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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A01
被 告 徐福誼
陳宇翔
薛家欣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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