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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思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思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思凱(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為過失傷害罪,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附表編號3至5所示部分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程度較低,爰審酌併合處罰之併合利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至於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5萬元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16日 106年9月間某日起至107年5月18日止 107年2、3月間至107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2286號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2265號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22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32號 107年度訴字第6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判 決日 期 107年11月27日 107年11月19日 108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32號 107年度訴字第60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71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4日 108年4月16日(撤回上訴) 108年10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4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82號(編號2至5曾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40號(編號2至5曾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3月間至107年4月7日 107年5月8日至107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2265號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22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71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771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40號(編號2至5曾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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