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1882,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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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因詐欺罪等案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聲字第28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茲於109年5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9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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