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1886,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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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天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受刑人所犯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係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6年3月29日)前所為,②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係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107年7月26日)前所為,均與上揭規定均無不合,且①、②所示之各罪,應各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進而,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及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均應予准許。

綜上,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及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之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4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①、②所犯數罪各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依比例原則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及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26日 105年2月26日 105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7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0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17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4日 108年1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0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3月29日 109年1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1.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505號(已執畢) 2.編號1至2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15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6日 106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202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89號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76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18日 108年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81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7月26日 109年3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581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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