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189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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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林亭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亭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林亭蓁(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誤載為民國107年7月25日、編號6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7年4月25日、編號12所示之罪之判決日期及確定判決日期各誤載為108年6月19日及108年7月8日,均更正如下)。

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6、9、12)、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0、1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7、8、13至16),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109年5月1日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上開意願回覆表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85年5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竹簡字第4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故應於有期徒刑25年11月以下定刑(已為總刑期約3成之寬減),考量受刑人於105年至107年間,多次為毒品(藥事法)相關犯罪並兼及各種行為態樣,即持有、施用、幫助他人施用、轉讓、運輸及販賣,不僅自戕身心健康,更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違反毒品相關刑罰情節重大,但終究罪質類似、責任非難之重複性甚高,是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以內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3至16各罪定刑結果之寬減程度之平均為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①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 各有期徒刑4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5/09/05 106/11/13- 106/11/15 106/12/02- 106/12/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039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08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 107年度易字第435號 107年度竹簡字400號 判決日期 107/04/25 107/07/23 107/08/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 107年度易字第435號 107年度竹簡字4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8/08 107/08/13 107/10/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724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06號(經新竹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07號(經新竹地院以107年度竹簡字第4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02/09 107/02/09 107/04/11上午10時27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原確定判決誤載為107/04/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21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34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441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600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1227號 判決日期 107/07/17 107/09/20 107/11/14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441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600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12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16 107/11/01 107/1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084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078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9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08/05 107/05/07 105/05/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941、4756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07年度訴字第924號 107年度訴字第924號 判決日期 108/01/15 108/01/09 108/01/09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07年度訴字第924號 107年度訴字第9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2/07 108/01/09 108/0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0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1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2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轉讓禁藥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各有期徒刑4月(共3罪) 各有期徒刑6月(共3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均為107年2月間某日 106年11月中旬某日至107年1月中旬某日 107年3月底至同年4月4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79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79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判決日期 108/06/19 108/06/19 108/07/3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2/05 109/02/05 108/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37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38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38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各有期徒刑7年8月(共2罪) 有期徒刑7年6月 各有期徒刑3年8月(共13罪) 犯罪日期 ①107/02/03 ②107/02/08 106/12/29 106/12/25- 107/05/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978、8427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978、8427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978、84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0號 判決日期 108/05/09 108/05/09 108/05/09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3/11 109/03/11 109/03/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7號(編號13至16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 16 以下空白 罪名 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各有期徒刑7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07/01/12- 107/0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978、84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0號 判決日期 108/05/09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3/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7號(編號13至16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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