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1904,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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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家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再者,參諸刑法第50條、第51條之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

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

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或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之前,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8月)、其所犯數罪均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各罪之犯罪時間雖非密接,然犯罪類型(罪名)、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 108年3月25日19時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09號 108 年9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01號(程序判決) 108 年10月2日(上訴逾期)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30日18時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54號 108 年8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程序判決) 108 年10月25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108年6月27日18時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855號 108 年1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855號 109年1月8日 4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2月1日23時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640號 109年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640號 10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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