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27,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6,123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26,123元計算。 1、證人I○○於警詢之證述(偵A4卷第331至337 頁) 2、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埒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A4卷第327、339頁) 3、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偵A4卷第345頁) 4、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台幣交易明細1紙(偵W 卷第261頁) 5、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 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43 45 G○○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8日中午12時3 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屏東市勝利東路國民運動中心前之被害人,佯稱為朋友親屬張恆偉,因急需款項,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10分許 中華郵政臺北龍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9日凌晨0 時3分許於臺北市 中山區林森北路 573號以中華郵政 臺北龍江路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 0426號帳戶提領5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5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20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50,000元計算。 1、證人G○○於警詢之證述(偵A3卷第159至163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A3卷第167頁) 3、郵政入戶匯票申請書1紙(偵A3卷第165頁) 4、中華郵政臺北龍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1 紙(原審甲卷第159 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3卷第92至93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S 卷第23頁) 7、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 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44 46 K○○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8日上午11時53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係檢察官、刑事局隊長等人員,因名下之花旗銀行帳戶涉及刑事案件,要求其將名下帳戶內款項匯入渠等指定之法院公證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11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 140,000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8日下午3 時24分許於臺北市 中山區復興北路 150號某ATM以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1號提領14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4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14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140,000元計算。 1、證人K○○於警詢之證述(偵A3卷第419至423 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3卷第417、427 至431頁) 3、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紙(偵A3卷第435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1紙(原審甲卷第379 頁) 5、監視器翻拍畫面1份(偵A3卷第413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N 卷第25頁)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45 47 W○○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6日下午5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係網路二手讀冊文書商,稱其出貨單物貼標籤金額;復於同日晚間10時7 分許,接獲佯稱為遠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被害人更改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8日晚間6 時48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7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晚間6 時57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00 號某ATM 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晚間6 時57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00 號某ATM 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晚間7 時11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00 號某ATM 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晚間7 時12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00 號某ATM 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9,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5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59,972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59,000元計算。 1、證人W○○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326至328 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2卷第323 至324 、330至331頁)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份(偵A2卷第333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偵W 卷第243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2卷第295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W 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 7、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3卷第392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46 108 年4 月18日晚間7 時6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48 子○○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8日晚間6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5 樓8 室,佯稱網路二手書店客服,稱因網頁遭駭客攻擊,造成重複下50筆訂單;旋即接獲佯稱為台新銀行行員,表示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8日晚間7 時35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103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晚間7 時48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某AT M 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晚間7 時48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某AT M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9,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3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88,09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39,000元計算。 1、證人子○○於警詢之證述(偵A2卷第426至428 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A2卷第429至432 、435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偵W 卷第243頁) 4、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1 紙(偵E卷第25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紙(偵A2卷第301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W 卷第17頁) 7、被告辛○○於偵訊時供述(偵A3卷第392至393 頁) 8、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47 108 年4 月18日晚間8 時19分許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7元 49 申○○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21日下午5 時50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其為LULU 'S 客服人員,因網站作業疏失,會從被害人之銀行戶頭大量扣款;後接獲佯稱為元大銀行之客服人員來電,指示如何取消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21日晚間7 時26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9,985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21日晚間7 時32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21日晚間7 時33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21日晚間8 時1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4、被告辛○○於108 年4 月21日晚間8 時2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0元 5、被告辛○○於108 年4 月21日晚間8 時3 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9,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89,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89,985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89,000元計算。 1、證人申○○於警詢之證述(偵A1卷第411 至415 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A1卷第407至408 、421 、425 頁) 3、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份(偵A1卷第417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審甲卷第383至385 頁) 5、監視器翻拍畫面1份(偵A1卷第393至395頁=偵O卷第33至37頁) 6、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48 108 年4 月21日晚間7 時46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30,000元 108 年4 月21日晚間7 時48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30,000元 50 癸○○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8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位於宜蘭縣○○鄉○○村○○路00巷0弄00號之被害人,佯稱其係高中同學林碧沂,因購買土地辦理需款過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8日上午11時33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50,000元 被告辛○○於108 年4月18日中午12 時11分許於臺北市 松山區復興北路 199號某ATM以國泰 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50,000 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5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5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50,000元計算。 1、證人癸○○於警詢之證述(偵G卷第11至13頁)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四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G卷第27、31至33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G 卷第23頁) 4、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 紙(偵G卷第17頁) 5、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紙(偵G 卷第19至21頁) 6、被告辛○○於警詢之所述(偵G 卷第5 頁反面) 7、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50 51 F○○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21日下午3 時24分許,撥打電話與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被害人,佯稱係讀冊生活網路平台,因作業員疏失,將被害人輸入成高級會員;復於同日下午3時38分許,接獲佯稱為中華郵政之客服,指示操作ATM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10分許 聯邦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15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聯邦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1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聯邦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2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16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號某ATM 以聯邦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16,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56,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56,231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56,000元計算。 1、證人F○○於警詢之證述(偵O卷第85至89頁、91至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O卷第83、109、113至115頁) 3、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份(偵O卷第99至101頁) 4、F○○之手機翻拍照片3紙(偵O卷第103至105頁) 5、聯邦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ATM 交易明細表1紙(原審甲卷第189頁) 6、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A3卷第45至49頁) 7、被告辛○○於警詢之證述(偵O 卷第12頁) 8、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A3卷第392頁) 9、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起訴 書附表 一編號 51 108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12分許 聯邦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123元 108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15分許 聯邦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23元 52 O○○ 詐騙集團於108 年4 月15日上午7 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稱為被害人之姪媳,因投資基金到期,急需資金周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右列帳戶 108 年4 月18日某時許 中華郵政恆春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0元 1、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上午11時48分許臺北市○○區○○○路000 ○000 號某ATM 以中華郵政恆春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60,000元 2、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上午11時49分許臺北市○○區○○○路000 ○000 號某ATM 以中華郵政恆春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60,000元 3、被告辛○○於108 年4 月18日上午11時50分許臺北市○○區○○○路000 ○000 號某ATM 以中華郵政恆春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30,000元 ---------------- 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50,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共計150,000元,故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以150,000元計算。 1、證人O○○於警詢之證述(偵Z卷第21至2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Z卷第24至26、42頁) 3、O○○與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原審戊卷第73至75頁) 4、匯款單影本1 紙(偵Z卷第43頁) 5、中華郵政恆春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紙(偵Z卷第79頁) 6、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偵Z卷第27頁) 7、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偵Z卷第17頁) 8、被告辛○○於偵訊之供述(偵Z卷第86頁) 9、被告辛○○於原審審理中之所述(原審甲卷第306頁)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追加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1 被告提領金額總計3,906,000元,被害人匯款金額總計4,616,075元,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共計3,834,863元。
附表二
卷宗代碼對照表
原案代碼 卷名
偵A1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0511號卷一
偵A2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0511號卷二
偵A3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0511號卷三
偵A4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0511號卷四
偵B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1699號卷
偵C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2052號卷
偵D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2979號卷
偵E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3089號卷
偵F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0號卷
偵G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1號卷
偵H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3401號卷
偵I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3865號卷
偵J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4號卷
偵K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4708號卷
偵L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4893號卷
偵M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5134號卷
偵N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5143號卷
偵O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5153號卷
偵P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5211號卷
偵Q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5360號卷
偵R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5401號卷
偵S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5593號卷
偵T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5604號卷
偵U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5606號卷
偵V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6336號卷
偵W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6481號卷
甲卷 108年度訴字第568號卷
乙卷 108年度聲羈字第148號卷
丙卷 108年度偵聲字第153號卷
併辦代碼 卷名
偵X卷 新北檢108年度偵字第21116號卷
偵Y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8444號卷
丁卷 108年度訴字第568號卷
併辦代碼 卷名
偵a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刑事案件移送卷宗
偵b卷 南檢108年營偵字第1382號卷
偵c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22684號卷
己卷 108年度訴字第568號卷
追加代碼 卷名
偵Z卷 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7981號卷
戊卷 108年度訴字第627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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