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重訴,2,2020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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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一、謝穠謙係創價公司(全名創價車業有限公司)、嘉城公司(
  4. 二、謝穠謙因資金需求,欲提高授信額度信用以向附表四編號1
  5. 三、周東毅為以億鑫公司之名義,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而提高授
  6. 四、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於填製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取得
  7. 五、周東毅與曾馨儀於填製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取得上開不實
  8. 六、案經周東毅自首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財政部
  9. 理由
  10. 壹、證據能力:
  11. 貳、實體事項:
  12.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13. (一)被告謝穠謙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
  14. (二)至被告謝穠謙雖辯稱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大日
  15. (三)承上,被告謝穠謙嗣將上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
  16. (四)被告謝穠謙雖否認永臻公司係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詐取貸款
  17. (五)綜上,被告謝穠謙前揭辯詞,核無足採,是被告謝穠謙本案
  18. 二、法律適用說明
  19. (一)新舊法比較:
  20. (二)次按統一發票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係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21. (三)核被告謝穠謙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22. (四)被告謝穠謙雖不具創價等八家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
  23. (五)被告謝穠謙與黃鏡倫(黃鏡倫附表四編號1部分無罪,詳後述
  24. (六)被告謝穠謙以創價等八家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
  25. (七)被告謝穠謙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罪間(
  26. (八)又創價等八家公司與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開立不
  27. (九)被告謝穠謙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審
  28. 三、上訴評價及量刑審酌事項:
  29. (一)原審認被告謝穠謙有其事實欄二、四、五、六所載之罪,所
  30.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穠謙前有多次詐欺、偽
  31. 四、次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
  32. 五、宣告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33.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
  34. (二)被告謝穠謙本案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詐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6
  35. (三)被告謝穠謙本案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花旗銀行、臺灣中小
  36. (四)承上,修正後刑法之規定,沒收顯非從刑,而與本案宣告罪
  37. 六、併辦及退辦部分:
  38. (一)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
  39. (二)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5706號(
  40.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黃鏡倫與謝穠謙(詳論罪科刑部分所載)等
  41.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42.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黃鏡倫就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向第一銀行樹
  43. (一)創價公司於99年4月1日(鄒弘原於97年3月19日至99年
  44.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鏡倫就前開創價公司於99年4月9日、同
  45.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⑴依被告黃鏡倫於偵訊時,知悉
  46. (一)檢察官所引據被告黃鏡倫偵查中供述之內容,並非係被告黃
  47. (二)被告黃鏡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伊於上開偵查筆錄中所指
  48. (三)證人李俊德於偵查中證稱因謝穠謙表示,如果有錢會借給伊
  49.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黃鏡倫此部分犯行所提出之諸項證
  50.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51.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穠謙





被 告 黃鏡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訴字第32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077號,103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第19231號,偵緝字第666號、第684號、第724號、第1171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5129號,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7117號、第14245號,偵緝字第3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01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5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謝穠謙部分(不含沒收),均撤銷。

謝穠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共十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謝穠謙係創價公司(全名創價車業有限公司)、嘉城公司(全名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榮來公司(全名榮來車業有限公司)、瑞翔公司(全名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居家屋公司(全名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山德公司(全名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育誠公司(全名育誠環保有限公司)、永臻公司(全名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黃鏡倫(原審有罪判決部分已確定)係瑞翔公司之業務經理;

卓倩女(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葉育伶、李雅鈴及陳珮瑤(以上3人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係瑞翔公司之會計,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

龔文源(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瑞翔公司之員工;

周東毅(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永崴公司(全名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億鑫公司(全名億鑫機械有限公司)、輝明公司(全名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馨儀(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負責登載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會計帳務,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經辦會計人員;

李燦城(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鑫昌發公司(全名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李春水(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龍寶公司(全名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王廷貴(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龍玉公司(全名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楊添福(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暉峻公司(全名暉峻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陳南宏(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大日光電公司(全名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二、謝穠謙因資金需求,欲提高授信額度信用以向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金融機構詐取貸款,便利用員工鄒弘原(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蔡結成(已歿,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呂三郎(另由原審審結)、謝振春(已歿,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林志青(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洪智銘(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張建賢(已歿,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李育錚(原審為罪刑判決後上訴本院,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分別擔任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依鄒弘原、洪智銘、李育錚等人之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應足知悉現今有不法分子為掩飾不法行徑暨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他人作為公司行號之登記負責人,故對於他人之邀,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或技術即擔任公司負責人時,即可預見該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可能欲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稅額,供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之不法用途使用,惟仍受謝穠謙之邀,分別擔任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登記名義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各與謝穠謙、黃鏡倫(自民國99年5月起迄至101年5月)、卓倩女(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部分)、葉育伶、李雅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龔文源則於98年至101年4月間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各明知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1-1、2-1、3-1、4-1、5-1、6-1、7-1、8-1、9-1、10-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一之1-1、2-1、3-1、4-1、5-1、6-1、7-1、8-1、9-1、10-1所示之營業人,使附表一之1-1、2-1、3-1、4-1、5-1、7-1、9-1、10-1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一之1-1、2-1、3-1、4-1、5-1、7-1、9-1、10-1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之1-1、2-1、3-1、4-1、5-1、7-1、9-1、10-1所示之營業稅,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並取得與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一之1-2、2-2、3-2、4-2、5-2、6-2、7-2、8-2、9-2、10-2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此營造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正常經營且營運良好之假象。

三、周東毅為以億鑫公司之名義,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而提高授信額度信用,竟與曾馨儀、謝穠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各明知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均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之營業人,使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一之14-1、15-1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之14-1、15-1所示之營業稅,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並取得與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一之13-2、14-2、15-2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此營造出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正常經營且營運良好之假象。

四、謝穠謙、黃鏡倫、卓倩女於填製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取得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後,除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外,同時亦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使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將上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在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8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財務報表登載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等事項,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另邀同鄒弘原、彭志成、蔡結成(已歿)、林意翔、呂三郎、黃鏡倫、黃農翔、謝振春(已歿)、張建賢(已歿)、李文傑(原審另行審結)、洪智銘、張語宸(原審另行審結)、李育錚、黃舜仁(原審另行審結)等人各別擔任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分別向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下稱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下稱花旗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八德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新明分行)、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下稱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各次貸款之申貸銀行、連帶保證人、申貸時間、金額等事項均詳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載;

起訴書就附表四編號1所載關於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部分誤載如附表十所示,應予更正,該次貸款細節詳如乙無罪部分、三㈠所載)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明知或可得而知各該銀行倘查悉上情而正確評估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之營運狀況及各該連帶保證人之財力狀況,即不可能貸放款項予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仍各與謝穠謙、黃鏡倫共同意圖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持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8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交予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各該銀行審核,致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各該銀行於評估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營業、信用狀況時,陷於錯誤,誤以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營運良好,而核准其貸款之申請,並分別撥款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款項至各該銀行撥款帳戶內。

詎謝穠謙取得前開貸款金額後陸續跳票,前開銀行始悉受騙。

五、周東毅與曾馨儀於填製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取得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後,除與謝穠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外,同時與謝穠謙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使億鑫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共同犯意聯絡,將上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在附表二之9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財務報表登載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等事項,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周東毅、曾馨儀復共同意圖為億鑫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持附表二之9所示各該申請貸款資料交予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林口站前分行(下稱華南銀行林口分行)審核,致該銀行於評估億鑫公司營業、信用狀況時,陷於錯誤,誤信億鑫公司營運良好,而核准其貸款之申請,並撥款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款項至該銀行撥款帳戶內。

六、案經周東毅自首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自動檢舉提起公訴併追加起訴,暨臺灣桃園、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謝穠謙上訴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未到案,而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謝穠謙於原審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亦未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或取得時狀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謝穠謙於原審固坦承其有參與附表一所示之創價等公司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等行為,使創價等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進而持附表二所示各該申請貸款資料,向附表四所示之各該銀行貸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款項等情,惟辯稱: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大日光電公司之發票係李俊德加進去的,與我無關,永臻公司為解決瑞翔公司之債務而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申請貸款,永臻公司貸款1000萬元係直接進入臺灣銀行平鎮分行指定之瑞翔公司清償專戶,否認永臻公司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詐取貸款云云。

經查:

(一)被告謝穠謙為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下稱創價等八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分別有如附表一之1-1、2-1、3-1、4-1、5-1、6-1、7-1、8-1、9-1、10-1所示之各該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並取得與創價等八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一之1-2、2-2、3-2、4-2、5-2、6-2、7-2、8-2、9-2、10-2所示各該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又與周東毅即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下稱永崴等三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曾馨儀即永崴等三家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共同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之各該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另取得與永崴等三家公司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一之13-2、14-2、15-2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且據被告謝穠謙坦認在卷(見原審重訴卷一第121至122頁;

原審重訴卷四第26至第27頁;

原審重訴卷十一第425至426頁),復據同案被告黃鏡倫、卓倩女、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楊添福、黃農翔、曾馨儀於原審準備及審理時坦承自己犯行不諱(見原審重訴卷一第147頁反面至148頁反面、182頁反面至183 頁反面;

原審重訴卷二第85頁反面至86頁反面、108、157 頁反面至158頁;

原審重訴卷四第26至27、60頁反面;

原審重訴卷九第88、211頁反面至212頁反面;

原審重訴卷十一第426至429、436至437頁;

原審原訴卷一第107頁反面、117 頁反面),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李雅鈴、陳珮瑤、葉育伶於調查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2偵17077卷十第30至31頁;

102偵17077卷十二第41頁至第44頁反面、47至50、55至57、74至79頁反面、170至180、187至190頁;

102偵17077卷十五第169至175頁反面、248至252、259至263頁;

102偵17077卷十七第108至112頁;

102偵17077卷十八第23至30頁;

102偵17077卷二十第74至80頁;

102他3164卷第128至132頁;

103他2217卷二第27至29頁;

原審重訴卷一第86頁反面至87頁反面、121至122頁;

原審原訴卷一第170頁;

原審原訴卷三第200頁反面至第201頁),並有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5月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08542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居家屋公司)。

⑵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11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20340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暨稽查報告(輝明公司)、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8月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14228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山德、鑫昌發、嘉城公司)。

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5月2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10091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德利公司)】。

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9月2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20017651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創價、育誠、榮來、永崴、億鑫公司)。

⑹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6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10654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瑞翔公司)。

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0127號函暨居家屋公司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1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0206號函暨山德、鑫昌發、嘉城、創價、育誠、榮來、永崴、億鑫、瑞翔、輝明公司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0749號函暨永臻公司涉案期間進、銷項營業人分析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億鑫、輝明、永崴、永臻、鑫昌發、瑞翔、居家屋、榮來、創價、嘉城、山德(三德利)、育誠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居家屋、輝明、山德(三德利)、嘉城、鑫昌發、榮來、永崴、億鑫、創價、育誠、瑞翔、永臻公司】。

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0號民事判決、原審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支付命令、原審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73號民事判決、原審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9號支付命令、原審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原審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原審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478號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原審101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49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7077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7077號不起訴處分書。

⑾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9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詳附表「文書」及「出處」欄所載)、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貸款契約文件及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之清償貸款資料在卷可稽(見102偵17077卷一第168至168頁反面、170頁正反面;

102偵17077卷三第209至211頁反面、219至223、227至228頁;

102偵17077卷四第18、203、263、405至408、410至412頁;

102偵17077卷五第51至59頁;

102偵17077卷二十第84至151、157至160頁;

103偵14245卷第1至10頁反面;

附件資料卷三第50至106頁反面、125至130頁反面、143至189頁反面;

附件資料卷四第111至172、181至190、193至194、219至280頁;

102他1052卷第195至203、221至264頁;

102偵29489卷第133至143頁、第158至171頁;

102偵6826卷第78至81頁;

102他3164卷第10頁反面、99頁反面至100、102至104頁反面;

102他4816卷二第69頁反面至71、73頁反面至77、85頁反面、110頁反面至111頁反面、127至168頁;

102他5759卷二第131頁反面至134頁反面、227至229頁;

102他5759卷三第9頁反面至14頁反面、17頁反面至18頁反面、26頁反面至73頁反面、77至86頁反面、132、135頁反面至228頁反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0號民事卷宗第26至27頁;

原審重訴卷九第119至第125頁反面、133至196頁),是上情應堪認定為真實。

(二)至被告謝穠謙雖辯稱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大日光電公司之發票與其無關云云,然參以被告謝穠謙供陳:李俊德提議以各公司互開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方式,向銀行辦理更高額度的企業貸款,李俊德會先與同案被告黃鏡倫(以下逕稱其姓名)聯繫發票如何對開等細節,並教導黃鏡倫列印清單再給我看,李俊德叫我怎麼開,我就怎麼開等語(見102偵17707卷十二第171至172頁;

原審重訴卷四第26頁反面至27頁;

原審原訴卷一第170頁),及證人黃鏡倫證稱:被告謝穠謙指示我配合李俊德虛開發票,大日光電、龍寶、龍玉、暉峻等公司係由李俊德實際掌控等語(見102偵17077卷十七第135頁),足見嘉城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與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大日光電公司間互相開立之不實發票,亦為被告謝穠謙與黃鏡倫共同犯罪決意之範圍,被告謝穠謙當不得執前詞卸責,是被告謝穠謙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事實已臻明確,洵堪認定。

(三)承上,被告謝穠謙嗣將上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在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7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財務報表登載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等事項,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將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7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文書(詳各該附表「文書」及「出處」欄所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邀同鄒弘原、彭志成、呂三郎、蔡結成、林意翔、謝振春、黃鏡倫、黃農翔、張建賢、李文傑、洪智銘、張語宸等人擔任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及連帶保證人,使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銀行錯估創價公司、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育誠公司之營運狀況及各該連帶保證人之財力狀況,而核准其貸款之申請,並分別撥款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款項至各該銀行撥款帳戶內等情,業經被告謝穠謙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卷一第121至122頁;

原審原訴卷三第200頁反面至第201頁),且據證人黃鏡倫證述明確,復有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7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存卷憑參(詳各該附表編號「文書」、「出處」欄所載),已如前述,從而,被告謝穠謙前開以不正當之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詐欺取財之犯行,亦堪認定。

(四)被告謝穠謙雖否認永臻公司係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詐取貸款,並以前詞置辯,惟查:⑴被告謝穠謙為永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永臻公司分別有如附表一之8-1、9-1、10-1所示各該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並取得與永臻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附表一之8-2、9-2、10-2所示各該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被告謝穠謙嗣將上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會計人員,在附表二之8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財務報表登載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等事項,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將不實之進銷項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之8所示申請貸款資料之各該文書等情,亦據被告謝穠謙供認不諱,復據證人黃鏡倫證述在卷,另有附表二之8所示之申請貸款資料附卷可考(詳該附表「文書」及「出處」欄所載),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先予敘明。

⑵證人即臺灣銀行襄理李維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1年間在臺灣銀行平鎮分行擔任授信業務初審職務,負責承辦永臻公司貸款之初審業務,斯時永臻公司負責人李育錚及財務經理黃舜仁表示貸款係為當作永臻公司的週轉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在核貸永臻公司週轉金1000萬元時,未要求李育錚或黃舜仁拿不動產設定擔保來清償瑞翔公司之貸款,瑞翔公司亦為臺灣銀行的授信戶,我亦為瑞翔公司申貸案之核貸者,我很確定當初在核貸永臻公司週轉金1000萬元時,根本沒有提及瑞翔公司,永臻公司貸得之1000萬元於101年9月12日以無摺存入之方式匯入永臻公司在臺灣銀行平鎮分行之活期帳戶內等語綦詳(見原審重訴卷五第40至41頁),核與永臻公司授信申請書、放款借據及臺灣銀行一般撥貸/存單質借放出登錄單內容相符(見102偵17077卷七第118、124頁正反面;

原審原訴卷一第141頁),是被告謝穠謙辯稱永臻公司為解決瑞翔公司債務而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申請貸款云云,洵難認可採。

退步言,縱認被告謝穠謙前開所辯屬實,然被告謝穠謙對於其利用實際未營業之永臻公司虛偽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以提高營業額,創造該公司營收良好之表象,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等情亦坦認不諱(見103偵1444卷第37頁反面;

原審重訴卷一第87頁正反面、121頁反面),而證人李維華於審原審理時亦證稱:本件在審核永臻公司貸款時,是依據永臻公司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稅報表(401表)來評估該公司之財務狀況,本件並未發現永臻公司有虛增營業額的情況,若臺灣銀行平鎮分行發現欲辦理申貸之公司有虛增營業額之情況,會影響是否准許核貸或核貸金額等語明確(見原審重訴卷五第42頁反面至43頁),則本案確因被告謝穠謙參與製作及取得前開不實統一發票,據而作成不實財務報表,致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誤信永臻公司之營運良好,核准永臻公司貸款之申請,而撥款1000萬元至永臻公司之帳戶內,被告謝穠謙此部分所為,亦該當刑法詐欺取財罪甚明,其猶執前詞卸責,洵不足採。

被告上訴本院猶執相同理由,辯稱此部分不構成詐欺取財罪云云,同非可採,併此指明。

⑶被告謝穠謙上訴本院另指就附表四編號1至8所載之貸款銀行,因其以上開公司之名義向各該銀行貸款時均有投保,各該銀行均受有保險給付,已幾近無損害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91至195頁)。

然查:附表四編號1至8所載之貸款,原判決於計列清償情形時,已審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理賠數額,此有附表四編號1至8之「清償情形」欄所載,被告謝穠謙此部分上訴洵非可採。

又被告謝穠謙另指如附表四編號1所載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所貸款之剩餘未清價本金應是324萬元,非如附表四編號1之「清償情形」欄所載計至108年4月17日未清償本金為698萬7106元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93頁),經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於109年7月21日調職之前,係在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任催收經辦職務,即授信案件如果轉為催收款即逾期款項,其要辦理相關法律催款程序,如民事保全、強制執行,其前手為楊進洋,已調至總行債權管理部門。

如原審重訴卷九第17頁所示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回函(影本見本院卷二第43頁)為其所辦理,創價公司之貸款案列呆帳時間(函文載明101年5月9日起即未再攤還本息,並自103年4月16日轉列呆帳)均如該函所載,在列呆帳後並創價公司沒有主動清償,我們求償作為亦未得到給付。

關於上開函文所載未清償本金數額,我是依照銀行內部相關帳戶查詢結果,再回覆原審法院前都有經過再三確認及向主管確認過等情(見本院卷二第76至77頁),被告謝穠謙另又指其已請吳燕樹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申請分期清償云云,亦顯與證人楊郁所證述內容有違而不可採,其餘有關已有部分清償云云,均與原審調查所得事證不符而不可採,是被告謝穠謙此部分之上訴意旨,顯失依據而不可採。

(五)綜上,被告謝穠謙前揭辯詞,核無足採,是被告謝穠謙本案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說明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⑴查被告謝穠謙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即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且法定本刑均有提高,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論處。

⑵又被告謝穠謙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起施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僅係將原第1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此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論處。

(二)次按統一發票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係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倘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竟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自無論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損益表、股東權益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商業負責人,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屬法規競合,應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裁判先例意旨參照)。

再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

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

又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

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

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詳附表二各表所載貸款文件)等,縱有不實,尚無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

(三)核被告謝穠謙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被告謝穠謙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法定刑較重之罪處斷。

又刑法第55條所稱「從一重處斷」之義,係以法定刑之輕重為標準,即以某一罪之法定刑,依刑法第35條之規定,與他罪名之法定刑比較,而從法定刑較重之罪名處斷。

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本件為該條第1款、第5款)之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其法定最重本刑同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均得選科拘役罰金、均得併科罰金之規定,而次重主刑罰金部分,前者為新臺幣60萬元,後者為銀元1千元(折合新臺幣3萬元)。

參以刑法第35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比較,應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為重。

至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與同條第5款之罪比較,該兩罪之法定刑仍屬相同,自應依各該犯罪之情節,比較其輕重,而本件被告謝穠謙犯同條第5款之罪,其動機及目的係為向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銀行詐貸,所為紊亂國家金融體系之授信作為,且詐欺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而其犯同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如附表一所列各表所示不實憑證之營業人持以作為進項憑證之結果,係犯幫助逃漏稅捐罪(亦有因假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者),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兩罪予以比較,應從情節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處斷。

(四)被告謝穠謙雖不具創價等八家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分別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創價公司登記名義人鄒弘原、彭志成,嘉城公司登記名義人蔡結成,榮來公司登記名義人呂三郎,瑞翔公司登記名義人謝振春,居家屋公司主辦會計人員卓倩女,山德公司登記名義人洪智銘,育誠公司登記名義人張建賢,永臻公司登記名義人李育錚,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經辦會計人員曾馨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又考量被告謝穠謙就本案犯行居於主導地位,雖不具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身分,但仍為創價等八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真正具支配公司業務之實力,故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又公訴意旨認被告謝穠謙上開開立、收受不實發票及虛增公司營業額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云云,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五)被告謝穠謙與黃鏡倫(黃鏡倫附表四編號1部分無罪,詳後述)、鄒弘原、洪智銘、周東毅、彭志成、黃農翔、林意翔、李育錚、曾馨儀等人分別就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幫助逃漏稅捐及詐欺取財(詳附表四編號1至8所載)等犯行,及被告謝穠謙與卓倩女等人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六)被告謝穠謙以創價等八家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1、2-1、3-1、4-1、5-1、6-1、7-1、8-1、9-1、10-1所示各該營業人,並與周東毅、曾馨儀共同以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3-1、14-1、15-1所示各該營業人,並取得附表一之1-2、2-2、3-2、4-2、5-2、6-2、7-2、8-2、9-2、10-2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其目的在於透過虛增業績之方式,以提高創價等八家公司之營業額以利向附表四所示各該銀行貸款,是被告謝穠謙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幫助前開附表一之1-1、2-1、3-1、4-1、5-1、7-1、9-1、10-1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為,均屬接續犯,而各應論以一罪。

(七)被告謝穠謙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罪間(共1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八)又創價等八家公司與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1、2-1、3-1、4-1、5-1、7-1、9-1、10-1、14-1、15-1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之1-1、2-1、3-1、4-1、5-1、7-1、9-1、10-1、14-1、15-1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而幫助附表一之1-1、2-1、3-1、4-1、5-1、7-1、9-1、10-1、14-1、15-1所示之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如前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5129號、103年度偵緝字第3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及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為被告謝穠謙此部分未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顯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緝字第5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固未論及被告謝穠謙與被告李育錚共同利用永臻公司之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之10-1所示之各該營業人,惟因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謝穠謙實際掌控永臻公司,以永臻公司名義製作不實進銷項發票,並與其他公司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發票憑證之事實,且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九)被告謝穠謙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審訴字第335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8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2罪,均為累犯,爰考量被告謝穠謙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犯罪類型相近,且不法關聯性高,足徵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故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謝穠謙上訴意旨指其並無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云云,惟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一再觸犯與前案犯罪類型相近之本案各罪,且其本案所犯最早向銀行詐貸日期為99年4月間(詳附表四編號1至8所載),於前案執行完畢未滿1年即再犯本案之12罪,犯罪行為之時間甚長、有多人參與及分工實施,且詐欺所得合計金額甚鉅,被告謝穠謙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且所侵害者社會法益之情節非輕,累犯部分依法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被告謝穠謙執上開情詞指摘原判決就其所犯上開各罪,依法加重其刑不當云云,即非可取。

三、上訴評價及量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認被告謝穠謙有其事實欄二、四、五、六所載之罪,所犯數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刑法詐欺罪論處(共12罪),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55條所稱「從一重處斷」之義,係以法定刑之輕重為標準,即以某一罪之法定刑,依刑法第35條之規定,與他罪名之法定刑比較,而從法定刑較重之罪名處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判決認被告謝穠謙上開犯行,所犯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處斷,而上開之商業會計法之罪與詐欺罪之法定最高本刑,均有期徒刑5年;

且均得選科拘役罰金、均得併科罰金之規定,而次重主刑罰金部分,前者為新臺幣60萬元,後者為銀元1千元(折合新臺幣3萬元)。

參以刑法第35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比較,應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為重。

至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與同條第5款之罪之比較,該兩罪之法定刑乃屬相同,自應依各該犯罪之情節,比較其輕重,經斟酌其犯罪情狀,予以比較,應從情節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處斷,如上述,乃原判決就被告謝穠謙所犯上開數罪,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處斷之結果,卻從較輕之刑法詐欺取財罪處斷,容歉允洽,被告謝穠謙上訴本院,就永臻公司向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貸款部分,仍否認有詐欺貸款之犯行,並爭執各罪雖為累犯,然不應加重其刑等節,均非可取,已如前述,是被告謝穠謙本件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可指,即難以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謝穠謙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穠謙前有多次詐欺、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前案紀錄之素行(品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其猶不知悔改,為取得資金,利用鄒弘原、彭志成、洪智銘、李育錚等人擔任創價等八家公司登記負責人,夥同黃鏡倫、龔文源、卓倩女分別共同、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並與周東毅、李燦城、李春水、王廷貴、楊添福、曾馨儀相互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甚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使創價等八家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營造創價等八家公司正常經營且營運良好之假象,另邀同鄒弘原、洪智銘、彭志成、黃農翔、林意翔、黃鏡倫、李育錚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創價等八家公司之名義向各該銀行詐得貸款(詳附表四編號1至8所載),影響國家財政及稅務健全,危害社會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兼衡被告謝穠謙之犯罪後態度、並其居於主導之地位、致各該金融機構所受損害(詳附表四編號1至8所載),復考量被告謝穠謙自陳農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原審審理時自陳擔任大樓總幹事,月入4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重訴卷十一第447至448頁),及自陳曾罹患缺血性中風、神精麻痺、腰椎側彎等症狀至醫院治療(見本院卷一第197頁)等一切情狀,共12罪,每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參諸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是被告謝穠謙上開各罪宣告之刑,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尚屬集中,且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謝穠謙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謝穠謙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被告謝穠謙之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懲儆。

四、次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74條第1項明文規定,是宣告之緩刑,除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以斟酌其有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外。

尚須審究其法定限制,即前提要件為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此在數罪併罰之情形,該宣告係指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宣告刑,緩刑既受應執行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限制,則該項所指之「2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數罪併罰案件,應指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而言。

被告謝穠謙就所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計12罪,每罪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1年6月,固為有期徒刑2年以下,然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已超過「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條件,而與宣告緩刑之法定條件不符,被告謝穠謙上訴本院請求為緩刑宣告云云,與法不合,尚難許可。

五、宣告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被告謝穠謙本案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詐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6「金額」欄所示款項,屬被告謝穠謙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就前開貸款已取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民事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欄所示之執行名義,且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全數理賠完畢(詳如附表四編號1至6「清償情形」欄所載),倘再予宣告沒收,被告謝穠謙將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謝穠謙本案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花旗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八德分行、臺灣中小企銀新明分行、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詐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4、7至8「金額」欄所示款項,部分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理賠結果,迄今尚餘附表四編號1至4、7至8「清償情形」欄所示款項未清償,衡以前開銀行函覆之債權餘額部分包含利息、違約金、費用等,尚與被告謝穠謙實際不法利得有間,準此,應認被告謝穠謙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944萬1776元【計算式:6,987,106元+4,013,424元+3,122,107元+1,893,156元+1,969,834元+1,456,149元(計算式:9,792,950元-8,336,801元)】,此部分屬於被告謝穠謙之犯罪所得,然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承上,修正後刑法之規定,沒收顯非從刑,而與本案宣告罪刑之間,已無罪刑不可分及主從刑不可分原則可言。

倘原審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並無違誤,僅論罪及主刑、從刑(褫奪公權)部分應予撤銷,即無須將沒收部分併予撤銷改判;

反之亦然。

原審審理結果,就被告謝穠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諭知沒收、追徵,已說明其認定依據及沒收或追徵之法律規定,經核無不合。

原判決就此部分既無違誤,被告謝穠謙上訴就犯罪所得之認定雖有爭執,惟其所持以為辯之情詞,均非可採,亦如前述,是以被告謝穠謙所犯各罪,雖因法律適用失當予以撤銷改判,惟沒收部分既合於法律規定,則無併予撤銷改判之必要,原判決就此部分應予維持,以符法制。

六、併辦及退辦部分:

(一)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5129號、103年度偵緝字第324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等共同於99年至101年4月間為居家屋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等人於98年至101年4月間,分別為瑞翔公司、創價公司、榮來公司、山德公司、嘉城公司、育誠公司、永臻公司、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鑫昌發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4713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為永臻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117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等人以嘉城公司、榮來公司、瑞翔公司、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創價公司之名義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詐得貸款;

與本案102年度偵字第17077號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第1923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66號、第684號、第724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或完全相同或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已併予審理(詳附表一各表所載),附此敘明。

(二)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5706號(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754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謝穠謙,明知邱進忠、楊添福未在嘉城公司任職,竟於101年間,於業務上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稅扣繳憑單,並於其上虛列曾於100年1月至12月給付邱進忠及楊添福薪資所得52萬6000元、51萬7800元,再持該等業務上登載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楊梅稽徵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使嘉城公司營運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少,藉此逃漏應納之稅捐,認被告謝穠謙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部分(見本院卷一第318-1至318-4頁),然查:嘉城公司於98年3月至101年4月間全部無進、銷貨事實,故嘉城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按7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規定重新核定,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均不予認列乙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7月18日北區國稅楊梅營字第1070580802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重訴卷九第118頁),是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謝穠謙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容有誤會,而就被告謝穠謙前開行使業務上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稅扣繳憑單之犯行,與被告謝穠謙本案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難認有何事實上一罪或法律上一罪之關係,執此,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所述之部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黃鏡倫與謝穠謙(詳論罪科刑部分所載)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謝穠謙指使具有相同偽造文書犯意之業務經理即被告黃鏡倫與卓倩女、葉育伶、李雅鈴、陳珮瑤製作不實之進銷項發票及開立虛偽支票等憑證,謝穠謙所掌控之創價公司與永崴公司、億鑫公司、輝明公司、鑫昌發公司、龍寶公司、龍玉公司、暉峻公司、合連公司、大日光電公司相互開立無交易事實之進銷項發票憑證及不實交易支票,以此方式虛增營業額,同時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製作不實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再持不實之營業相關資料,交付與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徵審人員而行使之,致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誤信創價公司確有交易事實,且係經營穩定、資力良好之公司,陷於錯誤而同意核予附表四編號1所示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部分,認被告黃鏡倫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先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黃鏡倫就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並以不正當之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謝穠謙之供述、創價公司之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稽查報告及授信資料等件為據。

訊據被告黃鏡倫辯稱:我於99年4月仍擔任瑞翔公司之司機,99年5月開始參與謝穠謙開立不實發票之行為,創價公司於99年4月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部分與我無關等語。

經查:

(一)創價公司於99年4月1日(鄒弘原於97年3月19日至99年10月5日間為創價公司登記負責人)以鄒弘原、陳鵬珊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借款,由鄒弘原、陳鵬珊保證創價公司於現在及將來對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等債務,在2800萬元之限額內,負全部償付之責任,鄒弘原、陳鵬珊於99年4月1日亦簽有保證書,創價公司因而於99年4月9日以鄒弘原為代表人,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借得80萬元、320萬元,借款期間為99年4月9日至同年10月9日止;

創價公司嗣於99年4月23日向第一銀行申請金額為787萬5000元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於99年4月29日借款157萬5000元、630萬元予創價公司,借款期間為99年4月29日至同年10月25日止;

呂三郎另於99年9月14日簽立保證書,同保證就創價公司於現在及將來對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等債務,在2800萬元之限額內,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彭志成則於100年1月31日簽立保證書,保證就創價公司於現在及將來對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等債務,在2800萬元之限額內,負全部償付之責任,第一銀行樹林分行進而免除陳鵬珊對嗣後貸款之保證責任(因前貸放案件未為清償,故陳鵬珊就本案貸款仍有部分清償責任);

嗣於101年4月9日以彭志成為創價公司之代表人,並由彭志成、呂三郎、鄒弘原、陳鵬珊擔任前開4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與第一銀行樹林分行簽訂借款展期約定書,將上開4筆借款之到期日均展延至104年4月9日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原審重訴字第610號民事判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暨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授信案件申請書、營業單位信用綜合評估表及第一銀行樹林分行105年8月19日一樹林字第00083號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原審重訴字第610號民事卷宗第3頁反面至14、20至21頁;

原審重訴卷六第25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鏡倫就前開創價公司於99年4月9日、同年4月29日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亦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然證人謝穠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黃鏡倫任職於瑞翔公司期間係擔任業務經理,最早幫忙做外勞、署立醫院及機場接送等業務,被告黃鏡倫係於99、100年間開始接觸財務方面的業務,創價公司99年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申請的貸款,被告黃鏡倫起初沒有參與,該筆貸款是我去談的,該筆貸款2年後轉單,我才請被告黃鏡倫幫忙等語明確(見原審重訴卷五第188頁反面至189頁反面、194頁),稽之鄒弘原之供述內容,亦未見被告黃鏡倫確有參與該筆貸款之申請(見102偵17077卷十二第71至73頁;

102偵17077卷十六第131至133、135至137頁;

原審重訴卷二第11頁反面至12頁),可見被告黃鏡倫前開辯解,應屬有憑,又勾稽比對被告謝穠謙前開供詞與呂三郎、彭志成之供述內容(見102偵17077卷十二第70頁;

102偵17077卷十六第144頁),可知被告黃鏡倫僅係參與前開貸款後續更換保證人及申請延期清償部分,自難認被告黃鏡倫對於被告謝穠謙營造創價公司營運良好之假象,並邀同無資力之鄒弘原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致第一銀行樹林分行錯誤評估創價公司及連帶保證人之財務狀況,而貸款予創價公司之詐欺取財犯行之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當不得對被告黃鏡倫率以詐欺取財罪嫌相繩。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⑴依被告黃鏡倫於偵訊時,知悉99年初謝穠謙與李俊德、林彰彪,就育誠公司談合夥之事,被告黃鏡倫並自述於98年底即到瑞翔公司擔任調度士,是由謝穠謙指示其與李俊德、林彰彪接洽,至於林彰彪則係提供謝穠謙所需要的人頭(保人),李俊德的部分,則是由李俊德提供人頭公司來與謝穠謙的人頭公司對開發票,增加銷售額,中間的流程由謝穠謙指示伊等語。

另證人林彰彪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伊應該是99年初認識謝穠謙沒錯,足認被告黃鏡倫至遲於99年初起,即與謝穠謙一同計畫,並參與謝穠謙以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營造創價公司等正常經營且營運良好之假象,提高授信額度,而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之犯行。

⑵依被告黃鏡倫於偵查中供述,可見被告黃鏡倫對鄒弘原擔任創價公司登記負責人時,向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詐取貸款之過程知之甚詳,且對創價公司登記負責人何以由鄒弘原變更為彭志成乙事之細節,亦甚為瞭解,足見被告黃鏡倫就上開時日,創價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詐取貸款犯行知悉甚詳,且被告黃鏡倫亦供承該銀行人員與鄒弘原對保時,其亦有在場,堪認被告黃鏡倫確有參與該次犯行。

⑶證人卓倩女於偵查中證述:伊自97年11月開始受僱在謝穠謙的創價公司、榮來公司,至101年5月21日公司解散,伊於98年4、5月短暫離職後,謝穠謙的太太何麗莉找伊回任會計;

伊於99年初,桃園縣○○市○○路0000號1樓沒有營業時,知悉榮來、創價公司有虛開發票的情形等詞,且於檢察事務官提示「貸款明細表編號2(即創價公司於鄒原弘、彭志成擔任登記負責人時,向上開樹林分行申辦貸款之統整表格)、編號3及扣押物品編號B03名片影本」後,問:所以妳在興豐路營業處所曾經為榮來、創價公司接待過銀行的現場徵信審查人員時,證稱:當時那時謝穠謙、黃鏡倫帶銀行的人過來的,一開始其等有向銀行人員介紹伊是榮來或創價公司的會計人員,銀行人員也會問伊這兩家公司的情況,有時伊會回答不出來他們的話,謝穠謙、黃鏡倫就會認為伊說錯話,所以後來謝穠謙、黃鏡倫就改介紹伊是接聽電話人員,或是在那裡顧店的人員等語,認被告黃鏡倫有參與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的貸款,據此指摘原判決忽略勾稽被告黃鏡倫於偵查中之供述內容與證人林彰彪、卓倩女於偵查中之證述,逕採被告謝穠謙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稍嫌速斷云云。

但查:

(一)檢察官所引據被告黃鏡倫偵查中供述之內容,並非係被告黃鏡倫自承有參與附表一之1-1(創價公司虛開統一發票)、附表一之1-2(創價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亦非自承參與附表二之1、附表三編號1所示有關創價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文件之製作及提出、與銀行簽訂貸款契約文件,及附表四編號1所示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接洽貸款事宜等情,有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核其供述內容,充其量僅被告黃鏡倫供認於98年底即到瑞翔公司擔任調度士乙節,至於被告黃鏡倫供陳之同案謝穠謙與李俊德、與林彰彪之合作模式及證人林彰彪證稱:99年初與認識謝穠謙乙節,為有關被告黃鏡倫於上開時間有在瑞翔公司、及認識林彰彪之情而已,均難據以認定被告黃鏡倫有參與創價公司對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貸款犯行。

(二)被告黃鏡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伊於上開偵查筆錄中所指創價公司登記負責人鄒弘原,以創價公司向銀行辦貸款之事,所指為100年6月24日、創價公司以房屋作擔保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乙情,並非指附表四編號1所示以創價公司名義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貸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23頁)。

而證人鄒弘原於調查局詢問時,亦證稱上開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3000萬元,是由伊提供2處房地作為貸款擔保品,至銀行撥款帳戶為何及資金流向伊,伊均不知,且謝穠謙允諾銀行撥款後,提撥250萬元貸款額度給伊,亦未給付,至於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貸款是謝穠謙要求其擔任連帶保證人,故伊有簽署保證書等情(見102偵17077卷十二第71至73頁),可見附表四編號1所示創價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之貸款案確為房屋貸款無訛;

另證人鄒弘原於偵查中亦證稱: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銀行承辦人為陳臣璽,於接洽貸款時,都是謝穠謙跟陳臣璽在講話,其只負責簽名等情(見102偵17077卷十六第132、137頁)。

另證人卓倩女亦證稱謝穠謙、黃鏡倫帶銀行人員前來時,有要求其配合稱自己是公司會計或接電話人員等情(見102偵17077卷十二第113頁),惟證人卓倩女並未具體指明其所指上開銀行對保之具體時間,究係創價公司於99年4月間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貸款,抑或100年6月間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之貸款,準此,尚無從遽認即是99年4月間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系爭貸款,且證人鄒弘原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黃鏡倫於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對保時在場(見102偵17077卷十六第132頁),及證人卓倩女上開證述銀行人員前來對保時,被告黃鏡倫與謝穠謙均在場等語,均未明指究係那一筆貸款之對保事宜,誠難遽認被告黃鏡倫有與謝穠謙就附表四編號1所示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之詐貸案,兩人間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證人李俊德於偵查中證稱因謝穠謙表示,如果有錢會借給伊,所以伊有配合謝穠謙,提供山德等公司之發票給謝穠謙,伊提供發票係為美化營收及財務報表,而林彰彪有提供李文傑、張欣如(即張語宸)作為山德公司貸款人頭,至於洪智銘是伊找的。

開假發票之情形,是伊開發票給謝穠謙實際控制之居家屋等公司,最後發票會流向山德公司,再由山德公司開立銷項發票給伊的客戶公司,而山德公司至居家屋公司中間都是謝穠謙旗下的公司在虛開發票…是謝穠謙的公司為了虛開發票,必須找最上游及最下游的進銷項發票等情(見102偵17077卷十八第238至242頁),另證稱:我有教導黃鏡倫開發票,因為最上游及最下游的公司是我提供的,我會教導黃鏡倫彼此該怎麼開才不會發生歧異。

而謝穠謙指示黃鏡倫直接跟我連繫,由我交付進項發票給他,再將謝穠謙公司的銷項發票開給我的客戶龍寶等公司等情(見102偵17077卷十八第239、242至243頁),依證人李俊德上開證述,尚無從辨明被告黃鏡倫受謝穠謙指示,與李俊德接觸拿取並交付上開循環開立之進銷項假發票之具體時間,而被告黃鏡倫確實有與謝穠謙共同以假發票、假財務報表向附表四編號1所示以創價公司向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貸款,及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之貸款(詳附表四上開各編號所載,被告黃鏡倫有罪部分業已確定),另被告黃鏡倫亦有參與附表四編號1所示創價公司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101年4月9日簽署借款展延約定書之事,亦如前述。

參照謝穠謙以撥出部分銀行貸款額度作為條件,覓得李俊德、林彰彪加入渠向銀行詐貸犯行之時間予以觀察,李俊德、林彰彪各自提供人頭李文傑、張欣如(即張語宸)及洪智銘予被告謝穠謙所實際支配之居家屋公司、山德公司,向上開銀行作為貸款連帶保證人之時間為100年1月、100年5月(詳附表四編號5、6所載),可見被告謝穠謙找李俊德、林彰彪加入循環開立假發票及以人頭作保之時間集中於100年1月至5月間,故此,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尚無從積極證明被告黃鏡倫有與謝穠謙於99年4月間共同參與附表四編號1所示以創價公司名義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從事詐貸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黃鏡倫此部分犯行所提出之諸項證據,及原審、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黃鏡倫確有前述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此外,復查無適合且有充足證據證明力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鏡倫有參與此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所示向第一銀行樹林分行貸款)之罪,其被訴上開犯罪,應屬不能證明,原審就被告黃鏡倫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

檢察官上訴,並未提出新證據猶執上開情詞,指摘原審之無罪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被告謝穠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等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古御詩提起上訴,檢察官孟玉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檢察官就黃鏡倫部分提起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之1-1 :創價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2-2 )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43 30,106,665元 1,505,335元 43 30,106,665元 1,505,335元 2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2,692,143元 134,60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3 1,064,286元 53,21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8 5,857,145元 292,85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733(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736) 433,339,774元 21,666,96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62 30,897,283元 1,544,86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12,950,800元 647,5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8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300,000元 65,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9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8 371,430元 18,57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866(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69) 518,579,526元 25,928,950元 43 30,106,665元 1,505,335元 附表一之1-2:創價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2-1)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01 56,158,796元 2,807,939元 2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37 24,680,076元 1,234,004元 3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15 9,714,307元 485,717元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4 8,406,400元 420,320元 5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3,345,316元 167,267元 6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 3,329,525元 166,475元 7 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3 2,950,476元 147,524元 8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3 1,626,000元 81,300元 9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 642,000元 32,100元 合計 196 110,852,896元 5,542,646元 附表一之2-1:嘉城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6-2)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信泰油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5/4 1,482,200 元/1,411,200元 74,110 元/70,556 元 5/4 1,482,200元/1,411,200元 74,100元/70,556元 2 十裕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5/5 1,470,000 元/1,470,000元 73,500元/73,500 元 5/5 1,470,000元/1,470,000元 73,500元/73,500元 3 沃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700,000 元 35,000元 2 700,000元 35,000元 4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4 13,166,200元 658,310元 14 13,166,200元 658,310元 5 祥寶企業行/退回及折讓 9/9 4,131,000 元/4,131,000元 206,550 元/206,5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銘麒企業有限公司 2 928,571元 46,429元 2 928,571元 46,429元 7 建興機器廠有限公司 1 220,000元 11,000元 1 220,000元 11,000元 8 業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5 1,626,800元 81,340元 0 0 0 9 嘉瑩電子有限公司 1 1,828,571 元 91,429元 1 1,828,571 元 91,429元 10 迅欣實業有限公司 1 50,050元 2,503元 0 0 0 11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1 923,810元 46,19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2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 940,000元 47,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3 伯仲工程行 4 1,600,000元 80,000元 4 1,600,000元 80,000元 14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9 4,461,000元 223,0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5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4 3,345,316元 167,26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6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 180,000元 9,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7 奕美塗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34,500元 1,725元 1 34,500元 1,725元 18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 7,167,917元 358,39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9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23 21,842,399元 1,092,120 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0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1 14,286元 71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1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11 64,975,142元 3,248,767 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2 竑鋒工程有限公司 3 980,000元 49,000元 0 0 0 23 聖銓工程有限公司 12 6,535,600元 326,780元 12 6,535,600元 326,780元 24 盛德安業股份有限公司 5 1,587,600元 79,380元 0 0 0 25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4 4,087,690元 204,38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343 144,278,652元 7,213,944元 47 27,965,642元 1,398,273元 減 退回及折讓 18 7,012,200元 350,600元 9 2,881,200元 144,056元 合計 325 137,266,452元 6,863,338元 38 25,084,442元 1,254,217元 附表一之2-2: 嘉城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6-1 )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84 65,876,697元 3,293,840元 2 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15,545,714元 777,286元 3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2 11,664,530元 583,227元 4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3 10,940,900元 547,045元 5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4 7,282,382元 364,118元 6 豪進國際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12 4,093,130元 204,657元 7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 3,879,496元 193,978元 8 金三合股份有限公司 10 3,383,625元 169,182元 9 怡潤國際有限公司 7 3,000,000元 150,000元 10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4 2,514,287元 125,713元 11 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 6 2,478,800元 123,940元 12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3 2,335,000元 116,750元 13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1 1,800,000元 90,000元 1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6 1,789,924元 89,496元 15 嘉瑩電子有限公司 2 1,631,428元 81,572元 合計 289 138,215,913元 6,910,804元 附表一之3-1:榮來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3-2)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抵扣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 1,523,810元 76,190元 1 1,523,810元 76,190元 2 銘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850,000元 42,500元 5 850,000元 42,500元 3 晁景國際有限公司 1 684,762元 34,238元 0 0 0 4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2 1,866,667元 93,333元 2 1,866,667元 93,333元 5 亞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2 90,476元 4,524元 2 90,476元 4,524元 6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 600,000元 30,000元 1 600,000元 30,000元 7 川揚電子有限公司 1 647,619元 32,381元 1 647,619元 32,381元 8 菳属股份有限公司 7 2,023,000元 101,1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9 銘麒企業有限公司 3 401,933元 20,097元 1 400,000元 20,000元 10 瑞駿汽車業有限公司 2 428,571元 21,429元 2 428,571元 21,429元 1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1,408,763元 70,43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2 樹旺木業有限公司 1 304,762元 15,238元 0 0 0 13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9 6,618,200元 330,9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4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1 1,552,381元 77,61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5 尊城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1 300,000元 15,000元 0 0 0 16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5 6,932,162元 346,6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7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38 24,683,981元 1,234,19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8 隆昶科技有限公司 1 396,000元 19,800元 1 396,000元 19,800元 19 李信榮實業有限公司 33 5,787,473元 289,375元 31 4,377,950元 218,898元 20 大富租賃有限公司 1 285,714元 14,286元 1 285,714元 14,286元 21 陞鵬有限公司 1 480,952元 24,048元 0 0 0 22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3,190,476元 159,52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18 5,873,129元 293,65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506,190元 25,3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5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8 6,022,300元 301,11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178 73,459,321元 3,672,969元 48 11,466,807元 573,341元 附表一之3-2:榮來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3-1)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529 305,569,636元 15,278,464元 2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121 81,035,118元 4,051,772元 3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59 28,876,835元 1,443,841元 4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9 3,030,000元 151,500元 5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2,821,500元 141,075元 6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6 2,440,000元 122,000元 7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1 400,000元 20,000元 8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80,000元 9,000元 合計 741 424,353,089元 21,217,652元 附表一之4-1:瑞翔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2)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6 12,377,142元 618,858元 6 12,377,142元 618,858元 2 貝以新有限公司 1 1,167,905元 58,395元 0 0 0 3 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66,667元 3,33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新果工作室有限公司 1 180,000元 9,000元 1 180,000元 9,000元 5 星盈貿易有限公司 7 266,665元 13,335元 3 114,285元 5,715元 6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90 77,614,577元 3,880,723元 89 77,243,148元 3,862,152元 7 雷宮製作有限公司 1 156,600元 7,830元 1 156,600元 7,830元 8 葛納蘭影片有限公司 2 152,800元 7,640元 2 152,800元 7,640元 9 立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4 2,300,000元 115,000元 4 2,300,000元 115,000元 10 鋐呈實業有限公司 1 937,143元 46,857元 0 0 0 11 極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219,048元 10,952元 0 0 0 12 嵩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780,950元 39,050元 0 0 0 13 銘麒企業有限公司 12 499,694元 24,983元 8 465,694元 23,283元 14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16,000元 80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5 樹旺木業有限公司 6 618,000元 30,900元 1 614,000元 30,700元 16 京鑽科技有限公司 10 4,800,285元 240,015元 10 4,800,285元 240,015元 17 誌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 1,035,571元 51,779元 0 0 0 18 鈺全興業有限公司 1 1,026,190元 51,310元 0 0 0 19 上磊開發有限公司 2 1,619,048元 80,952元 2 1,619,048元 80,952元 20 亞昇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7 1,314,037元 65,702元 7 1,314,037元 65,702元 21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103 55,992,510元 2,799,62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2 定碁有限公司 2 240,000元 12,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3 川森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2 480,000元 24,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4 李信榮實業有限公司 7 551,800元 27,590元 7 551,800元 27,590元 25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539 305,576,536元 15,278,809元 529 305,569,636 元 15,278,464元 26 康祥實業有限公司 2 160,776元 8,039元 2 160,776元 8,039元 27 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76,800元 3,8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8 鳳暄工程有限公司 4 3,581,110元 179,055元 4 3,581,110元 179,055元 29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 288,810元 14,4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0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6 11,500元 57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7 13,600元 682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881 474,121,764元 23,706,075元 676 411,200,361 元 20,559,995元 附表一之4-2:瑞翔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1)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736 434,031,203元 21,701,536元 2 翔運租車有限公司 13 7,080,951元 354,049元 3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4 6,930,900元 346,545元 4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4,461,000 元 223,050元 合計 772 452,504,054元 22,625,180元 附表一之5-1 :居家屋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5129號、103年度偵緝字第3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 8 3,908,000 元 195,400元 8 3,908,000 元 195,400元 2 睿昌科技有限公司 7 2,971,118元 148,55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 3,011,68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010,168元) 150,584元 0 0 0 4 弘鼎盛企業有限公司 7 4,993,88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990,388元) 249,694元 7 4,993,880元 249,694元 5 起飛國際有限公司 2 896,200元 44,810元 2 896,200元 44,810元 6 紅門國際有限公司 6 2,175,666元 108,78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5 188,195元 9,410元 0 0 0 8 菳股份有限公司 42 13,259,17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250,917元) 662,962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9 政雄企業行 1 426,650元 21,333元 1 426,650元 21,333元 10 辰希國際有限公司 21 8,320,200元 416,0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1 大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6 1,731,000元 86,550元 6 1,731,000元 86,550元 12 怡潤國際有限公司 6 2,696,200元 134,8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3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33 10,440,276元 522,01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4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11,664,530元 583,22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5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4 2,969,285元 148,46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6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8 5,613,115元 280,6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7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4 5,057,370元 252,86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8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 9,507,105元 475,3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9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3 183,350元 9,16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0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27 8,573,400元 428,67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1 昊王企業有限公司 2 180,000元 9,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2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8 3,771,500元 188,5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3 歐克蘭生技有限公司 15 5,522,879元 276,14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4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6 2,093,700元 104,68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5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 7,279,996元 364,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6 豪進國際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2 918,360 元 45,91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7 建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1 22,857元 1,143元 0 0 0 28 源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509,129元 25,457元 4 509,129元 25,457元 29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55 17,082,440元 854,12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0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3 1,290,000元 64,5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363 137,257,251元 6,862,875元 28 12,464,859元 623,244元 附表一之5-2:居家屋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5129號、103年度偵緝字第32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1 64,975,142元 3,248,767元 2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54 18,040,172元 902,008元 3 連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15,375,502元 768,775元 4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8 13,985,000元 699,250元 5 川森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47 9,918,524元 495,926元 6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0 8,923,800元 446,190元 7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1 4,082,850元 204,143元 8 深久能源國際有限公司 8 4,070,338元 203,517元 9 三德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501,580元 25,079元 合計 365 139,872,908元 6,993,655元 附表一之6-1:山德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4-2)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4 65,876,697元 3,293,8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0,000元 295,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9 2,462,857元 123,14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8 13,985,000元 699,2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232 88,224,554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8,674,554元) 4,411,233元 0 0 0 附表一之6-2:山德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4-1 )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4 15,988,921元 799,444元 2 菳属股份有限公司 38 10,811,002元 540,552元 3 辰希國際有限公司 18 7,289,000元 364,450元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7,279,996元 364,000元 5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17 6,790,800元 339,540元 6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6 6,326,000元 316,300元 7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22 6,005,300元 300,267元 8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20 5,641,692元 282,085元 9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3 5,085,030元 254,252元 10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8 4,608,000元 230,400元 11 鈺晨有限公司 5 4,117,200元 205,860元 12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7 4,022,300元 201,115元 13 睿昌科技有限公司 7 2,967,400元 148,370元 14 橋真企業有限公司 7 2,277,800元 113,890元 15 凱創堂股份有限公司 7 2,264,700元 113,235元 16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7 1,889,900元 94,495元 17 起飛國際有限公司 6 1,806,600元 90,330元 18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997,530元 49,877元 19 俊岑事業有限公司 1 379,000元 18,950元 20 侒杰國際有限公司 1 368,400元 18,420元 21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24,000元 11,200元 合計 231 97,140,571元 4,857,032 元 附表一之7-1:育誠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5-2)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4 6,726,666 元 336,33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 4,975,530元 248,77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29 8,465,590元 423,28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0 10,236,761元 511,83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4 5,898,214元 294,91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1,202,243元 60,11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千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2,990元 1,150元 1 22,990元 1,150元 8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 400,000元 20,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9 德興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 2,721,181元 136,059元 3 2,721,181元 136,059元 10 昱豐資材股份有限公司 2 280,640元 14,032元 2 280,640元 14,032元 1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 4,608,000元 230,4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2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1 229,700元 11,48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133 45,767,515元 2,288,379元 6 3,024,811元 151,241元 附表一之7-2:育誠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5-1)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8 6,573,129元 328,657元 2 松霖建設有限公司 24 4,605,423元 230,272元 3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 2,093,700元 104,685元 4 龍甲實業有限公司 7 998,000元 49,900元 5 匯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 532,000元 26,600元 6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382,905元 19,145元 7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8 371,430元 18,570元 8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1 85,000元 4,250元 合計 70 15,641,587元 782,079元 附表一之8-1:永臻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7-2)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2 4,016,931元 200,84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2 18,040,172元 902,0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23 6,005,300元 300,26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退回 4/4 1,741,599元/1,741,599元 87,081元/87,08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 482,381元 24,11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1,812,192元 90,6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22 4,629,079 元 231,4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86 21,203,803元 1,060,194 元 0 0 0 減 退回及折讓 9,017,488元 450,877元 0 0 0 合計 12,186,315元 609,317元 0 0 0 附表一之8-2 :永臻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7-1)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6 9,507,105元 475,355元 2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0,000元 295,000元 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8 4,987,530元 249,378元 4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8 2,990,149元 149,508元 合計 73 23,384,784元 1,169,241 元 附表一之9-1:永臻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47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藍天真菌生技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7 5,956,702元 297,836元 7 5,956,702元 297,836元 2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3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2 4,016,931元 200,84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品耀企業有限公司 6(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 6,457,000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057,000元) 322,850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52,8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嘉年華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4,227,500元 211,3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茱莉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6 28,183,000元 1,409,150 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寶盈行銷社 1 95,238元 4,762元 1 95,238元 4,762元 8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2 2,933,400元 146,67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9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23/23 7,275,889元/7,275,889元 363,796元/363,79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0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4/4 1,741,599元/1,741,599元 87,081元/87,08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1 進奕企業有限公司 2 631,600元 31,58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2 凱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8 2,983,145元 149,156元 8 2,983,145元 149,156元 1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 382,905元 19,14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4 鉑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43 31,401,600元 1,570,08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5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224,000元 11,2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16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 22 4,629,079元 231,4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202 107,014,588元 5,350,733元 27 14,910,085元 745,504元 減 退回及折讓 27 9,017,488元 450,877元 0 0 0 合計 175(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74) 97,997,100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6,597,100元) 4,899,856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829,856元) 27 14,910,085元 745,504元 附表一之9-2:永臻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47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格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33 18,779,700元 938,985元 2 意倫股份有限公司 6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0) 15,277,00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65,123,055元) 763,85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256,157元) 3 旭采企業有限公司 18 15,222,100元 761,105元 4 天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 11,352,000元 567,600元 5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6 9,507,105元 475,355元 6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 5,900,000元 295,000元 7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8 4,987,530元 249,378元 8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8 2,990,149元 149,508元 9 吉普實業有限公司 5 2,963,000元 148,150元 合計 144 86,978,584元 4,348,931元 附表一之10-1:永臻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緝字第5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藍天真菌生技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7 5,956,702元 297,836元 7 5,956,702元 297,836元 2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11 5,875,000元 293,750元 3 茱莉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6 28,183,000元 1,409,150 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品耀企業有限公司 2 1,877,000元 93,8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嘉年華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4,227,500元 211,3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鉑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5 4,147,500元 207,37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63 50,266,702元 2,513,336元 18 11,831,702元 591,586元 附表一之10-2:永臻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緝字第5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格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33 18,779,700元 938,985元 2 旭采企業有限公司 18 15,222,100元 761,105元 3 天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 11,352,000元 567,600元 4 吉普實業有限公司 5 2,963,000元 148,150元 合計 65 48,316,800元 2,415,840元 附表一之11-1:鑫昌發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1-2)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 7,282,382元 364,11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4 18,040,172元 902,0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2 6,005,300元 300,26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 482,381元 24,11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松霖建設有限公司 11 1,812,192元 90,6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合計 105 33,622,427元 1,681,120元 0 0 0 附表一之11-2:鑫昌發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1-1)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20 10,308,923元 515,447元 2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9 2,889,524元 144,476元 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29 8,465,590元 423,280元 4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19 6,618,200元 330,910元 5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0 4,782,476元 239,124元 6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2,969,285元 148,464元 合計 101 36,033,998元 1,801,701元 附表一之12:龍玉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30128號送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明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 783,330元 39,16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45/12 9,200,035元/2,368,340元 460,002元/118,41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根興工程有限公司 6 1,334,260元 66,71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龍甲實業有限公司 3 601,700元 30,08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57 11,919,325元 595,968元 0 0 0 減 退回及折讓 12 2,368,340元 118,417元 0 0 0 合計 45 9,550,985元 477,551元 0 0 0 附表一之13-1:永崴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8-2;
同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第1923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66號、第684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1-2)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5 3,379,286元 168,96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合連車體廠/退回及折讓 2/2 601,578 元/601,578元 30,079元/30,079元 2/2 601,578 元/601,578元 30,079元/30,079元 3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2,514,287元 125,71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11/10 8,739,524 元/8,479,334元 436,976元/423,96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2 642,000元 32,1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9/9 3,030,000 元/3,030,000元 151,500元/151,5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1 900,000元 45,0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8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24/25 15,988,921元/16,249,111 元 799,444元/812,45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58 35,795,596元 1,789,776元 2 601,578元 30,079元 減 退回及折讓 46 28,360,023元 1,417,999元 2 601,578元 30,079元 合計 12 7,435,573元 371,777元 0 0 0 附表一之13-2:永崴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8-1;
同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第1923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66號、第684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1-1)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20/20 10,236,761元/10,236,761元 511,839元 2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15 8,213,900元 410,694元 3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23/23 7,275,889元/7,275,889元 363,796元 4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8/8 5,613,115元/5,613,115元 280,655元 5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9 2,762,000元 138,100元 6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2 1,040,000元 52,000元 7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23,810元 46,190元 小計 78 36,065,475元 1,803,274元 減 退出及折讓 51 23,125,765元 1,156,290元 合計 27 12,939,710元 646,984元 附表一之14-1:億鑫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9-2;
同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第1923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66號、第684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2-2)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之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合連車體廠/退回及折讓 3/3 1,098,422元/1,098,422元 54,921元/54,921 元 3 1,098,422元 54,921元 2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6/5 1,789,924元/880,400元 89,496元/44,020 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樹旺木業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2/2 1,620,200元/1,620,200元 81,010元/81,010 元 2/2 1,620,200元/1,620,200元 81,010元/81,010元 4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20/20 10,308,923元/10,308,923元 515,447 元/515,44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16 8,928,186元 446,40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3 1,626,000元 81,3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7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13/13 5,085,030元/5,085,030元 254,252 元/254,252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63 30,456,685元 1,522,834元 5 2,718,622元 135,931元 減 退回及折讓 43 18,992,975元 949,650元 2 1,620,200元 81,010 元 合計 20 11,463,710元 573,184元 3 1,098,422元 54,921元 附表一之14-2:億鑫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9-1;
同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第1923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66號、第684號、第724 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2-1)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14/14 5,898,214元 294,911元 2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14/14 5,057,370元 252,869元 3 創價車業有限公司 7 4,933,335元 246,665元 4 金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2 2,914,285元 145,715元 5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4/4 1,741,599元 87,081元 6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7/7 1,496,096元 74,804元 7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7/7 1,464,400元 73,220元 8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2 1,285,714元 64,286元 9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40,000元 47,000元 小計 58 25,731,013元 1,286,551元 減 退出及折讓 46 15,657,678元 782,885元 合計 12 10,073,335元 503,666元 附表一之15-1:輝明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0-2;
同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第1923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66號、第684號、第724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3-2)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6/6 6,326,000元/6,326,000元 316,3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4 2,015,000元 100,7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皇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 89,250元 4,463元 1 89,250元 4,463元 4 億鑫機械有限公司 2 1,285,714元 64,286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5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17/17 4,980,677元/4,980,677元 249,033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6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10/10 4,782,476元/4,782,476元 239,12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40 19,479,117元 973,956元 1 89,250元 4,463元 減 退回及折讓 33 16,089,153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564,153元) 804,457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28,207元) 0 0 0 合計 7 3,389,964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914,964元) 169,499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5,749元) 1 89,250元 4,463元 附表一之15-2:輝明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0-1;
同署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623號、第14245號、第1923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66號、第684號、第724號、第117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3-1)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8 4,991,407元 249,570元 2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33/33 10,440,276元 522,017元 3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14/14 6,726,666元 336,334元 4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退出及折讓 3/3 500,953元 25,047元 小計 58 22,659,302元 1,132,968元(併辦意旨書暨追加起訴書誤載1,132,398元) 減 退出及折讓 50 17,667,895元 883,398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83,623元) 合計 8 4,991,407元 249,570元 附表二之1:創價公司貸款
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 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創價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99年4月9日 授信案件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㈥第16至18頁 保證書 同上卷第20至21頁 買賣合約書、匯票付款申請書、匯票 同上卷第23頁反面至第24頁反面 99年4月28日統一發票 同上卷第25頁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重訴卷(四)第77頁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78頁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79頁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80頁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97、98年度) 同上卷第84至98頁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00年6月24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授信額(限)度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四第26至27頁、第29至31頁、第33至34頁 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同上卷第62至69頁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 同上卷第71頁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稅額申報書 同上卷第72頁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73頁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74頁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75頁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76頁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78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79頁 附表二之2:嘉城公司貸款
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 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嘉城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99年8月20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授信額(限)度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四第209至211頁 簡易資料表、「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同上卷第238至244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246頁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247頁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249頁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250頁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252頁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253頁 資產負債表(96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255頁 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256頁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01年1月16日 授信案件評述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八第37至40頁 聲明書(100年11月29日) 同上卷第72頁 損益表(100年1月1日至100年10月31日) 同上卷第73頁 資產負債表(100年10月31日) 同上卷第74頁 聲明書(100年10月17日) 同上卷第75頁 損益表(100年1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 同上卷第76頁 資產負債表(100年8月31日) 同上卷第77頁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79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80頁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82頁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83頁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84頁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8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9-10月) 同上卷第87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7-8月) 同上卷第88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5-6月) 同上卷第89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3-4月) 同上卷第90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2月) 同上卷第91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1-12月) 同上卷第92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9-10月) 同上卷第93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7-8月) 同上卷第94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5-6月) 同上卷第9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3-4月) 同上卷第96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2月) 同上卷第97頁 附表二之3:榮來公司貸款
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 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榮來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99年10月28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授信額(限)度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四第270至272頁 簡易資料表、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新車協力車商、中古車及法拍車銷貨(寄賣)車商、中古車及法拍車協力車商、汽車維修保養協力廠商、汽車材料進貨廠商、存借款明細表、「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同上卷第299至316頁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 同上卷第318頁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319頁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320頁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 同上卷第323頁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324頁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325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327頁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328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 100年10月25日 客戶授信申請書 重訴卷三第100頁 「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業」資料表、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榮來車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八德分行、第一銀行大湳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六第106頁反面至第124 頁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呂三郎臺灣企銀八德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賴傳勤合作金庫銀行八德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 同上卷第126至139頁 聲明書(100年10月15日) 同上卷第139頁反面 資產負債表(100年8月31日) 同上卷第140頁 損益表(100年1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 同上卷第140頁反面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99年度) 同上卷第142至149頁 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50頁 資產負債表(100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50頁反面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51頁反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52頁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納稅額繳款書 同上卷第153頁反面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54頁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54頁反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 同上卷第155頁反面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56頁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56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3-4月) 同上卷第157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1-2月) 同上卷第158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1-12月) 同上卷第158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9-10月) 同上卷第159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7-8月) 同上卷第159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5-6月) 同上卷第160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3-4月) 同上卷第160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2月) 同上卷第161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1-12月) 同上卷第161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9-10月) 同上卷第162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7-8月) 同上卷第162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5-6月) 同上卷第163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3-4月) 同上卷第163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2月) 同上卷第164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11-12月) 同上卷第164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9-10月) 同上卷第16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7-8月) 同上卷第165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5-6月) 同上卷第166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3-4月) 同上卷第166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1-2月) 同上卷第167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7年11-12月) 同上卷第167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7年9-10月) 同上卷第168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7年7-8月) 同上卷第168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7年5-6月) 同上卷第169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7年3-4月) 同上卷第169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7年1-2月) 同上卷第170頁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債務償還計畫申請暨說明書 同上卷第202頁反面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共12張 同上卷第211頁反面至213頁反面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運契約書 同上卷第222頁反面至第225頁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9張 同上卷第238至240頁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收受之支票共9張 同上卷第259至260頁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5 張 同上卷第260頁反面至第261頁反面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收受之支票共10張 同上卷第284頁至第285頁反面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10張 同上卷第286頁至第290頁反面 附表二之4:瑞翔公司貸款
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 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瑞翔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01年1月11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授信額(限)度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四第130頁、第133頁 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同上卷第156至163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93頁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94頁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95頁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96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 101年3月23日 客戶授信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八第101頁 一般專案申請書、借款用途及償還計畫書 同上卷第115至117頁 聲明書(101年2月20日) 同上卷第166頁反面 資產負債表(100年10月31日) 同上卷第167頁 損益表(100年1月1日至100 年10月31日) 同上卷第167頁反面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稅額申報書 同上卷第168頁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69頁反面 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70頁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71頁反面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72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72頁反面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73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3-4月) 同上卷第173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1-2月) 同上卷第174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1-12月) 同上卷第174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9-10月) 同上卷第17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7-8月) 同上卷第175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5-6月) 同上卷第176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3-4月) 同上卷第176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2月) 同上卷第177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1-12月) 同上卷第177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9-10月) 同上卷第178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7-8月) 同上卷第179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5-6月) 同上卷第179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3-4月) 同上卷第180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2月) 同上卷第180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11-12月) 同上卷第181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9-10月) 同上卷第181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7-8月) 同上卷第182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5-6月) 同上卷第182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3-4月) 同上卷第183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2月) 同上卷第183頁反面 會計師查核報告(99年度) 同上卷第185頁至第191頁反面 會計師查核報告(98年度) 同上卷第193頁至第199頁反面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97年度) 同上卷第201至207頁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平鎮分行、第一銀行樹林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帳務總覽列印、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合夥代理合約書、黃鏡倫合作金庫銀行八德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張建賢聯邦銀行富國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同上卷第207頁反面至第220頁反面、第224頁反面至第229頁、第239至242頁、第263頁反面至第274頁反面 切結書(101年3月3日) 同上卷第242頁反面 申請書(101年3月3日) 同上卷第243頁 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 同上卷第252至258頁反面 附表二之5:居家屋公司貸款
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 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居家屋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00年1月21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授信額(限)度申請書 102偵17077卷四第420至422頁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同上卷第453頁至第463頁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日) 重訴卷四第110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10頁反面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11頁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11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5-6月) 同上卷第112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7-8月) 同上卷第112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9-10月) 同上卷第113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11-12月) 同上卷第113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2月) 同上卷第114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3-4月) 同上卷第114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5-6月) 同上卷第11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7-8月) 同上卷第115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9-10月) 同上卷第116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1-12月) 同上卷第116頁反面 附表二之6:山德公司貸款
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 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山德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00年5月24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授信額(限)度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四第339至342頁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同上卷第369至376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重訴卷四第102頁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02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2月) 同上卷第103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3-4月) 同上卷第103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5-6月) 同上卷第104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7-8月) 同上卷第104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9-10月) 同上卷第10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1-12月) 同上卷第105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2月) 同上卷第106頁 附表二之7:育誠公司貸款
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 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育誠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 101年5月18日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五第8頁至第15頁反面 授信額(限)度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商業信用狀約定書 同上卷第23至26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3-4月) 同上卷第43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1-2月) 同上卷第44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1-12月) 同上卷第4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9-10月) 同上卷第46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7-8月) 同上卷第47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5-6月) 同上卷第48頁 附表二之8:永臻公司貸款
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 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永臻公司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101 年8 月31日 授信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 偵17077卷七第118 頁 聲明書(101年8月31日) 同上卷第123頁反面 支票、授權書、本票 同上卷第125頁反面至第127頁 簡易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 同上卷第128至132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1-12月) 同上卷第134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9-10月) 同上卷第134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7-8月) 同上卷第13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5-6月) 同上卷第135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1-12月) 同上卷第136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9-10月) 同上卷第136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7-8月) 同上卷第137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5-6月) 同上卷第137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3-4月) 同上卷第138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2月) 同上卷第138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5-6月) 同上卷第139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3-4月) 同上卷第139頁反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1-2月) 同上卷第140頁 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41頁 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同上卷第141頁反面 資產負債表(100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142頁 聲明書(101年8月17日) 同上卷第142頁反面 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個人資料表 同上卷第143至145頁 附表二之9:億鑫公司貸款
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 申貸日期 文書 出處 億鑫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站前分行 101年3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101年3月15日)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五第100至101頁 聲明書(101年3月2日) 同上卷第222頁 資產負債表(100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223頁 損益表(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224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3-4月) 同上卷第22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1-2月) 同上卷第226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1-12月) 同上卷第227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9-10月) 同上卷第228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7-8月) 同上卷第229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5-6月) 同上卷第230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3-4月) 同上卷第231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年1-2月) 同上卷第232頁 資產負債表(99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23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1-12月) 同上卷第236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9-10月) 同上卷第237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7-8月) 同上卷第238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5-6月) 同上卷第239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3-4月) 同上卷第240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2月) 同上卷第241頁 資產負債表(98年12月31日) 同上卷第244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11-12月) 同上卷第245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9-10月) 同上卷第246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7-8月) 同上卷第247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5-6月) 同上卷第248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3-4月) 同上卷第249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1-2月) 同上卷第250頁 「同一關係企業/ 集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表、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華南銀行「同一關係授信戶」資料表、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 同上卷第271至290頁 附表三:貸款契約文件
編號 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 契約文件 出處 1 創價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第一商業銀行綜合授信契約、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重訴卷三第15至16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0號民事卷宗第4至9頁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四第3 頁至第17頁反面 2 嘉城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同上卷第197頁至第202頁反面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貸款申請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八第44頁 3 榮來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四第258頁至第262頁反面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 借據、授信約定書 重訴卷三第101至102頁、第104至107頁反面 4 瑞翔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四第117頁至第121頁反面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 借據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八第164頁反面至第165頁 5 居家屋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四第413頁至第417頁反面 6 育誠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保證書、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留存印鑑約定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五第30至42頁 7 山德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四第329頁至第338頁反面 8 永臻公司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借據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七第124頁至第124頁反面 9 億鑫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站前分行 保證書、切結書、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擔保物設定、變更留存印鑑約定書、留存印鑑約定書 桃園地檢102偵17077卷五第62頁、第65頁、第68至78頁 附表四:
編號 公司名稱 名義負責人 貸款銀行 貸款人代表人 連帶保證人 申貸時間 撥款日期 撥款帳戶 金額 民事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 清償情形 1 創價公司 鄒弘原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鄒弘原 鄒弘原彭志成呂三郎陳鵬珊 99年4月1日 99年4月9日 00000000000 800,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1.於103年10月3日獲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理賠5,447,624元(重訴卷四第76頁) 2.計至108年4月17日,合計8,504,579元未清償( 本金6,987,106元、利息2,085,834元、違約金396,834元、費用139,558元、收回金額1,104,753元)(重訴卷十第103頁) 99年4月1日 99年4月9日 00000000000 3,200,000元 99年4月23日 99年4月29日 信用狀(受益人:三得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75,000元 99年4月23日 99年4月29日 6,300,000元 彭志成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彭志成 彭志成鄒弘原 100年6月24日 100年6月28日 0000-0000-00000 30,000,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支付命令 本金餘額19,957,643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已全數理賠完畢(重訴卷九第38至39頁) 2 嘉城公司 蔡結成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蔡結成 蔡結成林意翔 99年8月20日 99年8月25日 0000-0000-00000 10,000,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8 號支付命令 本金餘額6,660,215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已全數理賠完畢(重訴卷九第38至39頁)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蔡結成 蔡結成范米珠鄒弘原(起訴書誤載為蔡結成1人 ) 101年1月16日 101年1月16日 0000-000000 5,000,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73號民事判決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理賠金額3,107,790元,迄至105年9月1日本金餘額4,013,424元(重訴卷四第179頁;
重訴卷七第36至46頁) 3 榮來公司 呂三郎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呂三郎 呂三郎黃鏡倫黃農翔 99年10月28日 99年11月1日 0000-0000-00000 10,000,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9號支付命令 本金餘額6,999,976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已全數理賠完畢(重訴卷九第38至39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 呂三郎 呂三郎黃農翔賴傳勤 100年10月25日( 起訴書誤載為100年10月15日) 100年11月2日( 起訴書誤載為100年10月2日) 榮來公司在該銀行之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呂三郎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00元 無 自101年10月2日起滯欠本息繳納,至今尚有本金3,122,107元未清償(利息、違約金102年8月12日起算),另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於103年3月6日代位清償2,586,647元( 重訴卷九第16頁) 4 瑞翔公司 謝振春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謝振春 謝振春張建賢 100年1月11日 100年1月13日 0000-0000-00000 9,000,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本金餘額6,599,674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已全數理賠完畢(重訴卷九第38至39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 謝振春 謝振春張建賢黃鏡倫 101年3月23日 101年3月28日 000-00-000000 10,000,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1.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代償核准理賠金額為5,721,121元,於102年9月27日全數沖償本金,另處分連帶保證人張建賢、謝振春擔保物法拍分配款分別為1,170,778元、684,729元 ,沖償瑞翔國際本金349,243元 、204,255元及匯還信保基金821,535元、480,474元(重訴卷四第145頁) 2.經部分收回本金及獲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理賠沖帳後,目前欠貸款本金餘額1,893,156元,並已轉列呆帳(重訴卷七第55頁) 5 居家屋公司 林志青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林志青 李文傑洪智銘林志青(起訴書誤載為李文傑、洪智銘2人) 100年1月21日 100年1月26日 0000-0000-00000 10,000,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本金餘額3,568,042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已全數理賠完畢(重訴卷九第38至39頁) 6 山德公司 洪智銘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洪智銘 洪智銘張語宸 100年5月24日 100年5月26日 0000-0000-00000 11,850,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本金餘額6,106,370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已全數理賠完畢(重訴卷九第38至39頁) 7 育誠公司 張建賢 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 張建賢 張建賢黃農翔 101年5月18日 101年5月21日 0000-0000-00000 10,000,000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支付命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478 號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於101年12月28日轉列逾期放款,本金9,849,169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於102年6月27日依承保8成部分已代位清償7,879,335 元,截至目前尚積欠本金1,969,834 元未清償,嗣後若有執行取回債權,仍須依債權比率退回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金額(重訴卷九第35頁) 8 永臻公司 李育錚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李育錚 李育錚黃舜仁 101年8月31日 101年9月12日 000000000000 10,000,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逾期後經抵沖款項207,050元,積欠債權人本金9,792,95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本案雖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償還8,336,801元,惟依臺灣銀行平鎮分行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約定,繼續對主從債務人催收(重訴卷十第108頁) 9 億鑫公司 周東毅(實際負責人 )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站前分行 周信憲(名義負責人 ) 曾馨儀周信憲(起訴書誤載曾馨儀儀1人 ) 101年3月28日( 起訴書誤載為101年3月15日) 101年4月5日 0000-0000-00000 3,000,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49號民事判決 1.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於102年12月16日准以理賠,金額為1,650,171元(重訴卷四第129頁) 2.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保證基金代償及執行借保人財產後,於104年7月22日剩餘款項124,434元(重訴卷九第15頁;
重訴卷十第11頁) 附表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01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京壟有限公司 57 11,183,600元 559,182元 2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4,016,931元 200,847元 3 松霖建設有限公司 16 3,066,400元 153,321元 4 廣岳企業有限公司 4 1,033,700元 51,685元 5 全正陽企業有限公司 2 582,200元 29,110元 6 龍甲實業有限公司 3 329,550元 16,478元 合計 104 20,212,381元 1,010,623元 附表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01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之部分)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浩騰聯合商業有限公司 8 1,318,100元 65,907元 2 寶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2,833,125元 141,657元 3 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24 4,053,923元 202,698元 附表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01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之部分)
編號 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 997,530元 49,87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2 暉峻實業有限公司/退回及折讓 45/12 9,200,035元/2,368,340元 460,002元/118,417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3 根興工程有限公司 9 1,891,960元 94,599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4 龍甲實業有限公司 9 1,777,900元 88,89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問題。
小計 67 13,867,425元 693,373元 0 0 0 減 退回及折讓 12 2,368,340元 118,417元 0 0 0 合計 55 11,499,085元 574,956元 0 0 0 附表八:退併部分─格新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54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 18,779,700元 938,985元 2 天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1 16,324,600元 816,230元 3 意倫股份有限公司 9 4,603,800元 230,190元 合計 53 39,708,100元 1,755,215元 附表九:退併部分─嘉年華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
(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8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3,540,000元 1,770,000元 0 0 0 2 邁亞倫有限公司 1 190,476元 9,524元 0 0 0 3 鉑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3 1,500,000元 75,000元 3 1,500,000元 75,000元 附表十:
公司名稱 名義負責人 貸款銀行 貸款人代表人 連帶保證人 申貸時間 撥款日期 撥款帳戶 金額 民事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 創價公司 鄒弘原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鄒弘原 鄒弘原 彭志成 呂三郎 陳鵬珊 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後某日 創價公司在該銀行帳戶 20,000,000元 無 鄒弘原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鄒弘原 鄒弘原 彭志成 呂三郎 陳鵬珊 99年4月27日 99年4月29日 信用狀(受益人:三德利公司) 7,875,000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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