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侵上訴,83,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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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王崇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94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及其辯護人具狀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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