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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杜堯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杜堯生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O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O七號案件於民國一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杜堯生聲請之意旨及相關之法規,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是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發給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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